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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4211451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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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论文作者:黄乐辉 章文波 黄苓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收走向统一, 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 统一的规定,对我国外资的引进、税收收入、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将带来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税收优惠;外资引进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在企业所得税采取“双轨”方式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2、不统一的,为了营造出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不统一的地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具体的修改和统一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 4 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原有的“双轨”制下,对内资企业施行的是 1993 年 12 月 13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施行的是 1991 年 4 月 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统一,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

3、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率。在原来的“双轨”制下,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 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30%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 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4、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等所得的按 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目前减按 10%征收)。上述关于两税名义税率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一致的、公平的,但是由于我国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易镜明的研究指出, “双轨”制下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 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 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有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税率,将名义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

5、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双轨”制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 年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地区有 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等;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有 15%或 24%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及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由于外

6、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数量、同时享受等方面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政策要大要多,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了统一,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均能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的“双轨”制下,表面上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但是,两个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上却存

7、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 1.5%),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按相同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计税依据,例如: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年利润总额的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8、扣除。 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四个方面的统一规定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修改和统一,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将对外资的引进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动、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同区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影响。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统一为 25%,并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出现潜在外资不再进入中国和现

9、有外资大量流出中国的现象,影响中国资本市场,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过度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 15%和 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

10、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也不会有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进入中国。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但仍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

11、、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实行低税率、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已经降低至 25%这个因素,所以对这些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水平并不会出现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会继续进入中国。 3.中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仍将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这一个方面的,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综合来看就是取决于外资的盈利水平。 (二)新企

12、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从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减少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的讲话中就指出“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 2008 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 930 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 1340 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 410 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

13、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 但是,如果我们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却有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主要的原因是:首先,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能会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例如:其中一些有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会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使得有些内资企业扭亏为盈,有些内资企业由微利水平变为正常盈利水平,例如: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在对企业所得税合并对银行业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银行据实税前扣除工资支出,可使上市银行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 13% 25%左右” 。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

14、实施将可能会使它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对有所增加;其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使内资企业获得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内资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有效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在增加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同时,会使得内资企业拥有更多的税后收益,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内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使内资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增加其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

15、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 33%,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企业执行的是 33%的名义税率,有的企业执行的税率是低于 33%,甚至有的企业还执行的是低于 25%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个行业执行的实际税率水平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银行保险、医药、汽车(商务车)、钢铁、煤炭等行业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高新技术等行业将基本维持在原有税负水平;部分涉外的企业的税负

16、水平将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上升。在所有的行业中,金融保险行业获得的好处是最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行业在“双轨”制下基本上执行的是 33%的名义税率,同时在成本费用扣除上,金融保险行业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的限额扣除方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计税工资,这也相应的提高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根据长江证券公司钱锟同志在 2006 年12 月 26 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明确得到通过时所做的分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在 38%41%之间,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该行业的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 13%25%左右。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经

17、济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的行业或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2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内资企业在 2000 年至2010 年间,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确实对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正式这样的“歧视

18、”性优惠政策,也对非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阻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了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受益最大的是原本没有优惠政策的中部各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很好的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所得税方面实行的“双轨”制,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受到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应抓住这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大好机遇,进行行业升级换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安体富,等.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03). 3倪红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面临的机遇、挑战与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2005,(02). 4兰东武.“两税”并轨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有多大?J.中国企业家,2006,(3). 5侯晓燕.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J.黄冈师范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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