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河油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辽河油田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矿区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所有职工.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四条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辽河油田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签定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同,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帐
2、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第六条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需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第三章 转移业务的办理第七条 在辽河油田矿区内部调转的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由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出具职工转移通知书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第八条 调出辽河油田矿区的,由于全国目前没有统一管理软件,所以暂按销户办理.第四章 销户业务的办理第九条 职工销户时其帐户内的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销户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1、职工退休,出具退休证明及身份证;2、终止劳动合同,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法
3、律文书及身份证;3、调出外地或出国定居,出具调出介绍信或出国证明及身份证;4、死亡,出具死亡证明.第五章 支取业务的办理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出示当年辽河油田房产交易中心的交款收据或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统一发票;在油田矿区外部购买住房的,在提供购房发票的同时还要携带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第十一条 职工贷款购买住房,在其贷款提前结清时,可动用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时需出示银行开具的本息已清票据.第六章 封存与启封业务的办理第十二条 职工离开原工作
4、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合同的,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封存期间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第十三条 职工与原单位恢复中断关系时,原封存在单位帐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予办理启封手续.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对帐单的管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职工对帐单的发放、核实、回收、存档工作.对帐时间为每年的 7 月份.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的程序管理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 WEB 单位版中二级单位部门编码、部门名称应分门别类、整齐划一,便于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业务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
5、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是公积金各项业务的第一审核人,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经办员职责(见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同)执行.第九章 贷款业务的办理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是辽河油田矿区在职职工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一年以上(含一年).第十八条 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九条 借款人本年度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第二十条 借款人必须是当年购买住房.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持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需提供两位信誉良好的担保人为其担保,要求担保人必须是借款人所在单位的职工,且其中一位担保人须是借款人的领导.第二十四条 如借款人是离异者,申请办理贷款时,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及离婚证原件.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同意用购买的现房作为抵押物.第二十六条 职工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第一次贷款结清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6 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第一次贷款结清时已经提取了住房公积金,12 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