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企业成本 、 预防腐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包括: (一)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 以上的项目; (二)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
2、、 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 公众安全的项目 , 必须招标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确 有 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 施工 、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 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