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深圳市 2018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圳市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 财政部 工 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 18 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 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草拟了深圳市 2018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现将有关起草说明如下:一、国家关于政策调整有关情况介绍2018 年 2 月 13 日,财政
2、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明确了 2018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二是分类调整运营里程要求。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 2 -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 2 万公里。三是建立与补贴挂钩的整车和电池“一致性 ”抽检制度。在整车 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随机抽查
3、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四是拓宽监督渠道,夯实监管责任。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关地方应进一步落实推广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追责,对监管不严、骗补等问题多发的地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是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地方应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从 2018 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六是本通知从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实施,2018 年
4、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 958 号)对应标准的 0.7 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 0.4 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二、我市财政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 3 -情况,我市拟设置三类补贴政策:一是购置补贴。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 50%给予地方补贴。二是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于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完工验收后,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补贴。三是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国务院办公
5、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99 号)要求,建立完善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体系。已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企业,给予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补贴资金。相关内容和补贴标准主要如下:(一)车辆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8 18 号文有关要求, 2018 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11 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 2017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 201710 号)对应标 准补贴。2.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
6、动客车按照深圳市 2017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 10 号) 对应标 准的 0.7 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 0.4 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4 -3.2018 年 6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 号 对应标准的 0.5 倍补贴,燃料 电 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具体如下:(1)纯电动乘用车150R200(R 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 万元/ 辆, 200R250 1.2 万元 /辆 ,250R300 1.7万元/ 辆,30
7、0R 400 2.25 万元/辆,R400 2.5 万元/辆。(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 1.1 万元/辆。(3)纯电动客车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助。(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 5 万元。(5)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 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万元/辆。(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5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 600 元/千瓦 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 及以上)给予300 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 以下)给予 200 元/千瓦补贴。(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 20 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 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