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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寿险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协调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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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44 -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协调性研究内 容 提 要 : 保险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定期提交的报告包括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财务报告等等,实践却表明,这些报告在报告目的及其报告内容上却往往不明确、存在交叉、重复或不一致等问题,这可能给公司经营增加管理成本,影响监管效率。本文针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四项监管报告,梳理各项报告的目的与内容之间的协调性,以及不同报告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关 键 词 : 监 管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协 调 性一、前言保险公司对外披露的报告主要有两

2、类。其一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上市保险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年报、半年报等公开信息,相当于国外所说的通用财务报告。其二是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而编制的监管报告,专门向保险监管机构呈报。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监管报告主要包括从 2003 年开始实施的偿付能力报告 、2005 年开始实施的准备金评估报告以及从2007 年开始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等。基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视角,按时完成这些报告的编制工作,是公司最为重要的内部管理内容,并需要为此投入高昂的管理成本。但在保险公司的实践中,这些名目不同的报告,在报告目的及其报告内容上却往往存在不明确

3、、交叉重复或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些专门报告的使用目的、编制原则和内容架构进行梳理,厘清不同报告内容所涉及到的不同法规责任和专门职业责任,以有效配置管理资源,节约管理成本。基于保险监管者的视角,中国保监会内部也存在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沟通的问题,以上述四份报告为例,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和财务报告直接向中国保监会的财务会计部呈报, 准备金评估报告向财产保险监管部呈报,而风险评估报告则向保监会发改部呈报,而且,这些报告是由这些部门分别在不同时期牵头制定和发布的。因此,从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出发,同样有必要研究这些报告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本文分析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 准

4、备金评估报告 、 风险评估报告以及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协调性,包括每项报告的目的与内容之间的协调性,以及不同报告内容之间的交叉和重复问题。二、偿付能力报告2.1 报告目的中国保监会在 2008 年 7 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08 第 1 号” ) ,替代了 2003 年 3 月发布并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 号文,以下简称“03 第 1 号” ) 。“08 第 1 号”在总则第五条中指出: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5、。又在第二十二条中指出,要求对保险公司实施综合风险管理,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由此看到, “08 第 1 号”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核心监管指标的目的和范畴。从内部管理视角看,保险公司面临的任何风险都会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45 -对偿付能力有影响,将所有这些影响都纳入保险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相当于实施综合风险管理。从外部监管视角看,保险监管就是风险监管,即审慎监管。而传统意义上的“偿付能力监管”虽然可以被看作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但至少不是保险监管的

6、全部,不是风险监管的全部。因此,现行“08 第 1 号”这项规定本身的目的是不够明确的。2.2 报告的内容“08 第 1 号文”第十四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主要包括八个部分:(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三)基本信息;(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六)最低资本;(七)实际资本;(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与该“03 第 1 号文”相比较,相同的内容包括属于基本信息要求的第(一) 、 (二) 、 (三)项,以及最具本质性的第(六)和第(七)部分。而差异最大的内容是第(五)项和第(八)项。第(一) 、 (二) 、 (三)部分都属于例行要求和基本信

7、息,不必赘述。第(六) 、 (七)项是传统偿付能力监管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在原来的“03 第 1 号文”中分别被称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现行规定中则改称为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这里, “认可”的含义是指资产价值和负债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谨慎监管目的、按照保监会规定的一系列编报规则来进行评估,相当于美国的监管会计准则(SAP)下的计量方法。由于价值评估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又加之资产和负债自身的不确定特征,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必须要保持高于一个明确规定的水平,即最低资本。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称为偿付能力资本

8、充足率,是偿付能力报告中最为重要的指标, “08 第 1号”正是以资本充足率为依据,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进而对其实施不同监管措施。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法定监管指标。第(五)部分是新增内容,是基于中国保监会2007 年颁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并实施“风险评估报告”后增加的内容,可以看作是“风险评估报告”的摘要。第(八)部分也是新增内容,但在形式上与“03 第 1 号”的结构很雷同。事实上, “03 第 1 号”的弊端之一是将属于法定监管指标的“偿付能力额度”指标与属于风险预警指标的所谓“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源自于美国 NAIC 的 IRIS 指标体系)并列写在一个监管规定中,而没有

