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文件起草背景及依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于 8 月 29 日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 4 号)。文件建立健全了特困人员护理制度,就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提出指导意见,并要求各地市在省通知印发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2、护理标准制定(一)省最低标准要求。1、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2%确定(根据 2018 年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下同),即为 1720 元*2%=34.
2、4 元/人月);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0%确定(即 1720 元*30%=516 元/人月);3、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2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60%确定(即 1720 元*60%=1032 元/人月)。要求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同时符合条件并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或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2(我市拟定标准方案。1、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3、的 5%确定(即 1720 元*5%=86 元/人月);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60%确定(即 1720 元*60%=1032 元/人月);3、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100%确定(即 1720 元/人月)。三、经费投入测算目前,我市特困人员(原城镇“三无人员” 、农村五保户)共 983 人,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575 人(含市财政出资包干由广弘颐养院集中供养的 68 人)由原供养机构继续落实做好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不再重复拨付3护理经费;散居供养特困人员 408 人经初步评估,全自理 341人、半自理 42 人、全护理 25 人。所需投入年护理经费 138.8万元,具体测算如下:(1(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年护理费用约 35.2 万元(341人86 元/ 人/月12 个月);(2(半自理特困供养人员年护理费用约 52 万元(42 人1032 元/ 人/月12 个月);(3(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年护理费用约 51.6 万元(25人1720 元 /人/月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