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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登记备案指南.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138530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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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内资 公司登记备案指南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广 东省全面 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 “一照一码”登记 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 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 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 本指南。注意:1、依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备案适用本指南。2、申 请内 资企业 登记、 备案的,可登录“东莞红盾信息网”( http:/)下载相关表

2、格,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 与其它申请材料应 当使用 A4 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 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申 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 签署, 应使用黑色或 蓝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 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事项名称内资公司登记备案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

3、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申请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 公 司 名 称 , 建 立 符 合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

5、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登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7.20.98/gsdj/ 或者通过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全程电子化登记入口进入)选择相关业务填写登记申请资料并生成 PDF 文件格式的

6、申请材料下载该 PDF 文件在该 PDF 文件上电子签名并网上提交申请登记机关网上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相关文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或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领取营业执照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 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7、 5 个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 8:30-12 : 00;下午 14:00-17:30(部分镇街 14:30-17 : 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办理材料设立登记申请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登记2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

8、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

9、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8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

10、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

11、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 9 项和第 10 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12、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7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

13、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14、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 8 项和第 9 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

15、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

16、)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8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

17、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 9 项和第 10 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18、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7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8发

19、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 3 项合并提交。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

20、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1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2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

21、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

22、本规范。2第 12 项和第 13 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4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

23、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 称 使 用 了 其 他 非 营 利 法 人 简 称 或 者 特 定 称 谓 的 ,还 需 提 交 与 该 非 营 利 法 人 有 投 资 关 系 或 者 经 该 非 营 利 法 人 授权 的 证 明 。(3)名 称 使 用 了 另 一 个 企 业 名 称 的 简 称 或 者 特 定 称 谓的 , 还 需 提 交 与 该 企 业 有 投 资 关 系 或 者 经 该 企 业 授 权 的

25、证 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6)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法定

26、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签署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 ”

27、字样。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 (即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 ”)以及公

28、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 bc 两项书面材料) 。(3

29、)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

30、需提交一份。(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5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以下材料:(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2) 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公示执行

31、信息需求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营业期限的,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7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3第 3 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

32、项目录执行。4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6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涉及境内公司、

33、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注: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换发加载

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备 案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章程备案。(1)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

35、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1)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任职文件。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36、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2)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e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

37、定。(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6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 1、2、5 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第 3 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8、。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

39、、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7国 家 税 务 部 门 和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清 税 证 明 。 未涉 及 纳 税 义 务 的 , 提 交 税

40、务 机 关 出 具 的 未 涉 及 纳 税 义 务 证 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11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

41、提交第 4、5、6 项材料。3第 10 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 号) ,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咨询方式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联系电话东莞市工商局登记科咨询电话:0769-26986138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42、;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

43、;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

44、0;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相关表格链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7附 件东 莞 市 市 场 主 体 提 交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材 料 清 单东莞市

45、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 3 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 2 年。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

46、材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

47、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3.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 1 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

48、企业房屋。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四、上述 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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