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160P 55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T/GZWEA A012018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导则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EPC) guide lines of guizhou provincial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2018-04-28发布 2018-04-28 实施 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 发布前 言依据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参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的要求,编写了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导则(T/
2、GZWEA A012018)。本标准共 8 章 38 条,主要内容有:定义和范围;发包和承包管理;合同与结算;职责;监督管理。本导则为首次发布。本导则为全文推荐。本导则批准部门: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本导则主编机构: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毕节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贵州江河监理有限公司本导则出版、发行单位: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学茂 申献平 兰光裕 邓瑞振 杨国全涂祖卫 程 伟 秦 谢 梅亚斌 廖超良唐圣胪 谭 军 周 威 颜 勇 杨丽群秦 宇 张景勇 简从义 金
3、 健 廖治海石 佳 路文珍 刘 锐 陈培勇 邵 奇徐江燕 罗 玮 方 芳本导则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建军 李 庆 高子喻本导则体例格式审查人:李庆 李朝军本导则内部编号:T/GZWEA A012018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 2 号 26 楼 23 号;电话 0851-88173437;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发包与承包管理 54 合同和结算 75 参建单位职责 96 监督管理 .117 附则 .128 导则用词说明 .1311 总
4、则1.0.1 为深化贵州省水利改革,创新、完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规范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效整合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方力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文)、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 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 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受项目法人
5、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1.0.3 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宜实行整体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也可对其中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鼓励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水利建设项目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不列入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范围。1.0.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使用国有资金为主的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适用本导则。1.0.5 贵州省水利建设
6、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除应符合2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32 术 语2.0.1 水利建设项目指为了控制、调节和利用自然界的地面水和地下水,以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新建、改建、扩建等的各类涉水工程的总称。2.0.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指以水利建设项目为管理对象,为实现其特定的建设目标,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对有限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2.0.3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2.0
7、.4 项目法人指建设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建设的项目负有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2.0.5 监理单位指水利建设项目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提供项目建设监理服务的单位。2.0.6 总承包单位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中,被项目法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7 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接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时,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作为牵头方负总责的总承包单位。42.
8、0.8 总承包分包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将自身不具备资质的业务依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2.0.9 综合评估法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招标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按预先确定的综合评分标准,对招标文件需评分的各要素(报价或其他非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计分,依评审综合得分的高低推荐潜在中标人,由项目法人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2.0.10 总价合同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中,根据合同规定的总承包范围和有关条件,项目法人应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项目总承包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总承包范围和有关条件
9、不发生变化时,项目法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合同约定可调范围除外。2.0.11 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指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职责时收取的建设管理费用,该部分费用从概算的建设管理费中列支。53 发包与承包管理3.0.1 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对项目进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发包。3.0.2 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符合相应资
10、质条件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水利建设项目分级监督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3.0.3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2 具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或施工资质单位;3 具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和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具备上述条件 1 的单位独立承接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业务。 符合条件 2 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应将且只能将自身不具备资质的业务依法分包,分包时应明确自身的总承包主体责任并合理确定分包价格。以联合体方式承接设计采购
11、施工(EPC)总承包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对总承包项目负总责,联合体成员单位按联合体协议承担相应责任。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项目前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6的单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在项目法人已确保向所有投标人完整公开前期咨询成果的前提下,可参加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投标。3.0.4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不得是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存在厉害关系的关联单位。3.0.5 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符合以下规定:1 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报价、
12、人力资源配备、总承包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业绩、安全生产达标、信用信誉等;2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3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开展招标的宜采用对应后期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率作为投标报价。74 合同和结算4.0.1 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形式宜采用总价合同,应包括科研、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总承包管理等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4
13、.0.2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价格宜约定以下费用:1 勘察设计费:总承包阶段的勘察设计费;2 科学研究试验费;3 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金属结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施工临时工程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费用;4 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5 招标业务费;6 项目技术经济服务费;7 联合试运转费;8 工程保险费;9 其他费用。4.0.3 项目法人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文件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及合同价格调整原则,合同价格调整因素一般包括:1 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
14、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2 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83 因项目征地、移民等引起的调整;4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5 项目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6 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7 其他合同价格调整因素。4.0.4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应遵循总价包干原则,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支付,对于已完成的合同项次按其对应的合同总价支付。合同范围外工程的计量和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宜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进行约定。4.0.5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在结算时
15、遵循合同项次总价包干原则,仅对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推荐采用跟踪审计方式进行项目审计。95 参建单位职责5.0.1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职责主要包括:1 负责项目前期文件的报批及项目准备阶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落实项目征地拆迁、及时提供场地及其他建设条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2 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3 向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项目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4 应派驻工程项目现
16、场代表,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确保建设项目正常实施;5 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规定办理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6 负责筹措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项,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水利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7 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审计;8 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监督总承包单位的合同履约;9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的其他职责。5.0.2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总责,职责主要包括:1 组建与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项目团队,组织实施科研、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服务,并对承包项目的质
17、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102 应建立覆盖科研、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全过程的项目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等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等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3 负责项目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项目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项目设计质量负责;4 负责项目施工,并对项目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5 负责项目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项目设备质量和调试质量;6 负责项目试运行服务工作,并保证试运行期项目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7 承担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8 负责项目完
18、工结算、工程档案、项目移交等相关工作;9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单位的其他职责。5.0.3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适应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建设模式,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116 监督管理6.0.1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参建各方依法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6.0.2 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宜按照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质
19、量评定、验收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项目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作相应调整,以适应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建设模式。6.0.3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中涉及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水保环保、档案等由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127 附 则7.0.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积极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市场,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宜积极采用总承包模式。7.0.2 水利建设市场应充分应用贵州省水利建
20、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以及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发布的自律管理信息,促进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模式诚信、有序的开展。7.0.3 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和完善本主体信用档案,主动接受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7.0.4 倡导水务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实施,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实施时参照本导则执行。7.0.5 本导则由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138 导则用词说明导则用词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要求严格程度应有必要、要、只有才允许不应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要 求宜 推荐、建议、倡导不宜 不推荐、不建议推 荐可 允许、许可、准许不必 不需要、不要求允 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