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 址 要 求 :一 地 理 位 置 和 交 通 情 况邻 近 公 路 干 线 、 地 铁 沿 线 、 交 通 枢 纽 , 地 处 城 郊 结 合 部 、 机 场 、 火 车 站 、 汽 车 枢 纽 站 、大 型 停 车 场 等 位 置 。邻 近 工 业 区 、 商 贸 中 心 、 展 览 中 心 、 商 务 中 心 、 大 型 游 乐 场 等 区 域 。交 通 便 利 , 能 直 达 机 场 、 车 站 、 港 口 或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二 市 场 条 件所 处 区 域 内 有 较 为 合 理 的 旅 业 分 布 ,如 餐 饮 场 所 、 娱 乐 场 所 等 与 经 济 型 酒 店
2、形 成 互 补 。该 区 域 规 划 中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济 文 化 发 展 前 景 , 适 合 经 营 旅 业 ;周 边 有 较 大 的 车 流 量 、 人 流 量 ;附 近 有 较 多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三 、 建 筑 要 求 及 改 造 条 件利 用 旧 物 业 、 旧 招 待 所 、 旧 宾 馆 进 行 改 造 :( 1) 建 筑 物 的 建 筑 总 面 积 约 40008000m2为 宜 。( 2) 建 筑 物 为 长 方 体 ,宽 度 或 进 深 以 16 米 左 右 为 最 佳 ,以 便 于 合 理 使 用 面 积 。 旧 招 待 所 、 宾馆 房 间 数 在 1
3、00200 间 范 围 内 为 宜 。( 3) 建 筑 物 结 构 为 框 架 结 构 ,外 观 整 齐 ,允 许 进 行 改 造 。( 4) 除 客 房 改 造 外 , 物 业 内 部 有 一 定 的 回 旋 余 地 , 可 以 合 理 划 分 对 客 服 务 区 域 与 员 工 区 域 。( 5) 物 业 周 边 有 一 定 的 空 地 ,出 路 通 畅 并 可 停 车 ,车 道 一 般 为 5.66m 宽 ,要 考 虑 同 向 停 车 场的 流 程 ,有 回 车 线 并 进 出 通 畅 , 具 备 2030 个 停 车 位 。( 6) 基 础 设 施 情 况 (最 佳 ):a.水 :用
4、水 额 度 不 低 于 3000 吨 /月 ;b.电 :用 电 不 低 于 500KVA;c.煤 气 :有 煤 气 管 道 接 入 或 可 以 接 入 ;d.排 污 :纳 入 市 政 排 污 管 网 ,有 化 粪 池 ;e.通 讯 :最 好 留 有 总 机 或 相 应 的 直 线 电 话 ,具 备 有 线 电 视 接 入 ;f.北 方 地 区 供 暖 设 施 到 位 。项 目 合 作 方 式 :一 .租 赁由 华 侨 城 国 际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现 有 物 业 , 并 投 资 将 其 改 造 成 城 市 客 栈 。 要 求 物 业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物 业 出
5、 租 人 应 拥 有 房 屋 或 土 地 的 产 权 与 使 用 权 , 产 权 关 系 清 晰 , 尽 量 回 避 银 行 抵 押 物 业 。2.房 屋 使 用 性 质 最 好 是 商 业 服 务 或 是 可 变 更 为 前 者 的 厂 房 使 用 性 质 。3.适 合 长 期 经 营 、 具 有 产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独 立 物 业 。4.物 业 具 备 改 造 为 “ 城 市 客 栈 ” 品 牌 和 经 营 品 质 的 条 件 。二 .加 盟加 盟 酒 店 根 据 华 侨 城 国 际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规 定 的 城 市 客 栈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标 准 对 酒
6、 店设 施 进 行 必 要 的 装 修 或 改 建 。加 盟 要 求 :1.加 盟 酒 店 应 根 据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酒 店 经 营 方 面 使 用 城 市 客 栈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系 统 的 商 标 、 商号 和 服 务 。2.加 盟 酒 店 应 确 保 工 商 、 税 务 等 有 关 部 门 证 照 的 合 法 性 与 完 整 性 ; 自 负 费 用 办 理 保 险 并 及 时向 管 理 公 司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应 款 项 。3.加 盟 酒 店 应 按 照 管 理 公 司 制 定 的 统 一 作 业 标 准 和 手 册 进 行 经 营 。4.加 盟 酒
