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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油作业安全规定学习材料汇总.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4045916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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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0.26 事故清油作业安全规定学习材料汇总(各队伍保存周二长期学习)机电车间排放污油水作业指导书1、目的:对排放污油水操作内容作出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机电车间所属污油水排放操作。3、职责:机电车间负责编制、修改、补充排放污油水操作规程,并对规程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4、具体内容:4.1 方驳接受操作人员的要求:4.1.1 操作人员上污油水方驳时,必须严禁携带火种及香烟;4.1.2 操作人员上污油水方驳时,不能穿有带铁钉的工作鞋;4.1.3 操作人员在作业时,不能带有手机、无 线电装置、老花镜等;4.1.4 操作人员所携带的对讲机、手电筒必须是防水、防爆的;4.1.5 操作人员严禁在污油

2、水方驳上吸烟和用电加热装置取暖等;4.1.6 操作人员必须明确与船上人员沟通及联络方式;4.2 舱室通风及规范要求:4.2.1 舱室道门开启后第一时间将通风风袖放置舱内进行有效通风;4.2.2 现场通风必须设立专用风机,并且安排专人对风机的通风情况进行监护(24 小时不间断);4.2.3 如舱内开启 2 个以上道门可加装吸风机;4.3 排放污油水前勘验要求:4.3.1 进舱人员必须携带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应急装备(四合一气体探测仪、防毒面具、防爆手电);4.3.2 进舱前首先对船舶舱室布置图进行核实,确认作业舱内有几个道门孔洞在开启状态,并对舱内紧急逃生孔进行圈定,制定应急逃生通道;4.3.3

3、下舱前对道门孔挂牌位置标注的含氧量及测爆值进行核实,是否在允许进舱范畴以内方可进入,并挂设密闭舱室进舱牌;4.3.4 人员进舱时必须检查气体探测仪是否在好用状态并且电量达到 80%以上,并且全程在开启状态 ;4.3.5 进舱人员必须佩戴好劳护用品、防毒面具、防爆手电及承装容器(空瓶),下 舱人员必须保证 3 点着力,每下一层平台必须做 5 秒间歇, 检查探测仪各项数值是否正常并在允许作业范畴内;4.3.6 进舱勘验人员进入最底层平台时首先对舱内的结构进行勘验,确认逃生通道及逃生路线;4.3.7 工程主管使用容器对所需排放的污油水进行承装取样,同时对探测仪进行再次确认数值;4.4 进舱放置设备要

4、求:4.4.1 排放污油水必须使用气泵,并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4.4.2 首先对泵及风管进行外观整体检查,是否有处于完整、安全可用状态;4.4.3 为有效的防止溢油造成污染,软管必须采用 8#铁丝进行桥式连接紧固;4.4.4 溜放气泵必须使用 2 人操作,人员必须系挂好安全带;4.5 气体探测仪使用要求:4.5.1 气体探测仪必须在公司指定部门点检合格(有点检标识贴),并且有效期范围以内;4.5.2 气体探测仪使用人必须保证持证上岗(经过培训考试合格);4.5.3 进舱作业人员必须保证使用 2 台以上气体探测仪,并每隔 30 分钟将 2 台仪器的数值进行比对,值差比对必须在 0.2 以内;4.

5、5.4 其中一台气体探测仪必须保证使用长管式探头;4.5.5 下舱前必须将长管式探测仪先放入舱内检测数值是否在允许进舱范畴内;4.6 人员进舱前领班检查要求:4.6.1 作业人员进舱前必须由领班在现场进行班前交底,明确舱室内所排放的污油水的介质,舱内应急逃生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对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口头辨识并作业书面记录;4.6.2 领班必须对进舱作业人员携带的防毒用具(未经使用)进行检查,是否处于可用、会用状态;4.6.3 领班必须检查气体探测仪是否在可用状态,电量必须达到 80%以上;4.6.4 道门口处是否设立专职监护人及风机监护人(监护人必须持证),道门口位置必须放置应急救护物品(氧气

