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 业 所 得 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2007年12月6日,4,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所有类型的企业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5,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立法级次;实际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条款内容;经济全球化的要求;,6,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的问题 科学发展原则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调控经济原则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 国际惯例原则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 便于征管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7,新税法的主要内容“五个统一” “两个过渡”,8,“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内外税制“合二为一”;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法人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统一降低至25; 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简化税率结构;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9,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解决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统一
4、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统一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全面反避税措施; 统一了总分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共同适用的纳税申报表; 统一规定预缴申报、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10,“两个过渡”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 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11,新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 具体规定了税收
5、优惠的范围和办法; 对其他税法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2,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框架,目录(法和条例都是8章) 第一章总则 (纳税人、纳税义务、税率)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税收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13,(新法:8章60条;条例:8章133条)(老法:内税,没章20条;细则:7章60条;总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税额扣除、征收管理、附则 外税,没章30条;细则:9章114条;总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源
6、泉扣缴、税收优惠、税额扣除、税收征管、附则),14,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框架共8章,第1章“总则”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了规定;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明确了企业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企业各项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15,第3章“应纳税额”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第4章“税收优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做了规定;,16,第5章“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的关联交
7、易、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17,第7章“征收管理”对企业纳税地点、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缴纳方式以及货币计量等做了规定;第8章“附则”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做了规定。,18,法人税制的建立 资本利得和经营性收入的混合征税 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选择,19,法人所得税的基本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主体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20,法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8、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所得税法 VS 企业所得税法,21,第一章 总则,2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1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的组织,甚至包括政府、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9、组织。,23,明确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法第1条)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其他有关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24,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属地原则: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作为行使征税主权范围的依据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是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而不论纳税人是否是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属人原则:以属于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管辖的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获取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公民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25,根据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
10、况,我国同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有权对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是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26,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国际上)登记注册地标准: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法人的注册成立地是唯一的,便于识别其居民身份;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产生法律的规避。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27,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
11、 多标准相结合,28,居民企业判定标准的变化,老税法: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均在中国双重具备,新税法: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一在中国单一具备,29,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单一具备 (税收权益更广,双重征税的解决)(按照现行外资相关法律及工商登记注册法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决策机构的设置地点应与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地一致。),30,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
12、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税法第3条第2款,31,“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32,实际管理机构:企业业务所必需的主要管理和商业决策的实际作出机构,其内涵应当是制定运营决策并能采取行动影响企业全局的最高管理机构。OECD 税收协定范本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33,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
13、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有的国家采用判例法),34,纳税义务的归纳总结 居民企业(境内、 境外)(境内)有机构、场所(境外,有联系) 非居民企业没有机构、场所(境内),35,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和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36,例:一家外国A公司拥有中国境
14、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50万元股权。该外国A公司以8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该A 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收益30万元。A 公司此项3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是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会被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37,例:一家中国境内的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一项技术合同,合同规定:该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的使用权。为此,该中国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100万元。该外国公司所取得的100万元技术使用费,因支付使用费的使用者在中国境内,应被判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38,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15、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39,“有实际联系”的判定税法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实施条例第8条,40,例:一家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有一家分行,该分行以其在中国筹集的资金向中国境外一家借款人贷款,从而取得贷款利息。该笔利息收入虽然是由于境外借款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该项贷款而支付的,但由于据以取得该笔利息的债权属于该中国境内的分行所拥有,故该笔利息所得会被判定为是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从而应该缴纳中国所得税。,41,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类型单一比例税率分类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16、法定税率 25 非居民企业的税率 20(预提所得税),42,税率确定的原则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经测算,内资企业减收1340亿,外资企业增收410亿,合计后财政共减收930亿。 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 保持利益格局不做大的调整 与周边国家税率保持基本平衡税率水平的比较 适中偏低,43,4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4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体系)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税法第21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46,积极协调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原则 取消了将自产货物用
17、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视同销售的规定; 取消计税工资; 取消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为限确认固定资产; 取消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下限的规定等; 仍然保留一些差异事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坚持收付实现制等;,47,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实施条例第9条,48,说明:权责发生制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和基础; 规定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背离了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接受捐赠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8、的确认时间等),49,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和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 应当确认 取得发票发票并不是收付款的唯一凭据,50,净所得征税原则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具有“量能负担”的特征,不影响企业的简单再生产。,5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substance over form)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52,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老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和损失收入总额实际等于应税收入额,新税法:
19、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为所有收入货币、非货币形式、各种来源,53,收入,54,收入总额确定的一般原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通常以下列情况加以判断:(省局企业财务会计)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20、%,55,收入总额确定的特殊原则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一些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定方式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对企业受托加工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以及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56,收入总额的范围认定(与宽税基的对应)收入的各种来源、取得收入的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违反法律
