1、继承法完整翻译继承法决定了如何处置过世者的个人财产。此外,它还规定了个人如何去将财产分配给某个特定的人或群体。继承法也涉及继承人的权利。该继承人可以是唯一受益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也可以被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最后,继承法规定了配偶,子女,甚至死者父母的法定继承权。继承的过程由法律规定。法条中陈述了如何处置财物,个人如何成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同时也阐明了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不仅财产可以被继承,债务也能被继承。继承法详细地阐述了一份遗嘱如何才能具备合法性。遗嘱继承受到法定继承的限制,该法律规定了立遗嘱人可以不留给家庭成员的遗产限额。继承法同样规定了当无遗嘱或者无任何可以
2、陈述如何处分遗产的文件之状况发生时的应对措施。法律将用详细的方案解决问题,决定谁是遗产的继承人及继承的份额。更深层次的继承法规定了一个人如何去拒绝接受遗产,遗产如何被买卖,不过这种情况只能在死者有遗产的情况下发生。最后,某些继承法还规定了一个人如何能取得继承令。这是一份能使人合法拥有遗产的文件。美国的法定继承如果某个人过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中没有有效地去处理财产,那 TA 就属于无遗嘱死亡。财产将依不动产所在地那个州的继承和遗产分配法律进行分配。这些州在处理死者的财产时可能或多或少地违背死者真实的意愿。但是,由于遗产继承是一项国家赋予的权利,因此国家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其做出改变。继承和
3、遗产分配法律都建立起了一套硬性的方案来决定谁将获得死者的财产。与之相似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法定继承方式。遗产法旨在确保财产物权的有序转移并使得死者能制定出一份在其死后生效的有效计划。因此,法条试图(1)在考虑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用一个实际可操作的系统去执行死者财产处置问题(2)在切合死者的意愿以及之前意图的正式表述的情况下处置。通常情况下,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谁为继承人,也规定了其应做之事以及继承遗产的额度。根据我们的土地所有制度,地产所有人过世后,其名下的土地必须转让。在无遗嘱时,死者留下的不动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法律规定拥有其财产的人继承。这种能获得死者财产的特权,抑或是能成功享受到这
4、种特权的过程,称为继承权。继承权一般以死者的血亲为限;所以姻亲(除了未亡配偶)是不在其内的。有权继承未立遗嘱死死者不动产的人,英语一般叫“法定继承人 ”(heir),而有权继承其动产者则称 “动产继承人”(next of kin)。继承人自死者无遗嘱死亡之日起开始享有无遗嘱的财产。如果继承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他们并不丧失这部分继承权,而是将遗产归入其财产。法定的方案通常规定遗产分配首先给予未亡配偶及子嗣。未亡配偶将获得一半或者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的不同取决于死者是否有子嗣。如果没有子嗣,那么未亡配偶将获得财产的大部分,在某些州还有可能获得全部。当然,离婚配偶不予考虑。未亡子嗣包括子女,孙子女,曾
5、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或者有血缘关系的后代。未亡子嗣继承人中也包括了遗腹子。在某些司法案例里,领养的后代同样具有继承权利。同样,某些州承认非婚生子女从其母亲处继承的权利。如果没有后代子嗣,那么法条规定死者的上辈可以继承。上辈包括那些直系长辈,例如父母,祖父母以及曾祖父母。接下来能继承的人就是旁系继承人了,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叔叔阿姨,表亲等等。如果没有任何人能作为继承人去继承遗产的话,那么在规定的时间以后遗产将归国家所有。如果所有的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相同的话,那么他们将均分财产。比如,如果死者有三个孩子,那么每个孩子都能拿到三分之一。这种平等分配的方法成为按人头分配。如果死者还有孙子的话,他们
6、将得不到遗产,因为第一继承人完整无缺并且有优先继承权。当然,如果三个子女中的一个故去,并且留下两个孩子,那么分配方式就有些不同了。两个未亡的子女每人还将拿到三分之一的财产,两个父母过世的孩子将每人拿到六分之一的财产。孙子女只不过是将其父母享有的份额进行了分配。这被成为按家族分配。有些州允许孙子女实行按人头分配继承。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受的继承权仅能在某些就具体的情况下被剥夺。总的来说,法定继承权被剥夺仅仅是继承人不适合继承。一个孩子不能因为无行为能力就被剥夺了继承权。不适合继承的人是指对留下遗产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美国的遗嘱继承如果一个人死时立下遗嘱,那么他就被成为有遗嘱死亡,继承也就是遗
7、嘱继承。在我们的财产制度中,个人有权利在濒死时控制财产的转移。如果他能满足州立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那么财产持有人就能用任何方式处置他的财产。遗赠的对象包括其生前经手的各种形式的财产。此外,由于遗嘱只有在死后方能生肖,立遗嘱人还可以在任意时间撤销,销毁或取消遗嘱,所以就不存在不可撤销遗嘱这一说法了。但是,一旦立遗嘱人死亡,对于财产的处置将会立即生效。关于究竟是采用遗嘱订立时有效的法律还是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法律去解释一份遗嘱这个问题,存在着某些意见分歧。法庭宣判的趋势倾向于一份遗嘱是否有效应当符合其执行时的法规要求。其背后的原因是,一个法条不能削弱已订立遗嘱的效力,也不能让一个无完整效力的遗嘱生效。
8、以下是一份遗嘱的样稿我,Patrick Michael,Wisconsin 州 Marinette 郡 Wausaukee 人士,心智健全,神志清醒,年逾二十有一,在此签署、公布并宣告为其最后遗嘱,撤销之前订立的一切遗嘱及相关附件。第一, 兹声明,一切债务、丧葬费用以及因本人死亡而承担的任何税款均由遗嘱执行人从本人余产本身中支付。第二, 本人有子女玛丽、苏珊、约翰和戴维私人,时以为念,愿抚养之。第三, 吾女玛丽如届时仍在人世,当予以美元伍仟($5000.00 );如不在人世,则上述款项归入本人之余产吾女苏珊如届时仍在人世,当予以美元伍仟($5000.00);如不在人世,则上述款项归入本人之余产吾儿约翰如届时仍在人世,当予以美元伍仟($5000.00);如不在人世,则上述款项归入本人之余产其余部分,无论动产与不动产,均归为吾儿戴维第四, 玆指名,提名并委派吾儿戴维担任本遗嘱亦即本人最后遗嘱的执行人而不必具保。谨签署姓名于本人的最后遗嘱,以资存照,时为 2007 年 11 月 22 日上列文件(为打印件一页,其中包括其上有本证明条款的一页)系由该 Patrick Michael 在我们在场(在 Michael 在场并由吾等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我们在此签署佐证)的情况下于上述日期签署、公布并宣告为其最后遗嘱的。我等并此认证,上述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心智健全,神志清醒,年逾二十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