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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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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有关问题解读,提 要,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 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导 语,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等 地方规章:甘肃省实施办法 各类文件:,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工伤保险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如何理解“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组成。 空间效力是法律适用的空间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

3、当适用本国管辖的领陆、领水、领空。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时间效力。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在其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及人的哪些行为活动。本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内的全部职工。,如何理解“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范围,对于工伤保险功能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范围定得过宽,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威胁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如果范围定得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后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如果工伤保险范围各项内容宽窄尺度不一,会造成社会不公平,引发心理不平衡,降低法律的

4、威严,从而导致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价值上的减损。,公务员的工伤保险,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参保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参保是否完全执行条例? 14级伤残公务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如何处理与民政抚恤政策的关系? 如何解决双重享受问题?,民政抚恤政策,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适用对象:(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民政部

5、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民政抚恤政策,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

6、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行政与经办的关系,定位准确 分工明确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相互制约,二、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基金构成,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

7、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

8、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伤保险基金的性质与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缴。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无偿性。国家征收工伤保险费后,不需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与工伤风险相关联。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

9、平衡,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行业风险划分与基准费率,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工伤保险缴费主体,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10、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

11、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金统筹,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

12、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条: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甘人社发2013 102号):从2014年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管理,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基金支出范围,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

13、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起,计划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伤预防费按年征缴额的2%提取。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14、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工伤保险储备金,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工伤认定,工伤的类型,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按造成的结果分: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 按造成的原因分:职业病和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工伤认

15、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范围的确定,主要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要尽可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要适合我国基本国情;三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工伤认定的原则,依法认定原则 合情合理原则 保护工伤职工原则(边缘性案件 ) 有效证据证明原则(法律事实 ) 统筹兼顾原则 (14、15和16条 ) “三工”原则 “工作原因”推定原则,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16、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如何理解“三工”原则,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三要素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工伤就是由于工作原

17、因直接或间接受到的伤害。我国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也体现了“工作原因”这一核心。,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1、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2、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3、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该规定不仅列举了实践中常见但又容易产生争议的几种工伤认定情形,还力求在列举情形中揭示“三工”的基本要素。,如何理解“事故伤害”,工作中的“伤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18、。 工作原因伤害:因为工作本身的性质、特点和因素而导致或产生的伤害。把握: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有私人纠纷,甲出于报复目的,在乙工作时将乙杀害,乙能否认定为工伤?,构成工伤事故的必要条件,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包括工商个体户)所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工伤事故主体应为企业与职工; 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突发性意外事故,此为工伤事故客体; 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此为工伤事故内容。,工伤事故的特性,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非个人性的特征,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间隙休息

19、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工间休息时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前后”,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严格地与违法、侵犯人

20、权和斗殴而造成的伤害相区分。 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但对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如何理解“职业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类型。关于职业病的界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构成

21、职业病的四个要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过程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a射线、p射线、7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

22、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喝酒应酬导致的疾病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外出期间”较之一般工作时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由职工承担不甚公平。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等。因此,这里的“工作原因”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

23、因所致。 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喝酒、娱乐等私人行为)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存在工作与伤害的因果关系。 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理解,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

24、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理解,关键:看是否以回家为目的。1、单位安排了宿舍2、下班后到朋友家喝酒3、下班后接孩子回家4、下班后买菜回家5、下班后看父母后回家,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菜场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 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来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 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劳动者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者菜

25、场,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擅自提前离岗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员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客观来讲,即便员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无责任,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的工伤认定,职工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牌车辆)上下班,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

26、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工伤认定时限如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谁来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不愿或拒绝出具责任划分意见及文书,当事人应当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无调查确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具有调查核实的一般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比公安更专业) 用人单位?(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 申请工伤认定人?(有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推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不宜推定职工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无

28、法证明即认定为工伤,范围过宽。,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的证明材料,上下班时间证明 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处理证明。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

29、“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何理解“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在道路上; (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 (3)存在过错或意外; (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原条例局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后果,一个对于无照驾驶机动车又在事故中负完全

30、责任的能认定工伤,而对于遭遇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又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的,却不能认定工伤; 同样是上下班,同样是受到了伤害,一个既违法又负完全责任的,只因是机动车造成的伤害,就能认定为工伤;一个即不违法又无责任的,只因是非机动车造成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原条例没有“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制的后果,工伤认定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辆事故不区分员工本人责任的大小,一律认定为工伤,即使本人全责也是工伤。只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伤亡,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政策规定的本意是要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把负完全责任的情形纳入了范围,显然不公平。

31、,困惑: 违法受伤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案例:张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张某因闯红灯后避让不及撞坏道路的隔离栏,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责。单位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文娱活动是为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或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等企业利益而为的活动,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疗休养、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

