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30 号)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残联、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 年 3 月 23 日关 于
2、进 一 步 完 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全 面 开 展 重 特 大 疾 病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残联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30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
3、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政策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落实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要求。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4 70 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
4、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各地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2、低收入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1.5 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
5、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6、(四)积极稳妥规范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五)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南疆四地州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 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效益。(一)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脑瘫、血友病、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糖尿病、甲亢、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耐多药肺结核、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等。各地在开展以上 23 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也可以参照当地
8、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或高额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
9、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调报销比例的,医疗救助相应下调救助比例。(四)加强政策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3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
10、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的高效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医疗结算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即时结算的地方,要同步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
11、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二)规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救助服务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自动办理。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各地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灵活多样的医疗援助项目,发挥好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的补充作用。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通过承包、委托、招标
12、等方式选择优质社会组织参与医疗救助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救助服务。五、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 ,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医疗救助方案制定、服务管理、救助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规定将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和跟踪评估,确保各项政策及时
13、落实到位。(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不断健全和完善多渠道筹集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每年基金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 8%。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重点向医疗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将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民政、财
14、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责任。(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增强全社会的扶贫济困意识,为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气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卫农卫发201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