9、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样, “08 第 1 号文”里的资本充足率属于法定监管指标,动态测试则属于预警方法。事实上,“08 第 1 号”第三十七条指出: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而且,保监会目前暂时还没有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实行动态测试。2.3 目的与内容的协调性只有明确了监管规定的目的,才能恰当的设置相应的监管信息和报告要求,特别是恰当地设置对应的监管措施。如果目的不明确,则将影响报告内容及披露的恰当设置,进而不能严肃的执行所规定的监管措施。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框架和原理,偿付能力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和要求只针对保险公司所面

10、临的可量化风险,更多的风险则需要通过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市场行为等监管手段来控制。作为法定监管指标的资本要求标准,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动的法定依据,不可能做到完全“基于风险” ,也不可能将其设置为“动态指标” ,即便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做不到。因此,重要的是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应明确哪些是“法定监管指标” ,哪些是“风险预警指标” 。对于法定指标,比如基于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核算的资本充足率,其计算方法是否“基于风险”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基于可靠、明确、可审计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总之, “08 第 1 号文”的报告内容,形式上超越了该管理规定应该达到的目标,实质上却无法达到“基于风险

11、”和建立“动态监管指标”的目标。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46 -三、准备金评估报告3.1 报告目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相当于保险业务的成本核算报告,是保险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精算工作。在保险监管的国际框架下,即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三层次、三支柱”监管框架下,责任准备金评估与偿付能力报告都属于第一支柱(财务监管支柱)下的内容,而且,准备金评估报告是偿付能力报告的基础。事实上,责任准备金评估是“认可负责”的主要内容,直接影响实际资本的评估。而且,责任准备金评估也直接影响最低资本的计算,比如,无论是在美国现行的风险资本(RBC)模型、欧盟现行的 Solvency

12、I 监管体系以及即将实行的 Solvency II 监管体系中,最低资本的计算主要是以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数的。 “风险资本”模型的长期困惑之一就是:准备金评估越是谨慎,资本要求却反而越高!因此,准备金报告的目的就是要对保单负债进行合理的核算,让监管者和保险公司都清楚,公司所售出的保险业务的成本是多大,是在亏本还是在盈利。我国保险业对财产保险公司实施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是基于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413 号,以下简称“04 第 13 号” )及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保监发200510 号)。根据这两个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

13、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04 第 13 号”第四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实际中,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在具体承担这项工作,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者说明自己的精算结论和判断,包括从数据基础、评估方法和假设、其他影响因素到最终结论的全部分析过程。“04 第 13 号”总则(第一条)中没有明确陈述“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具体目的,第四条中提及的术语如“非寿险精算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也不够明确和具体,但由于责任准备金评

14、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业界会按“约定成俗”理解什么是“精算原理” 、什么是“谨慎性原则” 。3.2 报告内容“04 第 13 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寿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一)报告的目的;(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评估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前三部分主要是几点声明性的要点,主要包括报告目的和所评估准备金项目、数据是否达到报告要求、所使用的精算方法和假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当然最重要的是精算责任人对准备金评估值的结论,该结论可以有五种选择评估合理、评估不足、评估过高、保留

15、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保留意见”是指精算责任人对某一项或几项具体科目的评估没有把握,但这些科目对总体评估影响不大,相当于对评估结果局限性所作的解释;“无法表示意见”则是指无法以来自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数据、相关信息、假设和分析方法完成评估工作,不得不放弃。第四部分是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1) 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2) 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3) 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4) 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5) 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

16、际情况之间的差异;(6) 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7)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47 -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8)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实质内容是报告附录中的 8张准备金报表,包括所使用的精算方法和假设,具体为:(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2) 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3) 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

17、间分类;(4) 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5) 再保后最终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6) 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7) 再保后 IBNR 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汇总分析表;(8) 赔案汇总分析表。由此来看,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由三部分构成:准备金评估精算声明、准备金评估详细说明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3.3 目的与内容的协调性“04 第 13 号”第四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按“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责任准备金,表明准备金报告的目的是为监管机构的“谨慎监管”目的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在披露准备金报告时,也往往声明所

18、呈报的评估报告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为监管目的而披露的。问题在于, “非谨慎监管目的”下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又是什么样的呢?由于我国保险业还没有关于保险负债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部 2006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5 号和 26 号中,凡是涉及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内容,都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 (第 25 号第 18 条) 。因此,我国保险业关于保险负债没有区分通用财务报告目的和谨慎监管目的下的评估标准。这必将导致保险公司在业绩核算时的困惑,比如,在评估责任准备金时,保监会在“04 第 13 号文”中就回避了保单获得成本是否应该递延这个敏感问题。直到 2009 年 1 月14 日,保监会才在