6、枕、防毒面罩、毛巾及淡水);4.6.5 领班对所有进舱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4.7 人员进舱作业要求:4.7.1 人员进舱作业前必须填写书面作业申请,并经逐级签批后将单据悬挂作业道门口处;4.7.2 人员下舱前必须挂设好密闭舱室进舱牌,同时对进舱作业告示板进行再次核实;4.7.3 如舱内结构复杂或空间狭小可在工人腰间系挂牵引绳,明确拉拽信号传达信息;4.7.4 人员下舱前必须将气体探测仪开启并将长管探头放置舱内 3 米有效距离;4.7.5 进入密闭舱室必须保证 2 人以上,严禁单人进入密闭舱室;4.7.6 人员下舱必须保证 3 点着力并随时监听探测仪是否有报警鸣

7、叫现象;4.7.7 人员进入到每层平台后必须间歇 5 秒,对周围的氧气含量进行再次监测;4.7.8 人员进入舱底时必须对周边环境进行再次确认,将通风风袖拉设至作业地点;4.7.9 如在舱内作业期间风袖停止通风,舱内所有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离开舱室;4.7.10 气泵摆放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将气泵直接放入污油水内,气泵吸管插入污油水内后将气泵做好硬质固定(保证);4.7.11 待气泵排水后工作后人员必须出舱,并且对拉设的风袖进行进行再次检查保证通风有效;4.7.12 排放污油水期间必须监控流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8 吨以上;4.7.13 在排水作业期间保证每隔 1 小时进舱检查一次(气泵

8、固定、软管连接状况),进舱前必须用长管式气体探测仪进行再次检测;4.7.14 如在道门口处出现异味严禁进舱,及时通知单船安全主管及车间工程主管等待下一步指令;4.8 出现排水故障进舱作业要求:4.8.1 出现故障按照 4.7.1 至 4.7.6 步骤进行进舱操作,严格执行双人进入密闭舱室制度;4.9 污油与污油水介质的区分要求:4.9.1 如所排的介质表面是水并且只漂浮油花将定性为污油水;4.9.2 如所排的介质表面难以看见水并浑浊不清成黑状将定性为污油;4.10 针对舱室结构复杂或不明舱室要求:4.10.1 油舱、柜及污油水柜必须属专业队伍进行开启操作,严禁清油队伍自行开启;4.10.2 道

9、门开启时必须保留缝隙进行测氧测爆,严禁直接全部打开;4.10.3 道门开启后严禁人员直接进舱通风,必须对舱内的结构、布局及逃生通道路线进行了解掌握;4.11 突发应对措施:4.11.1 如舱内出现气味较重情况严禁进入舱室,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单船安全主管及工程主管;4.11.2 如人员在舱内感觉不适(气味不适、头晕等),立即从腰间取下防毒口罩进行佩戴,并按照逃生路线逃生(或通风风袖铺设路线逃生);污油水排放作业审批证书船名: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作业班组 作业负责人 作业时间 自 月 日 时作业部位 现场监护人 至 月 日 时作业审批前必须落实的安全措施1、经检测,氧气含量为 19.

10、5%23%,可燃气体浓度为爆炸下限的 5%以下,无其它有毒害气体。2、污油水排放作业时所使用的通风、照明设备及工具是防爆型的。3、道门口挂有密闭舱室进舱作业牌。4、进入舱室内排放污油水作业的人员均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及将打火机、手机、等火种或非防爆物品放在舱外。5、进出舱室的人员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上报车间工程主管及单船安全主管。6、排放污油水作业前,已停止周围与污油水作业相抵触的作业。7、进舱人员已携带气体探测仪、防毒口罩、牵引绳等救生设备。8、个人连续进舱作业不得超过 1 小时。9、通风风机保证持续有效通风并设立专职监护人。10、已对舱内结构及逃生通道路线熟知,并与舱外监护人制定紧急联系信号。1

11、1.气体探测仪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效证件。12、进舱设备必须完好并且电量在 80%以上可用状态。13、气泵在舱内工作时必须牢固固定,严禁直接将设备放入污油水中。14、是否已确认所排的介质属污油水。15、使用的气动泵接地是否连接可靠。有效期 自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工程主管 总管 安全主管申请者 签批者 审批者备注交底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第一联为安全主管存档,第二联由施工人员现场悬挂并保存至施工结束备查,第三联由机电主管存档。存档日期均至走船。2、此表由工程主管申请,经总管验证签批、安全主管检查审批签字后生效。3、审批有效期为 7 天。船舶货(燃油)舱清洁安全作业指导书1 目的保证

