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公示根据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南府规201611 号)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限的有关要求,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南府办2008128 号)进行了修订,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3 月 12 日至 3 月 19 日,请于 3 月 20 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 。附件:1、 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 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18 年修订)修订说明南宁市环境保护局2018 年 3 月 12 日2附件 1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初稿 2018.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
2、厅印发3目录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51.4 应急原则 .51.5 事故分级 .6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61.5.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71.5.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81.5.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92 组织机构与职责 102.1 组织体系 .102.2 机构与职责 .102.2.1 领导机构 102.2.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132.3 安全保卫组 .142.4 现场处置组 .142.5 应急监测组 .152.6 医疗救治组 .152.7 专家组 .162.8 后勤保障组 .162.9 新闻报道组 .163
3、 辐射事故报告 17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7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74 应急响应 184.1 先期处置 .184.2 分级响应 .184.3 应急响应程序 .194.3.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程序 194.3.2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204.3.3 我市境外辐射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204.4 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措施 .214.5 应急监测 .214.6 安全防护 .21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225 应急响应终止 22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225.2 应急终止的决定 .236 后期处置 236.1 善后处置 .236.2 调查与
4、评估 .246.3 总结报告 .247 预防和预警 2447.1 信息监控 .247.2 辐射工作单位 .257.3 预警措施 .257.4 应急能力考评 .258 应急保障 268.1 资金保障 .268.2 物资、装备保障 .268.3 通信保障 .268.4 宣传教育 .278.5 人员培训 .278.6 预案演练 .279 附则 289.1 名词术语定义 .289.2 预案解释管理 .289.3 预案实施 .295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对突发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
5、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确保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 第六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9号)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2 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 号)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 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6、 (环发2010113 号) 、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办函20131494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桂政发200562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 (桂政办函201523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预案 (桂政办函62015132 号) 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府办 20178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和辖区外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7、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 应急原则以人为本。凡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安全防
8、护。7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政府分级管理,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辐射突发事故应急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平战结合。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并做好人力和物资准备。1.5 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1.5.1 特别重大辐
9、射事故(一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8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 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2
10、)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 13贝可的锶-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 14贝可的锶-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5.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11、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 5.01015贝可的碘-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0.5 平方千米,且小于 3 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9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小时,或者 /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 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2贝可,且小于 1.01013贝可的锶-90 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 当量;
12、(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 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5.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01011贝可,且小于 5.01014贝可的碘-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500 平方米,且小于 0.5 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小时
13、,或者 /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 贝可/平方厘米,或者 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10于 1.01011贝可,且小于 1.01012贝可的锶-90 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2贝可,且小于 1.01013贝可的锶-90 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 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5.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
14、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5.01011贝可的碘-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 500 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小时,或者 /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 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0 当量;11(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
15、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1.01012贝可的锶-90 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 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县、区、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 1。2.2 机构与职责2.2.1 领导机构巿政府是我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成立南宁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巿指挥
16、部 。指 挥 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巿长副指挥长: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巿环境保护局局长巿安监局局长12巿应急联动中心主任成员:巿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工作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统一协调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和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
17、置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审定向自治区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军队、武警以及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市请求支援。2.2.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巿指挥部下设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 ,设在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巿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担任。应急办成员由巿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办 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71-12369,5309040。工作职责:应急办是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巿政府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18、具体包括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组织制定和修订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编制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13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习;发布和决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措施;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收集突发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及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 )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传达、贯彻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组
19、织指导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的要求或辐射事故性质,下达对核技术利用设施或装置临时控制或检查的指令。2.3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组成。参与发生在本辖区较大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的工作。协调指导下级公安部门开展对(一般辐射事故)、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立案、侦查和追缴。2.4 现场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采取必要防护
20、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初步现场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各项工作,并负责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环保14厅或其他地市请求支援。2.5 应急监测组由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牵头,由市气象局、市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受上级指令,参与本辖区辐射事故各项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类放射源丢失、被盗过程中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事发地(县、区、开发区)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和公众开展应急防护。2.6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由市卫生监督所、事发地市(县)级相关医疗机构等部门组成。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
21、、危害特性,指导个人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及县相关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2.7 专家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邀请南宁市及区内外资深的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组成。负责指导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建议;为我市提供辐射事故处置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辐15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2.8 后勤保障组结合应急实际组建,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
22、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场所所需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的生产、征购、调拨、储备的计划准备,组织应急工作人员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事故应急状态下,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物资紧急供应工作。 2.9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各新闻媒体等单位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3 辐射事故报告3.1 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卫生
23、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刻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上级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16待辐射应急监测组核实我市境内发生辐射事故等级后,市政府按照事故分级报告规定时间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上级部门。辖区县、区、开发区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刻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分级报告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2 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
24、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4 应急响应按照辐射事故的分级原则,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接受上级的应急指令,组织协助做好发生在本辖
25、区较大以上辐射事故、17跨市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突发辐射事故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都必须釆取行动对突发辐射事故始发状态进行处置,以避免突发辐射事故升级,同时报告巿指挥部。4.2 分级响应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所有辐射事故均由当地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先期启动当地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先期调查处置工作。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市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情况邀请自治区环保厅及有关部门提供支援。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由当地辐射事故应急
