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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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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二九年二月五日2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及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能 源 局 主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三 定 ”通知 )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 结 合 能 源 行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根 据 “三 定 ”通 知 , 本 办 法 所 定 义 的 能 源 领 域 行 业标 准 化 工

3、作 包 括 下 列 范 围 :( 一 ) 石 油 ;( 二 ) 天 然 气 ;( 三 ) 煤 炭 ;( 四 ) 煤 层 气 ( 煤 矿 瓦 斯 ) ;( 五 ) 电 力 ( 常 规 电 力 ) ;( 六 ) 燃 料 ( 炼 油 、 煤 制 燃 料 和 生 物 质 燃 料 ) ;( 七 ) 核 电 ;( 八 )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 九 ) 能 源 节 约 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十 ) 能 源 装 备 。第 三 条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任 务 是 组 织 能 源 领 域 国 家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 修 ) 订 、 实

4、施 和 对 标 准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 指导 企 业 开 展 标 准 化 工 作 。第 四 条 对 能 源 领 域 符 合 下 列 需 要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应 当 制 定为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 一 ) 能 源 工 程 的 勘 察 、 规 划 、 设 计 、 施 工 、 验 收 、 后 评 估 的 技术 要 求 和 方 法 ;3( 二 ) 能 源 产 品 的 品 种 、 规 格 、 质 量 、 等 级 或 安 全 、 卫 生 要 求 ;( 三 ) 能 源 产 品 的 生 产 、 试 验 、 检 验 、 包 装 、 储 存 、 运 输 、 传 输

5、、 使 用 的 方 法 或 生产 、 储 存 、 运 输 、 传 输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 卫 生 要 求 ;( 四 ) 能 源 设 备 及 系 统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调 试 、 运 行 、 检 修 、试 验 和 维 护 的 要 求 ;( 五 ) 能 源 原 料 、 材 料 、 燃 料 、 工 质 、 控 制 仪 表 的 试 验 、 测 量 、监 督 、 质 量 评 定 和 订 货 技 术 条 件 ;( 六 ) 能 源 生 产 、 建 设 的 技 术 术 语 、 符 号 、 代 号 、 代 码 、 制 图 方法 和 技 术 管 理 要 求 ;( 七 ) 能 源 生

6、产 和 建 设 的 安 全 和 劳 动 保 护 要 求 ;( 八 ) 能 源 节 约 、 环 境 保 护 和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 评定 方 法 和 检 验 方 法 ;( 九 )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要 求 ;( 十 ) 能 源 行 业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上 述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制 定 国家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制 定 为 国 家 标 准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而 需 要 在 能 源 行业 内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制 定 为 行 业 标 准 。第 五 条

7、鼓 励 能 源 领 域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积 极 参与 制 定 国 际 标 准 。第 二 章 标 准 化 管 理第 六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接 受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 分 工 负责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 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一 ) 贯 彻 国 家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法 律 、 法 规 、 方 针 、 政 策 , 并 制 定能 源 领 域 实 施 的 具 体 办 法 ;( 二 ) 制 定 能 源 领 域 的 标 准 化 规 章 和 政 策 , 负 责 能 源 领 域 标 准化

8、的 宏 观 管 理 , 负 责 与 其 他 部 门 的 工 作 协 调 ;4( 三 ) 组 织 制 定 能 源 领 域 标 准 化 发 展 规 划 和 建 立 能 源 标 准 体 系 ;( 四 ) 组 织 制 定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 五 ) 组 织 实 施 能 源 领 域 标 准 , 并 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六 ) 负 责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化 补 助 经 费 的 筹 集 ;( 七 ) 决 定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七 条 能 源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的 管 理 应

9、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管 理 办法 的 规 定 。第 八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可 委 托 具 有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职 能 的 协 会 、联 合 会 和 集 团 公 司 等 相 关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 名单 见 附 件 一 ) 进 行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的 具 体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第 九 条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行 使 以 下 职 责 :( 一 ) 征 集 、 申 报 本 行 业 的 年 度 制 ( 修 ) 订 计 划 ;( 二 ) 负 责 年 度 计 划 项 目 的 实 施 、 技 术

