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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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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5-002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冷轧带肋钢筋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5.4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

2、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5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6 证书和标志 106.1 证书 .106.2 标志 .1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8 监督检查 129 收费 1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311 附则 .13附件 1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4附件 2 冷轧帶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 法.18附 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6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27附件 5 检验报告.28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2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筋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

3、好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划分 1 个产品单元、4 个产品牌号(见表 1)。表 1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牌号CRB550CRB650CRB8001 冷轧带肋钢筋CRB970注:各个产品牌号的尺寸范围依照相关标准规定1.

4、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实施细则;跟踪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6、公室带肋钢筋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82227352传 真:010-82227341电子信箱:联 系 人:江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及检验产品范

7、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

8、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附件 2)。3.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改委第 40 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 15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 1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 1520 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5 年)5. 20 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 年)6. 1020 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5 年)7. 20 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9、(2006 年)8. 复二重线材轧机39. 横列式线材轧机10. 横列式小型轧机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 年)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06 年是指应于 2006 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名称”

10、栏填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牌号”和相应标准规定的尺寸范围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

11、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即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并且重量不大于 60 吨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

12、,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4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

13、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交企业。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6 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7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14、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3)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

15、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审查部。4.4.2 审 查 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报

16、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40 日 内将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全 国 许 可 证审查中心。4.4.3 全 国 许 可 证审查中心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5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17、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5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

18、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 2 企业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标准1 GB 13788-20

19、08 冷轧带肋钢筋主要相关标准1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2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3 GB/T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4 GB/T 238-2002 金属材料 线材 反复弯曲试验方法5 GB/T 701-2008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6 GB 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7 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8 GB/T 2103-2008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69 GB/T 4354-2008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10 G

20、B/T 10120-1996 金属应力松弛试验方法11 GB/T 17505-1998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条件12 YB/T 081-1996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 3 企业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 冷轧机组2 对焊机3 表面处理设备(除鳞、润滑)4 收线打捆设备5 矫直及剪切设备(适用时)检测设备1 拉伸试验机(不得采用手动不连续加荷试验设备) ,设备精度不低于 1

21、 级2 弯曲试验机(适用牌号 CRB550)3 反复弯曲试验机(适用牌号 CRB650、CRB800、CRB970)4 应力松弛试验机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适用牌号 CRB650、CRB800 、CRB970)5.3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 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产品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5.3 外形尺寸5.3 重量偏差5.5 弯曲度6.3.1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1 CRB550 冷轧帶肋钢筋 GB 13788-20086.3.1 抗拉强度76.3.1 断后伸长率6.3.1 弯曲试验6.3.2 强屈比6.4 表面质量5.3 外形尺寸5.3 重量偏差5.5 弯

22、曲度6.3.1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6.3.1 抗拉强度6.3.1 断后伸长率6.3.1 反复弯曲试验6.3.2 强屈比6.3.3 应力松弛试验2 CRB650 冷轧帶肋钢筋 GB 13788-20086.4 表面质量5.3 外形尺寸5.3 重量偏差5.5 弯曲度6.3.1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6.3.1 抗拉强度6.3.1 断后伸长率6.3.1 反复弯曲试验6.3.2 强屈比6.3.3 应力松弛试验3 CRB800 冷轧帶肋钢 筋 GB 13788-20086.4 表面质量5.3 外形尺寸5.3 重量偏差5.5 弯曲度6.3.1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6.3.1 抗拉强度 6.3.1 断后伸长率6.

23、3.1 反复弯曲试验6.3.2 强屈比6.3.3 应力松弛试验4 CRB970 冷轧帶肋钢 筋 GB 13788-20086.4 表面质量5.4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检验应在企业申报的牌号、规格范围内抽取有代表性的合格产品,应该遵循抽取最大和最小规格的原则, 每个牌号抽取两个不同规格的产品。5.5.1.2 申请 CRB550 牌号时,每规格任选一批产品中的 5 盘(捆),每盘(捆)截取试样 18支,长 1000mm,进行性能、尺寸等检测。申请 CRB650、 CRB80

24、0、CRB970 牌号时,每规格任选一批产品中的 5 盘(捆),每盘(捆)截取试样 1 支,长度 1000mm,进行性能、尺寸等检测,另在 5 盘(捆)中任一盘(捆)上截取松弛试样 2 支,长度 2100mm。5.5.1.3 抽样后应填写抽样单(见表 5)9表 5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规 格 样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盘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25、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1、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每牌号每批产品额定分数为 100 分,合格分数为 80 分。5.5.2.2 所抽产品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检验样品所代表的产品牌号产品检验不合格。5.5.2.3 每批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分办法见表 6。10表 6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本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依据 GB 13788-2008 冷轧带肋钢筋)CRB550检验内容及要求序号 检验项目和标准条款号 项目 检