19、“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号)中明确规定“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国际准则委员会(IASB)为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行,专门设立了保险会计工作组,制定国际保险会计准则(IFRS 4) ,其中关于保险负债的评估准则,即 Part II of IFRS 4,已取得初步成果(见徐欣欣,2008) 。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框架为“对未来现金流的最佳估计风险边际” ,而且对未来现金流和对风险边际的估计都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方法。这必将使保险负债的评估更具透明度和可比性,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保险负债的评估。四、风险评估报告4.1 报告目的中国保监

20、会于 2007 年 4 月颁布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保监发200723 号,以下简称“07 第 23 号” )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并实施“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制度。针对财产保险公司,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随后于2007 年 10 月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 ,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自我评价并向保监会报送风险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经营情况、承保理赔管理、精算体系、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 8 个方面,其中每一项都对应有几十个评价指标,既包括定量指标,也包括定性指标。财险公司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由风险管理部门编制,并提交给董事会

21、和管理层,其目的在于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以及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公司各项风险分析评估、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策略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等信息,使得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及时掌握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影响因素,从而更有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48 -效地制定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并使监管机构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监会“07 第 23 号” 指引的目的在于推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而实施“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是对该制度体系的具体落实。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实行“全面风险管理(ERM ) ”已经成为普遍接受的观念,金融服务行业更是如此。事实上,关于金融服

22、务业监管的国际指南巴塞尔协议的演进过程正好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1988 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是想通过实施资本要求来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但随后十多年的实践表明,所谓“基于风险”设置的资本要求只不过是基于一些可量化的风险,而导致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风险往往不是这些风险,比如“操作风险” 。因此,2004 年的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将旧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支柱,两外加上两个监管支柱(监管过程和公开披露) ,形成“三支柱”框架,朝着“全面风险管理”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4.2 报告内容根据“07 第 23 号”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3、:(一)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基本流程;(二)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三)各类风险的评估方法及结果;(四)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及未来风险状况的预测;(五)对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第(三)和第(四)项内容,即“各类风险的评估方法及结果”以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及未来风险状况的预测” ,是风险评估报告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后,可以筛选出特别显著的风险,包括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从而提出管控对策。这样的框架结构非常合乎逻辑。4.3 目的与内容的协调性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一个综合反映财险公司整体风险的报告,目的在于推动保险公司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评估的基础是关于风险的分

24、类,而风险的分类方法与评估风险的目的是相互关联的。简言之,以全面风险管理为目的的风险分类方式,应该与以偿付能力资本监管为目的的风险分类方式相区别,应该更加广泛和全面。但“07 第 23 号”第十五条却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这条规定可能误导保险公司,让其将“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 。这样的先入之见是缺乏足够证据的。国际保险市场多年来积累的一系列案例和经验表明,上述风险项目只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的可量化风险” ,而不完全是所有“主要风险” 。上述对风险的分类方式

25、是为了进行资本管理和资本监管而设置。而且, “07 第 23 号” 第十五条中对风险的分类与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 要求从上述 8 个方面自我评价风险的要求并不呼应。更恰当的风险分类方式是,首先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三个层面:宏观环境层面、保险行业层面和保险公司层面。在公司层面,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公司治理与高层管理层面与业务层面。而“07第 23 号”第十五条中的分类,仅属于公司层面下的业务层面,偏离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初衷。五、财务报告5.1 报告目的我国保险行业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 2007 年1 月 1 日起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国保监会还于同年 2 月 13

26、 日专门发布“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保险公司“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属性决定了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目的。中国财政部于 2006 年12 月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 42号,以下简称“42 号令” )总则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了该规则的目的:“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49 -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和“42 号令”后,之前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 金融企业会

27、计制度等规则被废止。而新制度和规则的最大特点是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加强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例如,“42 号令”第九条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5.2 报告内容中国保监会在“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07 13 号,以下简称“07第 13 号” )中将保险公司分为境内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三类,规定:(1)在境内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2)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按照境