10、审 查 和 报 批 ;( 三 ) 组 织 参 加 国 际 标 准 化 活 动 , 推 动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标 准 ;( 四 ) 组 织 行 业 标 准 出 版 工 作 , 负 责 标 准 成 果 申 报 ;( 五 ) 指 导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 办 理 企 业 标 准 的 备 案 ;( 六 ) 承 办 国 家 能 源 局 委 托 的 其 他 标 准 化 工 作 。第 十 条 能 源 领 域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标 委 会 ) 包 括全 国 标 委 会 和 行 业 标 委 会 。全 国 标 委 会 由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11、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技 术 委 员 会 管 理 办 法 统 一 管 理 , 国 家 能 源 局 配 合 其 做 好 业 务 指导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各 行 业 协 会 、 联 合 会 和 集 团 公 司 的 作 用 。行 业 标 委 会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能 源 行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统 一 管 理 , 可 委 托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进行 管 理 。 行 业 标 委 会 主 要 行 使 下 列 职 责 :( 一 ) 制 定 本 专 业 的 行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12、;5( 二 ) 提 出 本 专 业 的 年 度 行 业 标 准 立 项 计 划 ;( 二 ) 组 织 对 本 专 业 行 业 标 准 的 技 术 审 查 ;( 三 ) 开 展 本 专 业 标 准 化 培 训 、 标 准 宣 贯 和 技 术 服 务 ;( 四 ) 承 办 国 家 能 源 局 或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委 托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第 三 章 标 准 的 制 定第 十 一 条 能 源 领 域 的 国 家 标 准 相 关 工 作 ( 包 括 国 家 标 准 的 立项 、 制 定 、 审 查 、 报 批 等 ) 由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13、理 , 国家 能 源 局 协 助 和 配 合 做 好 能 源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划 、 计 划 、 制( 修 ) 订 、 实 施 、 监 督 、 检 查 等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各 行 业 协 会 、 联合 会 和 集 团 公 司 的 作 用 。第 十 二 条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应 符 合 行 业 标 准 管 理办 法 , 行 业 标 准 的 计 划 立 项 、 起 草 、 审 查 、 报 批 、 编 号 、 批 准发 布 、 备 案 、 出 版 、 复 审 、 修 订 、 修 改 等 工 作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统一 管 理 , 根 据 工

14、 作 需 要 , 可 委 托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对 行 业 标准 的 起 草 、 审 查 、 报 批 、 备 案 、 出 版 、 复 审 、 修 订 和 修 改 等 工作 进 行 管 理 , 具 体 工 作 按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管 理 实 施 细则 ( 试 行 ) 开 展 。第 四 章 标 准 的 实 施 、 监 督 和 奖 励第 十 三 条 能 源 领 域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强 制 性 标 准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产 品 , 禁 止 生 产 、 销 售 和 进 口 。第 十 四 条 能 源 领 域 企

15、业 生 产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时 ,应 当 在 产 品 或 其 说 明 书 、 包 装 物 上 标 注 执 行 标 准 的 代 号 、 编 号 、 名称 。第 十 五 条 能 源 领 域 进 口 设 备 和 引 进 技 术 必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标6准 化 审 查 。 能 源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进 口 的 设 备 和 引 进 的 技 术 必 须 符合 我 国 有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实 施 的 监 督 。 国家 能 源 局 按 规 定 权 限 核 准 、 审 核 国 家

16、规 划 内 和 年 度 计 划 规 模 内 能 源投 资 项 目 时 , 可 提 出 标 准 制 定 或 采 用 建 议 并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应 协 助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部 门 和 认 证认 可 部 门 做 好 能 源 领 域 检 验 机 构 和 认 证 机 构 的 规 划 、 建 立 和 审 查 工作 。第 十 八 条 标 准 属 于 科 技 成 果 , 对 技 术 水 平 高 、 取 得 显 著 效益 的 能 源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 应 纳 入 国 家 能 源 局 相 关 科 技奖 励 范 围 。第

17、十 九 条 对 于 符 合 “中 国 标 准 创 新 贡 献 奖 ”奖 励 条 件 的 能源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和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按 照 中 国 标 准 创 新 贡 献 奖 管 理 办 法 推 荐 申 报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条 能 源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所 需 经 费 来 源 :1、 行 业 、 企 业 自 筹 的 标 准 化 经 费 。2、 有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助 。3、 有 关 社 团 组 织 的 赞 助 。4、 政 府 部 门 给 予 的 标 准 化

18、补 助 费 用 等 。5、 能 源 行 业 重 点 工 程 和 科 研 项 目 列 支 经 费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政 府 部 门 给 予 的 标 准 化 补 助 费 用 和 有 关 单 位资 助 、 社 团 组 织 赞 助 的 费 用 , 以 及 能 源 行 业 重 点 工 程 和 科 研 项 目 列支 经 费 , 专 款 专 用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解 释 。7附 件 :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名 单中 国 石 油