7、 店 应 确 保 管 理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品 牌 的 声 誉 不 受 影 响 ; 同 时 积 极 参 与 管 理 公 司 安 排 的 统一 促 销 活 动 及 其 它 活 动 。5.加 盟 店 须 服 从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的 企 业 统 一 形 象 标 准 、 品 质 控 制 标 准 、 经 营 操 作 手 册 , 经 营 守则 以 及 采 购 质 量 标 准 等 各 项 指 标 。关 于 加 盟酒 店 :1 酒 店 业 主 已 经 向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了 以 下 资 料 , 并 保 证 这 些 资 料 是 真 实 的 :a)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8、 证 ( 或 房 地 产 证 )b) 租 赁 合 同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 或 有 )依 据 以 上 资 料 , 酒 店 业 主 保 证 其 拥 有 对 酒 店 建 筑 物 、 设 备 及 酒 店 内 所 有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已 经 依 据 契 约 、 权 利 人 许 可 等 方 式 取 得 了 对 上 述 资 产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或 处 分 的 权 利 。2. 酒 店 业 主 在 管 理 公 司 的 协 助 下 , 将 于 酒 店 开 业 前 取 得 以 下 执 照 或 许 可 :a) 酒 店 营 业 执 照b) 酒 店 企 业 法 人 代 码 证c) 酒
9、 店 税 务 登 记 证d) 酒 店 酒 类 及 烟 草 专 卖 证e) 酒 店 环 保 审 批 证 书f) 酒 店 建 筑 物 及 装 修 消 防 验 收 证 书g) 酒 店 建 筑 物 电 梯 及 燃 气 验 收 合 格 及 许 可 使 用 证 书h) 酒 店 卫 生 许 可 证酒 店 业 主 负 责 将 在 酒 店 开 业 前 取 得 物 业 启 用 及 酒 店 开 业 经 营 所 需 的 一 切 证 照 、 许 可 和 合格 证 书 , 使 管 理 公 司 可 以 依 据 这 些 证 照 、 许 可 经 营 酒 店 , 并 不 被 政 府 和 其 他 有 关 方 面 制 止 、干 扰
10、或 制 裁 。管 理 公 司 向 酒 店 业 主 已 经 提 供 了 以 下 资 料 , 并 保 证 这 些 资 料 是 真 实 的 。 内 容 包 括 深 圳 华 侨城 国 际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一 切 相 关 的 名 称 、 商 标 服 务 标 签 的 证 明 和 相 关 文 件 。酒 店 管 理1 管 理 公 司 于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 将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接 受 酒 店 业 主 的 委 托 将 酒 店 作 为 “城 市客 栈 ”经 济 型 连 锁 酒 店 进 行 管 理 和 经 营 。 为 此 , 管 理 公 司 将 按 照 “城 市 客
11、栈 ”的 经 营 策 略 、各 项 政 策 和 惯 例 对 酒 店 进 行 经 营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客 房 、 餐 饮 的 营 销 策 略 、 人 事 政策 、 薪 酬 制 度 、 统 一 的 品 牌 拓 展 和 订 房 网 络 、 部 分 营 业 用 品 的 采 购 和 配 送 、 经 常 旅 客的 管 理 和 服 务 等 。2 管 理 公 司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使 酒 店 迅 速 成 为 符 合 “城 市 客 栈 ”品 牌 和 经 营 品 质 的 酒 店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a) 派 遣 酒 店 总 经 理