21、和违背公序良俗) 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 所得是货币或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57,收入的形式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实施条例第12条,58,收入的具体形式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
22、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59,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
23、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6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61,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情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
24、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视同销售。(法人税制)将自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62,收入确认的时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64,收入确认的时间的特殊规定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
25、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6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66,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别)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不包括所得税返还和出口退税的VAT进项); 无偿划拨的非货币
26、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天然林,67,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68,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6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军工企业的补贴等,70,免税收入(第四章 税收优惠)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
27、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71,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从所得税原理上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免税收入: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72,扣除,73,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真实性:除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应该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扣除的;(税法规定非
28、法支出不能扣除,如税收滞纳金、罚款、政治黑金等)合理性: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办法应符合一般的营业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成本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74,一般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75,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即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
29、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个人消费和公司经营活动区分),76,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77,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等; 费用: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税金: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VAT除外); 具体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
30、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以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78,损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 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帐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支出,79,税前扣除的相关要求应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
31、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单笔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税部门审批,3001000万元由市级国税部门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国税部门审批;),80,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收回和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81,支出的类型可以全额扣除的支出 限额扣除的支出 不得扣除的支出 允许加计扣除得支出,82,
32、可以全额扣除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实际发生时)、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投资者的工资和特殊类型企业发放的工资按规定扣除,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83,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
33、支出;,84,汇兑损失;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85,限额扣除的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企【2007】48号,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34、;,86,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可以扣除,但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的境外总机构的费用(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87,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
35、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88,不得扣除的支出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管理劳务销售)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89,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
36、备等准备金)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0,可加计扣除的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支付工资额加计扣除100%);,91,资产的税务处理,92,资产的基本概念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税务处理的主要内容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和处置等,93,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资产的确认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 (2)该资源的成本
37、或者价值能够合理地计量。资产的计价以何种会计计量属性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94,资产的扣除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油气资产的折耗;投资资产的成本以及存货成本的结转等。资产的处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减除资产的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所产生的损失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95,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原则坚持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实施条例第56条,96,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
38、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实施条例第56条由于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工具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持有期间公允价值额变动,不确认损益,97,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实施条例第75条 含义: 企业重组过程中,有关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有关资产在确认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后,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39、的除外规定权力免税重组和应税重组,98,直线法: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也按直线法摊销费用; 资产的最低折旧和摊销年限由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规定; 企业自行确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99,固定资产,100,固定资产的确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原来规定的区别,与会计的规定一致),10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
40、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10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103,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104,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一)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项:租入固定
41、资产的改建支出 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付职工薪酬 借:长期待摊费用贷:在建工程 借:制造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10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106,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
42、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107,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108,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不同会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109,税法: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统一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自行选择。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取简单分类法(分为房屋、建筑物、
43、一般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净残值:与会计的规定保持一致(可以不计净残值),110,油气资产,111,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12,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现行相关规定油气资产发生的矿区权益和勘探费用可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内分期计提折耗; 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和在采油井上建筑和安装的不可移作他用的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113,折耗方法:直线法,折耗年限不少于6年; 油
44、气田或油气井、矿区为单位,按可采储量和产量法综合计提折耗; 有关残值:可以不留残值;,114,生产性生物资产,115,生物资产的种类消耗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般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税法单独作出规定),11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认定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117,生物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118,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按照直线
45、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119,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外购、捐赠、投资、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120,无形资产,121,无形资产的确认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46、非专利技术、商誉等。,12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12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12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
47、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125,不得计算摊销额的无形资产的支出: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126,长期待摊费用,127,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128,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方法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48、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129,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130,投资资产,131,投资资产的确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132,投资资产的成本扣除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133,投资资产的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
49、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134,存货,135,存货的确定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136,存货的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137,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138,亏损,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