19、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中 国 煤 炭 工 业 协 会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核 工 业 标 准 化 研 究 所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全 国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标 委 会水 电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总 院中 国 节 能 投 资 公 司中 国 农 村 能 源 行 业 协 会电 力 规 划 设 计 总 院煤 矿 瓦 斯 治 理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煤 层 气 开 发 利 用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附 件 二 :8能 源 领 域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20、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常规电力) 、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

21、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第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鼓励行业标准制定为推荐性标准。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编号、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 、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行业

22、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9报批、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 ,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 1)。第九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第十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报送材料包括: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见附表 2); 2、行

23、业标准项目任务书;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对标准化行业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能源局组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能源局下达。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第十四条 对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10要调整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可通过行

24、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 3)。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第十七条 能源领域标准编写应符合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第十八条 起草能源领域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

25、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4、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7、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8、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 能源领域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 4),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 11第四章 审 查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行业标准须会议审查。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

26、标准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至少 15 人)进行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五章 报批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 7),报送国家能源局。报送文件包括,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见附表 8);2、行业标准申报单;3、行业标准报批稿;4、行业标准编制说明;5、行业标准征求意

27、见汇总处理表;6、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 5)及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6);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第二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编号。第二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和发布。12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产品方面标准)或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批准后的行业标准目录及时在网上公布,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第七章 出 版第二十八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出

28、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 1 个月出版发行。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八章 复 审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二条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复审报

29、送文件包括:1、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2、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 9、10 、11 ) ;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 12) 。第九章 修订、修 改13第三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 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公布。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1、行业、企业自筹的

30、标准化经费。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5、能源领域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14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制定或修订被修订标准号完成时间目的和理由: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名称及采标程度经费预算 万元负责起草单位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签字、盖公章

31、)年 月 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15附表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单位: 承办人: 电话: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 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经费预算(万元)注:1、产品和工程建设项目,请分别列表。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16附表 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标准名称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主要起草单 位单位名称:负责人: (签名

32、、盖公章) 年 月 日技术归口单位 单位名称: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意见机构名称: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承办人: 电 话:17附表 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填写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说明: 提出意见数量: 个;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个,未采纳 个;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采纳 个,未采纳 个。18附表 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标准项目名称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33、组织函审单位发出日期 年 月 日函审时间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回函情况:函审单总数:赞 成:共 个单位,其中: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共 个单位不赞成:共 个单位,其中:如果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弃 权:共 个单位未复函:共 个单位函审结论:组织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电话:19附表 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标准项目名称: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函审单总数:发 出 日 期: 年 月 日函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函审意见:赞 成赞 成,但有意见或建议不赞成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弃权 建议、意见或理由如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34、签名):年 月 日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公章)说明: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 ,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按弃权票计;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建议、意见或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说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由委员签名即可;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组织审查时,由参加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0附表 7:行业标准申报单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标准名称中国标准分类号标准类别(1)基础 ( 2)安全卫生 (3)环境保护(4)工程建设 (

35、5)产品 (6)方法(7)管理技术 ( 8)其他(1)等同采用 (2 )修改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标准号 被采用的标准号:标准水平分析 (1)国际先进水平 (2 )国际一般水平(3)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需协调的问题和其它需说明的事项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承办人 电 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1填写说明:1 、表中第 2,3,4 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 “”的符号。 22附表 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 标 情 况 建议实施日期23附表 9: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行业: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

36、注24附表 10: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行业: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25附表 11: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行业: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拟列入计划年度26附表 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标准编号及名称复审结论 确认 修订 废止主要理由参加审查总人数: 人审查意见同意: 人 不同意: 人 弃权: 人组织审查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27附表 1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XX(/T )(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文批准,自年月日起实施。(修改事项)修 改 示 例“更改”示例:a. 1.5 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1.15

37、毫米”更改为“1.20mm” ;“1.35 毫米”更改为“1.50mm” 。b. 表 2 更改为新表(新表 2 略) 。“补充”示例:a. 1.8 条后补充新条文,1.9:“ ”。b. 1.7 条与 1.8 条之间补充新文条, 1.7A:“ ”c. 图 3 后补充新图,图 3A(图 3A 略) 。“删除”示例:将 2.1.4 条中的“,”等字删除。“改用新条文”示例:3.2 条改用新条文:3.2 “ ”。28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

38、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常规电力) 、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

39、行。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委会进行29管理。第二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

40、家能源局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见附表1)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条 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能源局。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30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

41、到国家能源局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筹建,并对组建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备案。组建材料包括: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 见附表 2)。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 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 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6、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模。第十三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换届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并将换届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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