12、、 房 务 经 理 和 财 务 经 理 以 及 管 理 公 司 和 业 主 认 为 对 实 施 委 托 管 理必 要 的 重 要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 主 要 职 员 ) 。 前 述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经 酒 店 业 主 审 查 并书 面 同 意 后 由 管 理 公 司 聘 任 。 管 理 公 司 以 业 主 或 酒 店 的 名 义 招 聘 酒 店 经 营 所 需 的各 级 别 员 工 ;b) 选 择 供 应 商 , 购 买 或 配 送 酒 店 经 营 所 需 的 所 有 食 品 、 饮 料 、 陈 设 品 、 工 具 、 营 业设 备 、 消 耗 性 的 营 业 用 品
13、及 其 他 物 品 ;c) 管 理 公 司 按 照 经 酒 店 业 主 批 准 的 酒 店 年 度 预 算 和 资 本 重 置 预 算 , 实 施 对 饭 店 保 养 、翻 新 、 改 造 和 资 本 重 置 工 作 ;d) 提 出 及 实 施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完 成 并 出 具 财 务 决 算 结 果 ;e) 在 对 “城 市 客 栈 ”进 行 统 一 的 宣 传 和 推 广 的 同 时 , 针 对 就 酒 店 自 身 及 区 域 特 点 , 代 表酒 店 实 施 具 体 的 广 告 宣 传 和 业 务 拓 展 工 作 ;3 管 理 公 司 全 面 负 责 酒 店 人 员 的 聘
14、 用 及 管 理 工 作 。 为 此 , 管 理 公 司 有 权 并 应 当 :a) 雇 佣 将 要 向 酒 店 派 遣 、 并 担 任 总 经 理 、 房 务 经 理 和 财 务 经 理 等 职 务 的 人 员 。 管 理公 司 雇 佣 并 向 酒 店 派 遣 的 人 员 , 其 报 酬 及 福 利 由 管 理 公 司 根 据 其 公 司 政 策 及 程 序确 定 , 但 须 经 酒 店 业 主 书 面 批 准 , 相 关 费 用 应 由 酒 店 承 担 , 并 计 入 酒 店 的 经 营 成本 。b) 除 管 理 公 司 派 遣 担 任 职 务 以 外 的 酒 店 所 有 雇 员 均 为
15、酒 店 或 酒 店 业 主 之 雇 员 ( 下 称酒 店 雇 员 ) 。 但 是 , 管 理 公 司 作 为 酒 店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 应 当 以 酒 店 业 主 的 名 义 , 代表 其 挑 选 、 招 聘 、 培 训 、 指 导 所 有 酒 店 雇 员 , 并 根 据 酒 店 的 人 事 管 理 及 薪 酬 制 度确 定 酒 店 雇 员 的 福 利 和 待 遇 。 为 此 , 管 理 公 司 有 权 判 断 所 有 酒 店 雇 员 是 否 符 合 “城市 客 栈 ”酒 店 的 雇 员 标 准 。c) 酒 店 雇 员 因 其 受 雇 于 酒 店 而 引 起 的 或 者 与 之 有
16、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代 表酒 店 积 极 予 以 处 理 。4. 非 正 式 派 遣 至 酒 店 的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其 他 雇 员 如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以下 职 责 时 , 所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及 工 作 费 用 , 应 作 为 酒 店 的 经 营 成 本 由 酒 店 支 付 , 这 些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况 :a) 协 助 酒 店 进 行 适 当 的 改 造 、 更 换 装 备 和 满 足 其 供 应 ;b) 协 助 酒 店 雇 用 和 培 训 雇 员 ;c) 为 使 酒 店 保