28、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3)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4)非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于上市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4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第4 号” )规定了应披露的财务报告内容。而对于未上市的保险公司,在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废止之后,还没有更新的相应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第 4 号的规定,上市保险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内容除了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遵守针对保险公司的

29、一些特别规定。对于财险公司而言,主要包括:(一)重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二)高级管理层信息以及总精算对报告的确认意见;(三)经营情况回顾;(四)内控制度;(五)风险管理状况;(六)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七)其他事项,包括应收保费、应付分保款、特定项目投资和重大合同事项等。第(三)部分主要包括按主要险种类别对经营状况与成果的分析、赔付及手续费(佣金)支出情况、准备金计提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再保业务情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实质上是对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进一步解读。其中偿付能力状况部分可以看作是偿付能力报告的摘要,主要披露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三个指标。第(四)部分要求披

30、露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和技术控制这四个控制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保监会于 2006 年发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规定了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而目前尚没有针对财险公司的评价办法。从 A 股上市的三大保险集团最新公布的年报来看,均采取了对财险和寿险业务进行联合内部控制评价的方式,并采用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所建议的内容框架。第(五)部分主要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风险管理状况,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与工作模式、风险类别、风险管理流程与手段以及风险管理效果评估与说明。信息披露第 4 号没有对保险公司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风险进行明确分类,只是进行了简单

31、的列举,如承保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经营风险等。这样的列举缺乏足够的根据并会对风险信息披露造成误导,例如“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关系是什么、 “经营风险”指什么、财务报告关注的主要风险是哪些等等,这些都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从上市公司年报中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内容来看,各家公司提供的定量信息以简单的敏感性分析结果和风险敞口汇总表为主,对于那些难以提供定量信息的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经营风险等) ,则只有非常简单的定性描述。5.3 目的与内容的协调性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对象有两类:一是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二是财政部门和保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第

32、一类披露对象又扩大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50 -到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这就意味着上市保险公司需要兼顾财政部和证监会对财务报告内容的要求,而目前财政部在废除旧的规定后还没有出台新的针对一般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的规定,因而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依据只有证监会的相应规定。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所编制的财务报告是否符合财政部的使用需要?这一问题最集中地反映在风险管理这部分内容上。财政部在“42 号令”总则部分第一条明确表示了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状况和控制方法的关注,而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风险披露所涉及的风险则多而泛,重点不突出、分类不明确,所披露的信息本身又

33、缺乏可读性,且各公司采用的格式不尽相同,缺乏可比性。理想的改进方法是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规定,明确定期财务报告所要披露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可以对上市保险公司执行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作为补充。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要求披露偿付能力信息,欧盟 Solvency II 框架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只是我国目前只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偿付能力的主要指标最低资本、实际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而 Solvency II 监管体系则十分重视对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的差异性评估,并明确要求在公开信息中披露有关准备金负债、支持准备金负债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的主要科

34、目的差异性,从而增强了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信息的内在联系和可比性,也有助于公开信息使用者建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更为立体的认识和理解。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偿付能力信息则显得十分“孤立” ,对于大部分报告使用者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要读懂这部分信息有一定的困难。六、不同报告之间的协调性6.1 三项监管报告的关系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都是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编制并呈报的监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涵盖的内容最为广泛。偿付能力报告则是在更为谨慎的(准清算)假设下,将某些风险、主要是可量化风险反映在最低资本要

35、求中,并以此来衡量公司是否有持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这些风险。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特别快,市场主体和业务规模的增长速度相对缺乏稳定的规律,与成熟市场相比,可量化风险的占比更小,因此在现行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只是提出、但还没有真正将“08 第 1 号”第七条中提及的“资产风险”和“承保风险”等明确纳入最低资本要求计算中。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则仅仅针对“承保风险” 。图 1从风险分类的视角,说明了这三项报告所覆盖的风险项目。图 1 风险监管视角下三项报告的针对风险图 1 显示了三项报告各自针对的风险项目,并可以看出三者之间的依赖关系:责任准备金评估是最为基本的,它应该包括对保险业务负债风险的评估。偿付

36、能力评估建立在恰当评估负债风险的基础之上,并将投资和资产风险纳入其中,对于有技术条件的保险市场来说,还可以将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其它可量化风险纳入控制范围。而风险评估报告则涵盖了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三份不同的报告,各自在具体风险项目的评估深度和评估广度上,也应各自有所择重,共同构成一套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6.2 与财务报告的关系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列报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负债时,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 ,即按照中国保监会“04 第13 号”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因此,我国保险业关于风险可量化风险承保风险

