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 作者标题全文 首 页 | 港区简介 | 政策优势 | 业务模式 | 法律法规 | 港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6-27 13:55: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16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署 长 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
2、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 、 的海关特 管区域。第三条 海关 本办法对 保税港区的 具、 物、物 以 保税港区内 业、 所 行 管。第 条 保税港区 行 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 内的 区(以下称区外)之 , 设 海关 管的口、 currency1“以 海关 管所的 设施。第条 保税港区内fifl 人。保保税港区内人 作、生的”设施外,保税港区内fi立业”生 设施和开业 业务。海关 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 所 设 在保税港区规以内、以外的保税港区办公区内。第条 保税港区管理机构 立共 的机公共 ,通过 口岸 现区内 业 相关 与海关之 的 据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 和
3、 管设施、 所 海关特 管区域 和 管设施 标准。经海关总署会 国务院有关 ,保税港区以开有关业务。第 条 保税港区内以开下业务 (一) 口 物和 办海关的 物(二)对外 , 国 口 (三)国 、 和 ( )国 中()和 务 () (七) 、 、制造( )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 业务。第九条 保税港区内 业(以下简称区内 业) 具有法人资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 履行 法定义务的 力。特 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 业以 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 支机构,向海关备案。第十条 海关对区内 业 行机联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 业 用 海关 管的机管理“,提供供海关查阅 据的终端设备
4、和机 用的软件接口,按 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 据标准与海关 行联,确保 据真 、准确、有效。海关 法对区内 业开海关稽查, 督区内 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第十一条 区内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 海关 管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 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 保税港区 物、物 的库 、让、移、 和使用 情况,如 填写有关 证、账册,凭 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第十二条 保税港区内港口 业、航 业的经和相关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 管的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 口的 物、物 fi 保税港区。第十 条 区内 业的生产经动 国家产业 ,fi开高耗 、高污染和资源”产
5、以 入 禁止类 目录 的 业务。第二章 对保税港区与 外之 物的 管第十条 保税港区与 外之 的 物 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 口岸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第十条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 外之 的 物 行备案制管理,对从 外 入保税港区的 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 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按 本条前款规定 行备案制管理的, 物的 人或者代理人 如 填写 物备案清 ,向海关备案。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 物从 外 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 口关税和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的 设施设项目所的机器、设备和设生产厂房、仓
6、设施所的 物资(二)区内 业生产所的机器、设备、模具 用 件(三)区内 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 理 量的办公用 。第十 条 从 外 入保税港区,供区内 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 通 具、生 用,按 口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海关按 有关规定征 口关税和 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十九条 从保税港区 往 外的 物免征 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第二十条 保税港区与 外之 的 物, 行 口 额、许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对于 一 额、许证件项下的 物,海关在 区环节已经 核 额、许证件的,在 环节再 业 具 额、许证件原件。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 物的 管第二十一条 保
7、税港区与区外之 的 物,区内 业或者区外 人按 口 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征税的,区内 业或者区外 人按 物 区时的 状态缴纳税款属于 额、许证件管理 的,区内 业或者区外 人还 向海关 具 额、许证件。对于 一 额、许证件项下的 物,海关在 环节已经 核 额、许证件的,在 区环节再 业具 额、许证件原件。区内 业在区外从事对外 业务且 物 保税港区的,以在 人所在 或者 物 口岸 海关办理申报。第二十二条 海关 管 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 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以提供相 的担保。第二十三条 区内 业在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 ,以 生产、 、 过程中产生的 装物料,区内 业
8、提 书申请且经海关批准的,以 往区外,海关按 区时的 状态征税。属于 口 额、许证件管理 的,免领 口 额、许证件属于入禁止 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 危险废物 区 行处 的,有关 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 所在 的市级环保 批件 材料,向海关办理 区。区内 业在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 、副产 区内的,海关按内时的 状态征税。属于 口 额、许证件管理的, 业 向海关 具 口 额、许证件。 第二十 条 经保税港区 往区外的优惠 协定项下 物, 海关总署相关原产 管理规定的,以申请 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第二十条 经海关核准,区内 业以办理集中申报。 行集中申报的区内 业 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 据
9、 行归,填制 口 物报关 ,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集中申报 用报关 集中申报之日 施的税率、 率,集中申报fi 年度办理。第二十条 区外 物 入保税港区的,按 物 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按 下规定 用于 口 税的 口 物报关 证 联 (一)从区外 入保税港区供区内 业开业务的国产 物 装物料,海关按 对 口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口 物报关 证 联。 物关 口的, 海关在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关 物已 入保税港区的 , 口 物报关 证 联(二)从区外 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 业使用的国产 物资、机器、装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 ,海关按 对 口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口 物报