17、 持 良 好 的 条 件 和 外 观 , 协 助 挑 选 及 采 购 陈 设 品 、 固 定 装 置 和 设 备 ;d) 协 助 酒 店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和 推 广 ;e) 协 助 酒 店 进 行 会 计 帐 簿 和 记 录 的 备 存 及 调 整 等 。5 酒 店 业 主 可 选 派 专 业 人 士 作 为 业 主 代 表 担 任 酒 店 的 副 总 经 理 , 参 与 管 理 酒 店 。收 费 及 付 款加 盟 费 用 : 城 市 客 栈 的 品 牌 加 盟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伍 拾 万 元 ( 不 含 品 牌 使 用 费 ) , 加 盟 酒 店应 自 本 协 议 签 署 后
18、 10 天 内 付 清 品 牌 加 盟 费 , 管 理 公 司 将 向 加 盟 酒 店 提 供 正 式 的 税务 发 票 。 若 管 理 公 司 在 本 协 议 签 署 后 30 日 内 仍 未 收 到 该 笔 加 盟 费 , 本 协 议 将 自 动终 止 。保 证 金 : 加 盟 酒 店 应 于 开 业 前 一 个 月 内 向 管 理 公 司 交 纳 质 量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壹 拾 万 元 , 如加 盟 酒 店 在 协 议 期 内 无 质 量 事 故 , 管 理 公 司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30 天 内 予 以 无 息 退回 。加 盟 酒 店 需 有 偿 使 用 城 市 客
19、栈 的 酒 店 管 理 系 统 、 系 统 订 房 网 络 服 务 和 常 住 旅 客 管 理 及 服务 , 应 根 据 城 市 客 栈 品 牌 使 用 与 管 理 合 同 向 管 理 公 司 支 付 品 牌 使 用 与 管 理 费 、预 订 系 统 维 护 费 和 会 员 顾 客 营 销 费 。加 盟 城 市 客 栈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系 统1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 管 理 公 司 授 权 加 盟 酒 店 使 用 城 市 客 栈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系 统的 商 标 、 商 号 和 服 务 标 识 , 使 用 范 围 限 于 加 盟 酒 店 在 本 协 议
20、 约 定 区 域 内 经 营 现 有酒 店 设 施 及 相 关 服 务 , 并 将 加 盟 酒 店 列 入 城 市 客 栈 中 央 订 房 系 统 予 以 主 推 。2 加 盟 酒 店 应 以 全 部 精 力 专 注 于 对 酒 店 自 身 的 经 营 , 不 得 自 己 或 通 过 其 关 联 单 位 在 任何 区 域 内 经 营 或 受 益 于 其 他 不 属 于 城 市 客 栈 系 统 的 其 他 酒 店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与 城 市客 栈 的 业 务 相 竞 争 。3 加 盟 酒 店 在 本 协 议 期 限 内 应 始 终 保 持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800 万 元 的 总
21、资 产 净 值 , 和 不 低于 人 民 币 50 万 元 的 流 动 资 金 , 其 形 式 可 为 现 金 、 现 金 等 值 品 及 其 他 在 中 国 资 本 市场 上 可 变 现 的 等 值 物 。城 市 客 栈 系 统 标 准1 技 术 支 持 服 务a) 加 盟 酒 店 应 根 据 管 理 公 司 规 定 的 城 市 客 栈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标 准 对 酒 店 设 施 进 行必 要 的 装 修 或 改 建 , 管 理 公 司 将 向 加 盟 酒 店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b) 管 理 公 司 在 加 盟 酒 店 建 设 及 装 修 期 间 将 按 照 “城 市
22、 客 栈 ”酒 店 建 设 标 准 , 配 合 加盟 酒 店 就 项 目 建 筑 施 工 、 功 能 布 局 、 设 备 选 型 及 安 装 、 以 及 在 “项 目 ”装 修 的 不同 阶 段 给 出 综 合 性 意 见 。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见 附 件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c) 在 施 工 前 , 加 盟 酒 店 须 将 其 具 体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交 管 理 公 司 审 核 , 管 理 公 司工 程 服 务 人 员 将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工 程 服 务 项 目 , 在 收 到 文 件 后 一 星 期 内 作 出书 面 答 复 , 说 明 是 否