37、资产风险风险评估报告准备金评估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难以量化的风险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51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标准只有一套,就是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标准,包括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中的使用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如图 2 所示,我们采用资产负债表来说明偿付能力报告与财务报告的关系,两份报告关于准备金评估标准相同,因而对负债科目的评估没有差异,有所差异的是一些资产项目的价值,比如应收保费和其它应收款等项目。至于风险评估报告与财务报告的关系,最典型的联系之一在于风险披露。尤其是对于上市保险公司来说,证券监管部门对风险披露有明确要求,

38、比如中国人寿股份、人保股份、平安集团和太保集团每年公布的公司年报里,都有关于风险的披露。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不仅从各个方面描述了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因素,还为财务报表提供了可以披露的信息。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偿付能力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形式 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图 2:从资产负债表的视角看偿付能力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关系七、总体结论7.1 各项监管报告应有各自的具体目标在保监会发布的各项监管规定和指引中,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在总则中模仿保险法的口气表述本规定的目的,如“08 第 1 号”第一条中的“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04 第

39、13 号”第一条中的“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以及“07 第 23 号”第一条中的“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等等,与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几乎没有区别,但却缺乏具体的目的。保监会有必要重新审核这些监管规定,厘清各自的监管目的究竟是什么。具体思路可参考图 1,从风险监管的视角,清晰地表述各自针对哪部分风险。7.2 保险业应建立一套更综合的风险分类方法保险监管就是风险监管,因此,建立综合风险管理或全面风险管理(ERM)的框架是必要的,但作为推动这项工作

40、的指引文件,保监会在“07 第23 号”第十五条中对保险公司风险分类的提示却是误导的,该分类仅适用于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中对风险的监管要求,即以“财务风险”为监管目标的要求。有必要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更为综合的分类,包括对宏观层面、行业层面等系统风险的分类。只有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获得更全面的了解,才有可能分别对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7.3 各项报告对风险的评估和披露应各有择重、共同构成一个整体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52 -鉴于保险公司风险构成的复杂性,不同监管报告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应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能仅仅在形式表述上“贪多”却不具体落实,尤其是对“可

41、量化”的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应该首先有一个总体的判断,即哪一类更多、更显著,然后再有所择重地体现和落实到不同监管规定中。比如, 准备金评估报告主要用于评估和控制承保风险;偿付能力报告则应在充分利用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考虑投资风险、资产负责匹配风险等其它可量化的财务风险;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是一项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报告,不应把精力和资源用于重复前面两份报告的工作,重点应该是识别和评估“不可量化”的各类风险,包括制度和经营环境方面的显著风险。至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 ,从中国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代替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

42、度(试行) 等规定的发展趋势看,也越来越强调风险管理的理念,但正如总则第一条中所界定,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主要是“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 ,因此也需要注意与前面三份监管报告在针对目的上的协调性,包括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在公开财务报告中的风险披露部分。总之,关于保险公司的监管报告之间、以及与通用财务报告之间的协调性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有更完整、更综合的分类。参考文献1 谢志刚, 英国和欧盟关于非寿险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计算标准及其借鉴 , 精算通讯第 6卷第 3 期,2008 年 6 月2 徐欣欣, 通过案例浅析 IFRS 4 II 准则对中国产险公司财务的

43、影响 精算通讯第 6 卷第4 期, 2008 年 12 月3 赵雪媛,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改进的探讨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 年第 6 期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 ,2006 年 12 月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 ,2006 年6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 号)7 中国保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07 13 号)8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8 1 号)9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

44、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2003 1 号)10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债 (保监发 2005 119 号)11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第1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保监发 2008 12 号)12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保监发200723 号)13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保监发 2004 13 号)14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保监发200510 号)15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 ,2007 年 10 月16 中国证监会

4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4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公司字2007139 号)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 年修订18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IFRS7:FinancialInstrument :Disclosure,2007-1-119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IFRS4:Insurance Contract,200420 Committee of 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Supervisors (CEIOPS), 非寿险精算实务 精算通讯第七卷第一期- 53 -March 2007, Advice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Supervisory Reporting and Public Disclosure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Solvency II Project, CEIOPS-DOC-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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