26、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展后期调查处置工作,属于县(市、区)负责的,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介入指挥开展后期调查处置工作。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展后期调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介入指挥开展后期调查处置工作。重大辐射事故(二级):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开展后期调查处置工作,当地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配合18开展相关工作。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由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挥开展后期调查处置工作,当地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4.3 应急响应程序在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辐射事故时,责
27、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县、市政府辐射应急办,市、县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环境厅等相关部门。 同时启动市、县级应急预案。4.3.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程序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提出应急行动方案。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属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听从上级的指挥,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资料收集、信息通报等工作。属一般辐射事故的,负责组织、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资料收集、分析评估、信息通报等工作。4.3.2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发生辐射
28、事故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应急处置组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19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辐射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及预案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事发地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挥与协调各有关部门、专家及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响
29、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紧急医学救护工作。4.3.3 我市境外辐射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我市周边发生的辐射事故及航天器坠落事故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辐射影响时,按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要求,参照自治区政府相关预案有关规定及执行程序组织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这种情况下的应急响应主要涉及辐射监测、饮用水和食品控制、卫星污染碎片搜寻等,除我市组织应急响应外,应立即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04.4 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措施接到辐射事
30、故报告后,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和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事态。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刻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状态下,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进展,提出相应对策及处置措施。专家组对该事件的辐射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进行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提供决策技术依据。4.5 应急监测依据我市现有条件,应急监测组根据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或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监测情况,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
31、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应对及终止的决策依据。4.6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21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4.根据现场专家组技术咨询意见,决定撤离人员返回的时间。4.7 通报与信息发布1.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市
32、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视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2.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事故信息。3.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新闻报道组负责。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规定执行。5 应急响应终止5.1 应急终止的条件1.确认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产生辐射事故条件已经消除。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辐射污染现场的污染指数已降至国家规定标准限值以内。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确保公众不再受危害,无继发可能。225.2 应急终止的决定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
33、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单位协同开展下列工作: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3.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经上级审批的辐射环境监测计划、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等的监督组织实施。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洗消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及责任单位负责,必要时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
34、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提出补偿和对遭受辐射污染的场地进行清理, 妥善处置由辐射事故而产生的放23射性废物, 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辐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并提出环境恢复的对策、措施和建议。视情况对事故区域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的咨询服务。6.2 调查与评估巿政府组织成立辐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核定损失、受害者赔偿等。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辐射事故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估。6.3 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相关部门应在 2 周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辐射应急办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 1 个月内报市政府和自治区领导小组。7 预防和预警7.1 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依据现有条件对全市辐射活动开展信息监控,重点监控我市辖内核技术利用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活动;收集和传报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36、负责24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7.2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辐射事故负首要责任。辐射工作单位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发生。7.3 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应急办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向市指挥部报告,加强通信值班。2.发布预警公告。3.若有必要,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5.如果事故发生,立即请示启动应急预案。6.如果事故得到控制,未产生实质影响,辐射安全隐患已消除,请示撤消应急待命状态。7.4 应急能力考评市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
37、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辐射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8 应急保障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市辐射事故各级应急组织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各自的应急组织和人员、设备等资源,同时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的特点,增加必要的监测(含搜源) 、污染处置和25辐射防护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应急保障。8.1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负责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场所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各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应急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
38、置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的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局、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完成保障工作。8.2 物资、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所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施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场所,配套必须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配置应急监测车、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救护车等。8.3 通信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
39、、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完善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中国移动、联通及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负责通讯保障技术支持。268.4 宣传教育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情况,组织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普及、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应急预案宣传、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以及辐射工作单位合理设置多重安全防护的重要性等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辐射事故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8.5 人员培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别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加强突发辐射
40、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防护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通过培训,使全体应急人员获得参与事故应急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执行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8.6 预案演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职责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
41、职责的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1 次辐射事故演练,增加应27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报应急办,由应急办根据各成员单位反馈的建议,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每 2 年应组织至少 1 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9 附则9.1 名词术语定义放射性物质: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
42、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 X 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的单位总称。9.2 预案解释管理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各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辖28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9.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 年 7 月 10 日印发的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3、 (南府办2008218 号)同时废止。29附件 2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18 年修订)修改说明为健全完善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对突发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确保环境安全,我局对 2008年实施的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 预案修订的必要性预案自 2008 年实施以来,对于南宁市辐射事故的联动联控、快速响应、科学处置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没有因处置不当而造成辐射环境事件级别的上升,南宁市重大、较大辐
44、射事故没有发生。但是,近年来预案编制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自治区级和市级的相关预案均已修订变化,因此预案必须作相应的修订,确保预案更加有针对性、操作性。二、 预案修订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 第六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9号)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2 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 号) 、 突发30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 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
45、保护部令第 18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桂政发20056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 (桂政办函201523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预案 (桂政办函2015132 号) 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府办 20178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 预案修订的过程我局组织人员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预案 (征求意见稿) ,已在市环保局内部网站征求本系统对预案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现向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函征求对预案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同步在市环保局对外网站上发布公示征求公众对预案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四、 预案 (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辐射事故应属突发环境事件种类之一,其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与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理应一致。因此,本次预案修订参照最新的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府办 20178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预案 (桂政办函2015132 号) ,对原预案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主要包括:(一)预案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