23、同 意 或 作 修 改 , 在 此 以 前 加 盟 酒 店 不 得 擅 自 开 工 。d) 对 于 施 工 中 的 设 施 , 管 理 公 司 有 权 随 时 进 行 检 查 , 督 促 加 盟 酒 店 按 有 关 系 统 标准 施 工 , 只 有 经 管 理 公 司 验 收 合 格 达 到 城 市 客 栈 标 准 后 , 加 盟 酒 店 才 能 利 用 城市 客 栈 特 许 经 营 系 统 和 标 识 营 业 。2 加 盟 酒 店 应 在 其 建 筑 物 外 墙 上 有 明 显 标 识 城 市 客 栈 标 示 。3 加 盟 酒 店 所 使 用 的 基 本 用 品 、 备 品 均 须 符 合
24、城 市 客 栈 系 统 标 准 , 其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物 品 的 质 量 、 规 格 及 城 市 客 栈 标 志 的 形 式 及 用 法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不 符 合 城 市 客栈 系 统 标 准 的 用 品 、 备 品 。4 加 盟 酒 店 对 公 众 的 广 告 宣 传 一 般 应 限 于 分 发 由 管 理 公 司 统 一 制 作 的 城 市 客 栈 系 统 名录 , 并 报 管 理 公 司 备 案 , 亦 可 自 费 在 本 区 域 内 进 行 合 法 适 当 的 广 告 宣 传 , 但 不 得损 害 城 市 客 栈 的 商 誉 或 其 他 利 益 。5 作
25、为 城 市 客 栈 系 统 的 组 成 部 分 , 加 盟 酒 店 应 根 据 城 市 客 栈 的 要 求 , 在 本 店 经 营 中 落实 城 市 客 栈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标 准 及 有 关 补 充 和 修 订 , 以 维 护 城 市 客 栈 系 统 的 商 誉 及标 准 。6 管 理 公 司 在 本 协 议 签 署 后 向 加 盟 酒 店 提 供 城 市 客 栈 设 计 与 建 设 标 准 、 城 市 客 栈营 运 与 管 理 手 册 、 会 计 手 册 、 员 工 手 册 等 。咨 询 培 训 服 务管 理 公 司 对 加 盟 酒 店 根 据 协 议 的 相 关 约 定 提 供
26、下 列 方 面 的 咨 询 或 培 训 服 务 :a) 酒 店 设 施 的 设 计 、 工 程 规 划 以 及 内 装 修 设 计 ;b) 酒 店 家 俱 用 品 及 设 备 ;c) 订 房 系 统 的 使 用 的 销 售 管 理 ;d)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及 标 准 ;e) 用 品 备 品 供 应 及 标 准 ;f) 员 工 培 训 ;g) 财 务 管 理 及 报 告 制 度 ;h) 销 售 及 市 场 公 关 业 务 ;i) 住 店 待 客 服 务 ;j) 营 运 流 程 。客 房 管 理 及 订 房 系 统1. 加 盟 酒 店 必 须 使 用 管 理 公 司 统 一 的 酒 店 客
27、 房 管 理 系 统 , 并 与 管 理 公 司 的 预 订 中 心系 统 连 接 , 以 便 使 酒 店 能 接 收 通 过 城 市 客 栈 而 来 的 中 央 订 房 信 息 , 接 待 客 人 。 加 盟 酒店 在 试 营 业 期 时 必 须 完 成 城 市 客 栈 电 脑 系 统 的 联 网 , 相 关 系 统 的 投 资 及 营 运 成 本 由 加盟 酒 店 自 行 承 担 。2. 根 据 城 市 客 栈 订 房 系 统 更 新 要 求 , 加 盟 酒 店 必 须 对 其 开 房 订 房 情 况 作 出 记 录 , 以满 足 订 房 及 确 认 要 求 , 加 盟 酒 店 必 须 保
28、 持 订 房 系 统 全 天 开 通 , 不 得 中 断 , 并 对 有 关 设 备按 规 定 进 行 定 期 维 修 。3. 加 盟 酒 店 使 用 城 市 客 栈 的 订 房 系 统 只 限 于 为 旅 客 预 订 和 查 询 房 客 之 用 , 而 不 得 用于 其 他 任 何 目 的 , 也 不 得 作 超 量 预 订 而 将 超 员 旅 客 转 到 城 市 客 栈 系 统 之 外 的 住 宿 设 施 。技 术 支 持 服 务管 理 公 司 在 项 目 建 设 及 装 修 期 间 按 照 城 市 客 栈 酒 店 建 设 标 准 , 配 合 加 盟 酒 店 在 项 目 建 筑施 工 、
