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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信用备案管理的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139148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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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关于加强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规范进入我省水利建筑市场企业的经营活动,强化水利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进入我省水利建筑市场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各类企业实行信用备案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水利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的企业实行信用备案制度,对于加强对投标企业工程业绩及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建立我省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其市场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 山西省水

2、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表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和监管。三、凡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等企业均可在资质证书许可经营范围内进入我省水利建筑市场。四、 山西省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表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办理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企业信用备案表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三级企业以及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信用备案表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外埠进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的信用备案表由省水利厅统一发放和管理。五、企业办理信用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 (副本)2、资质等级证书 (副本)3、安全证4、

3、取费证5、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包括企业在质量考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检查评比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所获得的奖励或受到的处罚)6、企业近三年所中标的工程项目(以中标公示后的项目为准)7、其它相关资料六、实行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旨在加强对投标企业的市场行为信用监督管理,凡在上一年度中有搞假标、陪标、窜通投标、贿赂评委、故意压价、围标、哄抬标价、不履行合同、毁约等不良市场行为的,其信用备案一律不予年检。未持有经年检的企业信用备案表的企业不允许在我省水利建筑市场从事招投标活动及开展相关业务。七、外埠企业在我省参与水利建筑市场的招投标,也须向山西省水利厅申领填报山西省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表。甲

4、方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对其投标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信用备案手续。八、所有中标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均须根据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到工程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填写_ 企业承接山西省水利工程登记表),办理登记须提供( 出示 )以下资料 :1、山西省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该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资格证书的复印件;5、该工程的施工或监理合同复印件;6、企业申请投标时填写的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和经济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和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的复印件.7、_企业承诺书。其中外

5、埠企业应提供山西省水利建筑市场(外埠)企业信用备案表。登记的该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投入该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设备相一致,否则不予登记。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须向工程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予以登记。九、企业办理登记后,将_企业承接山西省水利工程登记表应存放建设工地备查。十、各市水利局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办理企业登记情况汇总并报水利厅基建处.十一、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觉遵守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必须保证工程项目

6、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资金的投入; 自觉履行工程合同,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按时参加质量监督部门召开的例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人员专项培训;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共同维护我省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企业,要记入其不良记录并按规定予以清出;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限制其在晋水利市场的行为。十二、本通知所指外埠企业,是指不在山西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等企业。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水利厅负责解释。附件:1、山西省水利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备案表2、_企业承接山西省水利工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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