12、清洁过程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修理过程中油轮货油舱、船舶燃油舱(柜)、LPG 船、散货船舱底杂物的清洁。3 规定3.1 工程主管在下达清油作业指令前,应明确所清油舱的油位。如油位过高,按程序申 请驳油作业;如遇油舱位置在下边柜时应与船方一起测量,确认油位低于道门孔时,方可下达开启道门的指令。3.2 开启道门的施工人员,首先找到主管开具开/关舱 室出入孔盖作业审批证书,并将道门护栏准备到位,在审批合格后,开启道门孔,安装道 门护栏 。3.3 道门开启后,应首先进行通风工作。 风袖要拉设到舱底, 风袖口要做骨架支撑,在做好风袖口固定的同时做好骨架的接地操作。3

13、.4 用于油舱(货油舱)通风的风机,要有专人看护,内容包括:通风量是否符合策划标准、 风袖的破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并监护用于油舱的专用风机不要让其它施工队伍挪做它用。3.5 作业人员进舱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救生绳及气体探测仪,仪器具体使用人员必须经过车间培训、考试持有有效操作证件。3.6 清油人员进舱前必须对舱内结构及应急逃生通道所在位置进行了解,同时可适量饮用纯牛奶已预防中毒。3.7 用于油舱(货油舱)的风机,各施工队伍要悬挂标识牌,风袖要张贴警示帖,如 风机转借其它施工队伍,摘下标识牌、撤掉警示帖。3.8 风机监护人每班要做不少于两次的巡查记录,内容包括:舱室名称、风机号、 电源线是否架

14、空、风袖是否破损、更换时间、各舱的检查时间等,记录 要字迹工整,记录薄要妥善保管。3.9 用于油轮货油舱的专用风机,待其油舱的施工项目展开后,也还要至少保证一台风机专门用于该油舱的通风置换,并继续对该风机进行正常的监护、记录工作。3.10 清油作业开始前,要首先进行警戒区域的设置工作,警戒旗、警示牌要 悬挂明显,如发现警戒区域有与清油操作不相容的作业,要立即进行制止, 对不听劝阻者要及时通知单船安全主管进行处理。3.11 队伍的领班在清油作业前,要根据施工环境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依据本指导书的各项规定,有针对性的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的内容要详细、具体。3.12 深油舱内的

15、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杂物,要主 动与单船安全主管联系,在通道上 设置网标灯。3.13 深油舱内缓步平台上的减轻孔要使用专用护架、平台上如无护栏要加装临时护栏、各清油队伍的领班和安全员对此项防护工作负责(专用护栏和临时护栏找车间清油主管借用)。3.14 进入油舱(柜)的施工人员,应使用矿用防暴灯,禁止穿用带钉鞋;禁止穿用化纤工作服;禁止将对讲机或手机带进舱室;禁止将香烟及打火机带进舱室。3.15 清油桶要双梁加固,挂钩要使用安全带挂钩,挂 钩上必须有防脱落装置,挂 钩人员操作要认真、仔细,做到钩钩确认。3.16 提拉清油桶的下方要设好警戒区域,上、下方人员设定好联络信号,下方人 员在提拉信号

16、发出后,立即撤到安全区域,无关人员不要进入油桶提拉区。3.17 要使用铜质工具进行清油操作,铜质工具不足时,要与清油主管联系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再使用其它材质的工具。3.18 提拉油桶使用的滑轮、麻绳、三脚架、空气卷扬机等工具,由车间统一提供,车间清油小组负责对这些工具的检验,各清油队伍不得使用自带、自制的工具。 3.19 装运油渣要使用专用油垃圾斗。油垃圾斗要有月检标识,油垃圾斗需上船时要经安全主管批准,然后吊运到指定位置,油斗的存放区要拉设禁火警示带,油斗不要装的过满防止吊运过程中溢出斗外造成海面与船甲板污染。3.20 油垃圾斗吊运到码头后,有油罐车现场抽装,抽空后的油斗要及时叉运到指定存

17、放位置。 3.21 清油作业前,要准备足够的木屑、抹布、塑料布等防污染材料,以备应急。甲板上要设置专门的清洁工,边清油边清洁。3.22 清洁完毕。施工队伍首先进行自检,然后向清油主管申报并填写油舱(柜)清油确认表 向安全主管及施工部门主管报验,报验合格后向船方交验。3.23 经过各部门及船方确认合格后,清油队伍要将清油工具还回车间,有垃圾斗送回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机电车间排放污油水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保证排放污油水过程中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修理过程中油轮货油舱、船舶燃油舱(柜)、LPG 船、散货船舱底及机舱等污油水排放。3.职责:3.1 机电车间工程主