29、功 能 布 局 、 设 备 选 型 及 安 装 、 以 及 在 “ 项 目 ” 装 修 的 不 同 阶 段 给 出 综 合 性 意 见 等 的 技术 支 持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A. 技 术技 术 方 面 的 协 助 和 建 议 是 关 于 酒 店 和 酒 店 相 关 设 施 的 设 计 、 计 划 和 建 造 的 。 这 些 协 助 和建 议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a) 建 立 客 房 的 基 本 要 求 , 备 用 设 施 , 服 务 和 整 体 品 牌 标 准 以 构 成 一 个 初 步 的 设 施 计 划 。b) 向 加
30、 盟 酒 店 推 荐 项 目 设 计 单 位 , 以 保 证 项 目 在 功 能 布 局 和 设 施 设 备 标 准 上 符 合 城 市 客 栈品 牌 的 要 求 , 设 计 费 用 由 加 盟 酒 店 方 承 担 :c) 监 督 初 步 设 计 、 初 步 计 划 的 制 作 过 程 和 计 划 说 明 以 及 室 内 项 目 , 家 具 装 备 的 准 备 工 作 。d) 复 审 进 度 和 其 他 有 关 酒 店 室 内 方 面 、 营 运 设 备 的 要 求 ( 不 包 括 经 营 损 耗 ) 并 给 出 意 见 ,确 保 符 合 品 牌 标 准 。e) 对 比 批 准 的 图 纸 、
31、 规 范 以 及 要 求 的 质 量 , 准 备 建 造 质 量 和 在 建 造 过 程 中 施 工 进 程 的 检 查意 见 。目 前 与 “管 理 公 司 ”长 期 合 作 城 市 客 栈 的 设 计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是 200 间 客 房 以 下 项 目 的 设计 费 为 30 万 元 , 200 间 客 房 以 上 项 目 的 设 计 费 另 议 ,B. 建 筑所 提 供 的 建 筑 方 面 的 协 助 包 括 :a) 复 审 有 效 经 营 的 楼 层 计 划 。b) 复 审 酒 店 一 些 特 殊 区 域 初 步 详 细 的 计 划 和 相 关 的 使 用 , 确 保 和
32、酒 店 整 体 兼 容 , 并 给 出 意见 。c) 复 审 初 步 详 细 的 计 划 , 以 符 合 “城 市 客 栈 ”酒 店 建 筑 、 工 程 和 消 防 安 全 的 标 准 。d) 复 审 最 后 的 建 筑 计 划 、 最 后 的 规 范 和 审 批 的 协 议 文 件 , 设 计 要 符 合 “城 市 客 栈 ”的 要 求 。C. 室 内 设 计所 提 供 的 室 内 设 计 方 面 的 协 助 包 括 :a) 复 审 室 内 设 计 的 主 题 , 功 能 分 隔 , 最 后 的 装 修 , 客 房 家 具 布 置 , 公 共 区 域 , 餐 厅 和 会 议室 。b) 复 审
33、 设 计 师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并 提 供 协 助 精 心 制 作 室 内 初 步 的 计 划 , 包 括 布 置 计 划 , 正 面 图和 色 彩 设 计 。c) 协 助 设 计 师 并 提 供 楼 层 、 家 具 、 细 软 用 品 包 括 窗 帘 、 地 毯 、 墙 纸 以 及 其 他 室 内 相 关 的 标准 规 范 。d) 复 审 室 内 方 面 的 工 作 图 以 及 家 具 的 规 范 以 供 审 批 , 设 计 要 符 合 “城 市 客 栈 ”的 要 求 。D. 设 备 及 安 装所 提 供 的 设 备 及 安 装 方 面 的 协 助 包 括 :a) 为 以 下 系 统
34、提 供 机 械 规 范 的 标 准 :(i) 电 脑 系 统 及 其 终 端(ii) 空 调 暖 通(iii) 泵 、 排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备(iv) 照 明 、 报 警 、 广 播 、 公 共 区 域 和 通 信(v) 电 梯(vi) 电 话 系 统(vii) 其 他 服 务(b) 如 需 要 提 交 认 可 的 制 造 工 厂 和 设 备 的 供 应 商 。E. 厨 房 、 餐 厅 和 洗 衣 房对 厨 房 、 餐 厅 和 洗 衣 房 的 设 立 及 配 置 提 供 以 下 协 助 :a) 复 审 图 纸 , 提 出 容 量 的 要 求 及 必 要 的 设 备 的 清 单 。b) 推 荐 有 经 验 的 供 应 商 。c) 就 规 范 和 成 本 比 较 对 投 标 结 果 提 供 建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