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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4209925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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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案例分析 ppt合同法案例课件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 B 型号轿车写成了 A 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 B 型号轿车,但 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1 )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 )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1 )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2、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2 )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 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2、张某系甲商贸

3、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10 年 3 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 10 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 10 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1 )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

4、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1 )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 )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 10 万元货款的责任。3、200

5、7 年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 10 万元。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后者则借机将市值为 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 20 万元。 2007 年月,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 20 万元的价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在双方办理

6、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然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 )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法院如何判决?(1 )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安达

7、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提出购买意图被王某拒绝后,就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并对王某进行威胁,属于胁迫的情形。而后,又乘王急需用钱之机,压低房价,迫使王以低于市值30 万元的价格将铺面出卖。这种情况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拥有撤销权,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2 ) 合同法第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后者就应当返还其占有的铺面。并且

8、还应赔偿王某因其重新装饰超市所受到的损失。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本案中先是威胁后又乘人之危压低房价,明显是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其还应承担王某因签订合同而受到的其它方面的损失。另外,本案中被告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据此,王某追要房款后,只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就应当向王某支付房款,而不能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4、 2007 年 10 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

9、用地和国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 50 万元代办费。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 45 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 5 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 。2008 年 8 月 29 日,恒湘公司被吊销。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2010 年 1 月 29 日成立了三富公司。 2010 年 6 月 4 日晚,刘某带领 20 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 ,内容是: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 45 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 45 万元债务。后刘某于 2011 年 9 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

10、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 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 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1 )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而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偿还 45 万元债务。(2 )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而不应支持刘某的诉请。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 1000 件,每件 50 元,每月月底结账。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以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每月增加供货 1000 件,价格可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 2000件。但于月底结账时,

11、甲公司坚持按原价计算,而乙公司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此合同是按原价格还是按降价以后的价格计算?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同意,因此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但在变更的协议中,当事人仅明确规定了增加供货的数量,而关于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一方提出降价,另一方未表示反对,但就降价未达成明确的协议) 。依照合同法第 78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甲乙双方应按合同中原约定的价格计算甲方卖给乙方价值 10 万元的电器, 乙方收货后, 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 即以甲方违反国家

12、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 并准备退货, 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 在这种情况下, 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 可以对丙方主张。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 1 万双棉鞋,价款为 100 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将该 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 100 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乙公司 60 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 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 万元。丙公司表示反对, 指出甲乙之间是另一纠纷, 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丙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依据 合同法第 83 条的规定,乙公司主张抵销的

13、通知是发生效力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 100 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 100 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画家。当 100 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生转移。2000 年 3 月 15 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 2000 年 4 月 15 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 1000 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 8 万元,并于 5 月 20 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 年 4 月 15 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

14、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 年 4 月 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 5 月 10 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 年 5 月 20 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 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 1000 米,总价款 9 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 8 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 1 万元价款。2000 年 8 月 10 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5、(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 )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1 )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 )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

16、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甲商场 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 50 台,每台 2800 元,共计 14 万元。双方约定 4 月份货到后先付 4 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 10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1 年,自同年 4 月起至次年 4 月止,月租金 2 万元,共计 24 万元。由乙冰箱厂 3 个月付 1 次,分 4 次付清。7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

17、收甲商场的 10 万元冰箱货款中的 6 万元抵销其 4 月至 7 月的租金。试分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 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某中学与某

18、服装厂在 2009 年 11 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 500 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 100 元,共计 5 万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 2 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 3 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 3 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 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

19、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 15 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 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1 )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1 )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 第 102 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

20、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 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2 )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3 )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1 )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2 )A 欠 B 人民币 10 万元,C 欠 B 人民币 5 万元。后 A、B合并,A 吸收了 B(吸收合并 B 不复存在),则 C 欠 A 人民币 5 万元。(3 )A 欠 B 货款

21、10 万元,B 欠 C 加工费 5 万元,A 、B 合并为 D(新设合并,A、B 不再存在) ,则 D 欠 C 加工费 5 万元。(4 )A 、B 以共同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所房屋 (价值 50 万元人民币) 卖给了 C,按照 A 与 B 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权益。在 C 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A 与 C 合并,A 吸收了 C,C 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A 与 C 的债务混同,A 应支付B 人民币 25 万元。篇二: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

22、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 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 50 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 1000 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 900 万元。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

23、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 合同法 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 50 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

24、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 年 3 月 12 日,向乙公司借钱 15 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 万元,借期6 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1.5 倍,至同年 9 月12 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 9 月 12 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 20 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

25、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评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

26、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案情介绍1999 年 1

27、0 月 11 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 万元,约定于 2000 年 10 月 11 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 年 10 月 11 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 20 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 年 10 月 30 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评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