26、验数量 额定分 评分办法拉伸 51 力学工艺性能6.3.1,6.3.2弯曲 5501 支不合格扣 25 分,2支及以上不合格扣 50分2 重量偏差5.3 重量偏差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10 分横肋中点高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10 分肋间距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10 分3 外形及尺寸5.3肋间隙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10 分4 表面质量6.4 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等缺陷 5 101 支不合格扣 2 分,2支不合扣 5 分,3 支及以上不合格扣 10 分CRB650、CRB800、CR

27、B970检验内容及要求序号 检验项目和标准条款号 项目 检验数量 额定分 评分办法拉伸 5反复弯曲 51 力学工艺性能6.3.1,6.3.2,6.3.3*松弛(做 10 小时试验,松弛率不大于 5)1501 支不合格扣 25 分,2 支及以上不合格扣50 分2 重量偏差5.3 重量偏差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20 分3 外形及尺寸5.3 横肋中点高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10 分11肋间距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10 分肋间隙 2 10 1 支不合格扣 5 分,2支不合格扣 10 分4 表面质量6.4 不得有裂纹、折

28、叠、结疤等缺陷 5 101 支不合格扣 2 分,2支不合扣 5 分,3 支及以上不合格扣 10 分备注 10 小时松弛率若大于 5,试验继续进行至 120 小时,推算 1000 小时松弛率不大于 8。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牌号、产品规格范围。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

29、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牌号和尺寸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

30、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

31、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2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

32、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2-。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

3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

34、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3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

35、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收 到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 对 符 合 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36、。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

37、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14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38、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物价19932182 号文)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

39、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15附件 1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邮

40、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82227342传 真:010-82227916电子信箱:联 系 人:张莹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 (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 2 号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业务科 023-67950571,67952965,89232097传 真:023-89232095,67951136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李立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06 号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0351-7247701传 真:0351-7243704电子信箱:,联 系

41、人:王大江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4)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 12 号邮政编码:530022电 话:0771-5852391,5887904传 真:0771-5860161电子信箱:GXZJS联 系 人:陈捷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南京市光华东街 5 号邮政编码:210007电 话:025-84470290,84470292,84470291传 真:025-8447029316电子信箱:zhuyh_联 系 人:朱宇宏、贾欣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6)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地 址:福州市杨桥西路

42、山头角 121 号邮政编码:350002电 话:0591-83751998传 真:0591-83710872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李勇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7)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长沙市新建西路 41 号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731-85352452传 真:0731-85557071联 系 人:熊晓甦(13808480258)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8)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 2 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86262955传 真:028-86262955电子信箱:ZLJS联 系 人:

43、郑卫东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9)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郑州市东明路北 17 号邮政编码:450004电 话:0371-63318933,63318996传 真:0371-63318906电子信箱:HNZJS联 系 人:马连宏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 (全项)(10)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75 号 3 号楼 301 室 邮政编码:200032电 话:021-64689194传 真:021-64284325电子信箱:JCZJZ联 系 人:程玉华17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1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

44、院(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 222 号 4 号楼邮政编码:310013电 话:0571-85025759、85020576、86918250传 真:0571-85020577、86918251电子信箱:联 系 人:张辉、赵新建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12)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 址:南昌市江大南路 9 号邮政编码:330029电 话:0791-8331420,8331341,8332747(业务科)传 真:0791-8321215电子信箱:JXSZJY联 系 人:胡晓云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1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45、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 81 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1902780传 真:0531-81902780电子信箱:联 系 人:张永亭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 32 号邮政编码:830002电 话:0991-2817436传 真:0991-2817437电子信箱:联 系 人:鹿毅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15)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邮 编:230051电 话:0551-3356296传 真:0551-3356295联 系 人:呈静

46、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16)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 23 号18邮 编:650223电 话:0871-5136101传 真:0871-5192456电子信箱:YNQTC联 系 人:魏用林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17)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 6 号邮 编:650223电 话:027- 88215268 88223307传 真:027-88219972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李涛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18)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 61 号邮 编:110

47、032电 话:024-86605653传 真:024-86621453电子信箱:LNSZjY联 系 人:李明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19)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 41 号邮 编:410007电 话:0731-85352452传 真:0731-85557071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CRB550)(20)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院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 70 号邮 编:430015电 话:027-85795691传 真:027-85795691联 系 人:陈曦检验产品范围:冷轧带肋钢筋(全项)19附件 2冷轧帶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

48、法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 格 型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等共 7 章 25 条 29 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 ,否决项目为 2.1 生产设施、2.2 设备工装、2.3 测量设备的 2.3.1、6.3 出厂检验、7.3 行业特殊要求共 5 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 。非否决项目共 24 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 6 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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