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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提现业务的法律分析-主要涉及商业贿赂.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213365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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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积分提现业务备忘录敬启者:近期,拟在原有购票赠积分基础上,开展积分提现业务,我部参与了业务方案的讨论,针对积分赠与与积分提现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研究,为保证积分及积分提现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本备忘录的主要观点:1、商务旅客应排除在积分提现服务范围以外。2、应确定一个合理的符合航空业商业惯例的积分额度,不应将积分赠送额度作为旅客选择机票的首要因素。1、现有购票返利网站-以携程为例1、携程开展订机票返现金活动,旅客选择可提供现金返利的航班后,使用已明示返现金额的消费券获得返利。旅客乘机后 7 天内经 E-mail 确认后,返现至其现金账户,现金账户余额

2、可用于兑换礼品卡、借记卡提现、手机充值。 (详细情况请见附件)2、携程现为旅客提供现金账户和积分账户,现开展的订机票返现金的活动与其现有积分活动并不冲突,分列为两个不同的账户,购票返现金额进入现金账户。3、购票返现的宣传方面,通过在携程网站查询航班信息后,返现活动并未在明显位置体现,针对某一航班,在航班信息左下角,以橙色小字标注该航班最高返现金额,仅航班时间、航空公司、机票价格采用可加粗、橙色加大字体予以明显提示以引起旅客注意。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携程在机票价格展示处,至少列明了两个价格,一个为无返现价格,一个为有返现价格(非为最高返现价格) ,或者列明一个无返现价格,返现金额仅用橙色字体标注

3、,未加大显示;确定航空公司后,点击更多航班后发现,有些航班返利金额一致,有些航班返利金额随着机票价格呈反向相关,机票价格与返利金额并无直接关联,从其机票购买环节看,返现金额的多少并不直接促使旅客选择更高价格的机票。 (详细情况请见附图)2、我司机票返现的操作模式采取购机票赠积分,积分兑换现金的方式:1、旅客选定航班,可提供三种价格选择:轻松特价行、翱翔自由飞、商务经济座。轻松特价行由于不提供积分,不在本次研究范围之内。经查询航班信息后,发现翱翔自由飞与商务经济座的积分均按价格由高至低予以展示,价格和赠送积分处于明显位置,且积分与机票价格呈现正相关,高价机票可以获得更高积分赠送,不同价格之间提供

4、服务除舱位不同外,其他基本同质,而且商务经济座与翱翔自由行对于同价格的机票,赠送的积分相同,并未因提供服务不同而对赠送积分有所差异,价格因素影响积分赠送趋势较为明显,存在旅客为获得较高的积分,从而购买价格较高的机票的可能。2、旅客乘机后,乘机人可获得积分,积分可用于购买机票、增值产品和商城产品,现积分不可兑换为现金。购买机票界面中,明示 1 积分等于 1 元的兑换比例。3、返现业务开展后,翱翔积分客户提供银行卡信息后,可通过借记卡将积分转换为现金。对于旅客原有翱翔积分部分可直接兑换为现金,返现业务开展后,因乘机获得的翱翔积分也可直接兑换为现金。与市场部同事了解,现有翱翔积分可与建行进行积分互换

5、,鉴于开通积分兑换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先期通知建行,商议积分互换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必要调整。3、购票赠送积分的法律风险1、积分的法律性质: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为旅客与航空公司,旅客依据其自身意愿及出行需要购买航空公司机票,航空公司基于促销或其他目的,赠与旅客(乘机人)一定数量的积分,从表面上看赠与旅客的是积分,但考虑现阶段,积分一般仅可兑换为服务或商品,可以认为航空公司是在向旅客提供航空服务的同时,附赠旅客一定数量的服务或商品,是一种附赠行为。2、附赠行为的限制:(1)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号)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

6、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商业习惯,附赠还是被认同和接受的,但除此之外,超过法定界限的过度附赠行为则被禁止,(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支付的“人头费” 、 “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

7、第 170 号) ) 。现有旅客范畴可以简单的区分为商务旅客和个人旅客。对于商务旅客的乘机人,其购买机票行为是为满足其公司业务需要,安排其商务出行,且机票款项由其个人垫付后,可通过相应发票向公司报销取回垫付款项,其机票实际付款人为其公司,而非个人,其购买机票行为应视为公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尤其是对于商务经济座的旅客,从公司宣传来看,其主要销售对象即为商务出行的旅客) 。为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贿赂,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符合航空业商业惯例的积分额度,建议可以参考其他航空公司对应赠送航空里程的兑换金额,并参考公司客票销售利润确定合理的积分赠送额度。其次,一般情况下,旅客对于机票的选择,其主要影响

8、要素为航班时间、航空服务和机票价格,应按照旅客可获得服务的不同,按照价格多少逐次排列,供旅客选择;将附赠积分多少弱化处理,使其处于旅客选择机票的次要因素,不能将赠与积分的多少作为旅客选择或诱导其选择航班或者相应服务的首选因素,影响旅客对于机票和服务的选择,诱导旅客选择高价票,促进机票销售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公平竞争,否则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建议按照在机票购买界面,突出强调服务与价格之间的关联性,使个人旅客可以明显感知不同价格对应不同服务,弱化价格与积分之间的关联。(3)60 号令中对于附赠的监管规定针对经营者之间,对于是否包含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个人旅客)之间的附赠行

9、为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或是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附赠行为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过度的附赠行为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过度附赠行为实施人具有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的动机。也就是说,经营者针对普通消费者实施过度附赠行为,在主观上有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的动机,是通过吸引普通消费者,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 对于个人旅客来讲,公司赠与其积分额度也应控制在合理的范畴内,建议参考上述第 2 点内的措施。(4)为避免被认定为以利诱争取更多交易机会,公司应尽量持续提供赠与积分的政策。如采取促销手段在特定时期内提高赠与积分的比例,则可能被认定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故在一定时期内,

10、赠与积分的额度应保持一致,原有积分政策、积分返现开展后,赠与积分政策应保持一致性。4、积分兑换现金的法律风险1、开通积分兑换现金业务后,依照 1 积分等于 1 元钱的兑换比例,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已明知乘机后将获得的返现金额,实际乘机后,可通过借记卡提现取得返现金额。2、对于商务旅客而言,由于积分返现,已超出小额广告礼品范畴,属 60 号令中禁止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60 号令中折扣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经营者销售商

11、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国家允许经营者提供折扣,但应满足:1)明示;2)经营者如实入账;3)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如实入账。商务旅客乘机后,取得机票返现款后,应主动将返现款项上交其所在公司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否则即形成“帐外暗中” ,符合 60 号令中对于回扣的定义,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 号)的答复中“账外暗中只是给予回扣行为的必要条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因此即使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需要考虑给予其折扣的合理额度问题,可参加上文第二点。综上所述,向商务旅客提供积分返现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3、建议在提供积分提现服务时,对现有旅客进行简单拆分,拆分为商务旅客,个人旅客或两者兼有,由旅客在开通积分提现服务时,自行予以选择,如兼有个人出行和商务出行的,应在其每次提现前,由其选择该次出行是商务或是个人出行。进而,根据客户拆分结果,向满足个人出行条件的旅客提供积分提现服务,商务旅客应排除在积分提现服务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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