28、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 129 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 2002 年 10 月 11 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百货公司的招

29、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案情介绍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 2000 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

30、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

31、,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案情介绍某商场新进一种 CD 机,价格定为 2598 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 2598 元写为 598 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 1196 元购买了两台 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 4000 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 4000 元或退回 CD 机,商店退还 1196 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

32、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 4000 元或 CD 机。试分析:一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 58 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

33、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 4000 元货款或返还 CD 机。抵销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甲商场 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 50 台,每台 2800 元,共计 14 万元。双方约定 4 月份货到后先付 4 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 10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1 年,自同年 4 月起至次年 4 月止,月租金 2 万元,共计 24 万元。由乙冰箱厂 3 个月付 1 次,分 4 次付清。7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 10 万元冰箱货款中的 6 万元抵销其 4 月至 7 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

34、么?评析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 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

35、00 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 5 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 2000 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 4 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36、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评析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15 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篇三: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案 例 分 析案例一背景:某年 4 月 A 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 X 小区附近。A 单位就勘察任务与 B 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 15 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 10 月20

37、 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 D 建筑公司。问题:1、委托方 A 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 A 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 X 小区业主 C 单位提供的 X 小区的勘察报告。 A 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 单位即通知 B 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 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3、若 A 单位和 B 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 B 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 B 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4、问题 3 中,

38、施工单位 D 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增加 20万元,工期延误 20 天,对于这种情况,D 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 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案例二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 2.00m 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需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了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由一部分深层的

39、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三:背景: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见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 1 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

40、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来自:WWw.XieL 写 论 文 网:合同案例分析 ppt),经测算影响工期 3 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 2 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问题: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些方面?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4、通常施工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5、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审查索赔报告?案例四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

41、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 10 月 3 日至 10 月 16 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 月 7 日至 10 月 9 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 4 天)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17 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 4 天) 。为此,承包商于 10 月 20 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 10 月 25 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工期索赔:a、框架柱扎筋 10 月 3 日至 10 月 16

42、 日停工, 计 14 天b、砌砖 10 月 7 日至 10 月 9 日停工,计 3 天c、抹灰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17 日迟开工, 计 4 天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 天2、费用索赔:a、窝工机械设备费:一台塔吊 14*2343276 元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 元一台砂浆搅拌机 7*24168 元小计:4214 元b、窝工人工费:扎筋 35 人*20.15*149873.50 元砌砖 30 人*20.15*31813.50 元抹灰 35 人*20.15*42821.00 元小计:14508.00 元c、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10*6/365)*21517.81元

43、d、管理费增加: (4214+14508.00+517.81)*15 2885.97元e、利润损失:(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 元经济索赔合计:23232.07 元问题: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 10 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案例五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

44、人工窝工费和机械的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 60结算支付。工程按照图所示网络计划进行。关键线路 A-E-H-I-J。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影响下列工作而暂时停工的情况(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1 )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 E 延误 3 天、G 延误 2 天、H 延误 3 天。(2 )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 E 延误 2 天、G 延误 2 天。(3 )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 F 延误 3 天。(4 )因公网停电使 F 延误 1 天、I 延误 1 天。施工单位及时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1 )工期顺延:E 停工 5 天

45、,F 停工 4 天,G 停工 4 天,H 停工 3 天,I 停工 1 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 17 天。(2 )经济损失索赔。 机械设备窝工费包括:E 工序吊车:(3+2)台班240 元/台班1200(元)J 工序搅拌机:(3+1 )台班70 台班280(元)G 工序小机械:(2+2 )台班55 元/台班220(元)H 工序搅拌机:3 台班70 元/台班210(元)合计机械类费用索赔 1910 元。 人工窝工费包括:E 工序:5 天30 人28 元/工日4200(元)F 工序:4 天35 人28 元/工日3920(元)G 工序: 4 天15 人258 元/工日1680 (元)H 工序:3 天35

46、 人28 元/工日2940(元)I 工序: 1 天20 人28 元/工日560(元)合计人工费索赔 13300 元。 间接费增加:(1910+13300) 162433.6 (元) 利润损失:(1910+13300+2433.6 )5882.18(元)总计经济索赔额:1910+13300+2433.6+882.1818525.78 (元)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问题:(1 )审查施工单位所提工期索赔要求是否合理?造价工程师应批准工期顺延多少天?为什么?(2 )审查施工单位所提费用索赔要求是否合理?造价工程师应批准费用索赔额为多少?为什么?(请列出详细的计算过程)案例六某道路工程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地方材料的合同。承包商在某工程投标中按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 5 公里的资料投标中标。但开工后,经工程师检查该砂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 10 公里供砂点采购,增加了 6 万元的费用,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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