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二条 对参加所有考试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处分的
2、种类分为:(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 考生必须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第五条 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2未按指定座位
3、就坐者;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4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10自行互借文具者;11.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2. 其他构成违纪行为者。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档案。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2他人强拿自
4、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者;3因第六条 112 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4考场上将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处于开机状态者;5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6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7.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第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2在桌面、桌洞、墙壁、衣服、文具盒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3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双方;4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口头或用纸条向别人问问题者;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6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7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学校统一发放)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8考试前后纠缠教师,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规作弊事实者;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10.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本场考试无效);11. 交卷后又去更改试卷者;12.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
6、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13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档案、学生个人档案。1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者;2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座位且处于开机状态者;3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行为者;4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者;5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双方;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7. 偷盗试卷者;8有其他作弊行为者。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由学校给予开除
7、学籍处分。作弊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1组织作弊者;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3请他人代考者;4代他人考试者;5第二次作弊者。第十一条 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二条 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确认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将物证及监考记录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学校考务室(校考)或学院教导
8、部(院考)。2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监考记录上签名。3各学院教导部在接到院考违纪、作弊情况材料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其材料及监考记录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第十四条 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1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考试违纪、作弊材料审核后报教务处长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2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各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3学生若对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
9、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4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诉人。(1)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处理决定;(2)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第四章 有关说明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说明:1若学院对学生违纪、作弊材料逾期不交,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2学生可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到所在学院向分管领导陈述和申辩。3学生受到处分后,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4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之日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对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