32、认定为工伤。 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 1、集体活动是否与工作业务有比较直接的关系;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3、集体活动举行的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带薪假期期间发生伤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不能认定为工伤。 若是由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出行站点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根据相关规定该路途中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无论是因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或是员工、领导敬酒培养感情,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理解“突发疾病”,一般地讲,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紧张原因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在制定条例中

34、,从人们的习惯心理和接受程度以及政策的连续性考虑,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线。,如何认定48小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超过48小时如何处理?如:因过度劳累诱发疾病,而抢救超过了48小时死亡的。,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35、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如:民政、消防、红十字会、街道社居委等,某省见义勇为条例,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制止不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安保人员履行职责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行政辖区内履行职责组织、参与抢险救灾等行为; 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之间的制止不法侵害、舍己救人、扶危救难等救助行为; 已经订立婚约或具有同居关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朋友之间的制止不法侵害、舍己救人、扶危救难等救助行为; 具有法定或约定监护关系人之间的制止不法侵害、舍己救人、扶危救难等救助行为等7种具体行为不能认定见义勇为。,刘

36、先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周末晚上,刘先生陪妻子看完电影后,已经是晚上10点多钟。二人分别骑自行车一前一后往家走,妻子在前,刘先生在后。妻子骑到一个街道拐角时,突然出现三个歹徒,上前去抢妻子的背包。刘先生遂上前与歹徒搏斗。搏斗中被连捅六刀,歹徒逃之夭夭。惊魂未定的妻子将刘先生送往医院,并向110报了案,但歹徒至今逍遥法外。刘先生出院后,认为自己是因为救人而受到伤害,应当按照视同工伤来处理,要求单位认定工伤;单位认为,刘先生是救妻子而不是其他人,不属于公益活动的范围。,如何理解“因战、因公负伤转业后旧伤复发”,对于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优抚的范畴。国家已建立单独的

37、管理系统,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实行单独的优抚政策。 由于我国在实际工作中将伤残军人转业或复员到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有关保障项目划归用人单位承担,进而演变为社会保险的项目。 这类人员在因战、因公负伤时,已尊受了相关的待遇,当旧伤复发时,与职工工伤旧伤复发的情况一样不属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畴,只享受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因战、因公负伤转业后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证明。 旧伤复发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

38、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对条例第16条的理解,本条为“排除工伤事由”。 排除工伤事由的意义在于,劳动者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即在形式上属于工伤)时,才有适用排除工伤事由的价值:具有排除工伤事由的,工伤不成立;不具有排除工伤事由的,工伤确定成立。,排除情形,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工伤认定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醉酒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即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国内首例司法判决扩大性自杀为工伤,案

39、情简介:2006年11月27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参加更换混凝土轨枕施工过程中,被一根10余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杨涛的伤情为头顶部皮裂伤约3cm,并对其进行了治疗。同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在家中将妻子和孩子砍伤后自己割腕,因失血过多死亡。经尸体解剖、病理诊断,并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了脑震荡后综合症,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是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行为。,国内首例司法判决扩大性自杀为工伤,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涛2006年11月27日的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同时否定2006

40、年12月15日的死亡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海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劳保局上述认定。,国内首例司法判决扩大性自杀为工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海淀劳保局关于2006年11月27日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的认定,同时撤销12月15日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要求其“对孟祥敏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国内首例司法判决扩大性自杀为工伤,为何如此判决,终审判决书进行了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包括自残和自杀),应指并

41、非因工作和工作事故遭受伤害的情况。而杨涛的自杀行为是其在工作中头部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工伤并非同一性质。 ”终审法院据此认定,海淀区劳保局对扩大性自杀不认定工伤,系“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受聘期间的工伤认定问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发生职业伤害时,可申请工伤认定。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发生职业伤害时,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因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一:国家法定的企业

42、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意见二: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责任,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被借调期间的事故伤害,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

43、责任,但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

44、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所谓时限,指完成某事所限定的时间或期限。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为30日。 所谓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1年。 法定义务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

45、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几种情形:,超过一年申请时效的; 受伤害者已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 劳动关系确认不明的; 当事人双方为劳务关系的; 受伤害者为童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

46、存在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大体上有以下六种表现形式: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即在这些合同中双方规定了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条款。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意见和待遇问题;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6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47、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的:在医疗期内的;职业病观察期内的;五、六级工伤非因违纪违法问题;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的:七至十级。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的:五至十级违纪违法。 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或终止的:五至十级。 通过协商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所有工伤。,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

48、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一般是进行书面审查,但

49、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要注意合理合法,要有针对性,结论必须公平公正。,举证责任分配,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理论,适用于在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职工(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在职工(或其亲属)提供证据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工伤认定证据的种类,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50、;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其他证据(电子邮件、短信等)。,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时效,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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