10、关 证 联(三)从区外 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 业使用的生 用 和 通 具,海关予 口 物报关 证 联( )从区外 入保税港区的原 口 物、 装物料、设备、 物资 ,区外 业 向海关提供 物或者物 的清 ,按 口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海关予 口 物报关 证 联,原已缴纳的关税、 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予 还。第二十七条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 业以在保税港区 办公区 用的 所 办 动。 的 物 在海关备案,接受海关 管。区内 业在区外 方 办 动的, 海关对暂时 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第二十 条 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 海关 管 物,以 理 物的有关规定,
11、往区外 行、 。区内 业 模具 往区外 行、 的, 模具所生产产 的 或者 资料。往区外 行、 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 ,fi在区外用于 生产和使用,且 自 之日起60日内 保税港区。 特 情况 如 的,区内 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 在 前7日内,以书形式向海关申请 , 长 fi 过30日。、 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 为原物。有 新 件、 件或者 件的,原 件、 件或者 件 一 保税港区。对在区外 的国产 件、 件或者 件, 税的, 区内 业或者区外 业提 申请,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按 口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口 物报关 证 联。第二十九条 区内 业 模具、原材料、 往区外 行
12、 的, 在开外 前,凭 或者协议、 业业 件和区内 业 章确认的 业生产 力状况 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 。currency1区外 业 的 fi 过6个月, 的 物 按 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外 产生的边角料、废 、残次 、副产 保税港区的,海关 按 状态征税。区内 业凭 区时currency1区外 申请书以 有关 证,向海关办理 放核。第 章 对保税港区内 物的 管第三十条 保税港区内 物以自 。区内 业让、移 物的,方 业 时向海关报 让、移 物的 “、 量、额 据。第三十一条 区内 业 行 行保证账和 核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 物 行 耗标准管理。区内 业 自开业务之日起,定 向海关
13、报 物的 区、 区和 情况。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 业务的 业 具有 业法人资 ,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记备案。区内 业所 的产 fi 于fl国 口的机产 , 的产 、 的 件以 过程中产生的物料 。第三十三条 区内 业开危险 和 物 生产、经和 业务的, fi全 督、 通 相关 的行政许,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 、装 、设备 设施 海关的 管。通过管 保税港区的 物, 备量装 和 于海关 管的设施、设备。第三十 条 区内 业申请放的 物,经海关 有关主管 核准 ,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 法提”,” 入 海关按 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fi放的 物外。第三十条 力造保
14、税港区 物、 的,区内 业 时书报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 情况提供定 的有关证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 确认 ,按 下规定处理 (一) 物 ,或者 但 全使用的,海关予以办理核和免税(二) 物, 使用的,区内 业以向海关办理 。如 往区外的, 区内 业提 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 海关审定的 行征税(三)区外 入保税港区的 物, 使用,且向 口 业 行 的,以 为与 物相 或者类 的 物,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 。 区外的,属于 办理 口 税的,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 属于已经办理 口 税的,按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 物 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保管 力 造 物、 的,区内 业
15、 时书报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 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 确认 ,按 下规定办理 (一)从 外 入保税港区的 物,区内 业 按 一 口 物的规定,按 海关审定的 物或 前的 税 ,以 物或 之日 用的税率、 率缴纳关税、 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二)从区外 入保税港区的 物,区内 业 新缴纳 口 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 ,海关据办理核,已缴纳 口关税的,予以 还。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 物设 。但 过2年的,区内 业 年向海关备案。物” 和 情况 原 ,在保税港区 会 公共全、环 生或者人 的,海关 令 业 时办相关海关, 物 保税港区。第三十 条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 海关特 管区域或者保税 管 所之 往
16、 的 物, 行保税 管,予 用于办理 口 税的 口 物报关 证 联。但 物从 行国内 物入区(仓)环节口 税制度的海关特 管区域或者保税 管 所入保税港区的, 物 , 海关 用于办理 口 税的 口 物报关 证 联。保税港区与 海关特 管区域或者保税 管 所之 的 物,征 口环节的有关税 。 保税港区与 海关特 管区域或者保税 管 所之 往 物的 具, 海关 管。第章 对 接 口 物以 保税港区 具和个人 物、物 的 管第三十九条 通过保税港区 接 口的 物,海关按 口的有关规定 行 管 口 物的 人或者 代理人以在 物 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口 物 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放行关 ,按 有关规定
17、 口 物报关 证 联。第 十条 具和个人 保税港区的, 接受海关 管和查。第 十一条 具务人 个人物 保税港区的,海关按 行物 的有关规定 行 管。第 十二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 的下 物,经海关批准,以 区内 业指 人 或者自行 (一)1 以下的额 物(二) 区外 的 物(三)已办理 口纳税的 物( ) 业 口 税的 物() 经海关批准的 物。第章 则第 十三条 从 外 入保税港区的 物和从保税港区 往 外的 物入海关 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从区外 入保税港区和从保税港区 往区外的 物,入海关 项“。区内 业之 让、移的 物,以 保税港区与 海关特 管区域或者保税 管 所之 往 的 物,入海关“。第 十 条 本办法,构 行为、海关 管规定行为或者 海关法行为的,海关 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施条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 的, 法 事 。第 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 区的具有保税港区 的 保税区, 本办法 行管理。第 十条 本办法 海关总署 。第 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Copyright 2007 WWW.DLBP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06012414号 支 大连口岸物 有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