18、管负责根据公司及车间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控。3.2 机电车间清油队伍负责具体排放污油水工作的实施。4.管理规定:4.1 单船工程主管必须对需排放污油水舱室的具体介质(污油、污油水)进行区分;4.2 单船工程主管必须对需排放污油水舱室的上 3 个批次承装货物清单进行提交;4.3 排放污油水前必须对舱室的具体施工提交安全策划并并明确标注人员逃生路线及舱内结构布局;4.4 排放污油水严禁使用电泵,必须使用气泵,气 泵必须安装接地线并连接可靠;4.5 排放污油水作业前必须先经作业申请,有施工主管开具工程施工审批证书,经总管、安全主管 审批后方可作业;4.6 排放污油水人员、监护人、气体 检测人

19、必须经过专项培训,并考 试合格持证上岗;4.7 排放污油水作业舱室必须使用专用风机,拉设黄色通风风袖,设立专职风机监护人,并且 24 小时不间断通风置换;4.8 进入舱室进行排放污油水作业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作 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的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作 业人员必须携带防毒面具, 进入舱前前可饮用鲜牛奶防止中毒;4.9 严禁单人进行排放污油水作业。在进入允许单人进入的狭小空间时,应佩带好应急救援绳索做牵引进入,应提前明确应急联系信号并设立专人监护;4.10 在舱内排放污油水使用的气泵必须进行有效的固定,严禁将气泵直接放置在污油水中操作;4.11 工程主管应严格

20、控制作业时间,每间隔 1 小时人员出舱通风换气;4.12 排放污油水期间必须对舱口以外的管路进行巡检,严防“ 跑、冒、滴、漏 ”等现象发生。机电车间船舶货(燃)油舱清油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保证清油过程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修理过程中油轮货油舱、船舶燃油舱(柜)、LPG 船、散货船舱底杂物的清洁。3.职责:3.1 机电车间工程主管负责根据公司及车间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控。3.2 机电车间清油队伍负责具体清油工作的实施。4.管理规定:4.1 油轮油舱清舱、清油作业前首先由工程主管制定清油策划并逐级报批;4.2 工程主管必须向该船大副索要上 3 个批

21、次承装货物介质清单,并在策划中明确标注应对防范措施及通风风量规范要求;4.3 油舱道门开启前必须通知船方大副对需清油舱室的油位进行测量,必须低于道门液位以下;4.4 清油作业前必须先经作业申请,有施工主管开具工程施工审批证书,经总管、安全主管 审批后方可作业;4.5 清油作业舱室周围 20 米范围严禁明火、热工作业,并用黄色警示旗拉设警戒范围、 悬挂警示标志;4.6 清油作业舱室必须使用专用风机,拉设黄色通风风袖,设立专职风机监护人,并且 24 小时不间断通风置换,保证舱内的有毒气体及含氧量在允许作业范围以内;4.7 从事清油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从事清油工作;4.8 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清油作

22、业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 对讲机等物品。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的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作 业人员必须携带防毒面具, 进入油舱、油柜前可饮用鲜牛奶防止中毒;4.9 清油作业应使用防爆手电作业,清油所用工具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器具,针对舱内油污较多或较稀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铜质工具;4.10 严禁单人进行清油作业。在进入允许单人进入的狭小空间时,应佩带好应急救援绳索做牵引进入,应提前明确应急联系信号并设立专人监护;4.11 在清油作业中应对污染的甲板、梯子做好铺垫防护并及时清理干净,凡挖油脚用的工具包括空桶、输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随意堆放,须放在指定位置; 4.12 在清油过程中必

23、须保证持续有效的通风,如施工中风机停止通风立即撤离出舱室;4.13 清油过程中工程主管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清油作业的安全;4.14 工程主管应控制清油作业的时间,应保持连续作业时间每 2 小时出舱通风换气;4.1.5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妥善放置,严禁污染生产场地。在施工或吊运过程中,防止 “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密闭舱室通风作业管理规定1 目的规范船舶舱室通风管理的各项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安全生产需要。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修船舶舱室的通风管理。3 职责3.1 总管小组负责对在修船舶的通风进行策划,根据策划结果对通风设备、设施的配备到位进行要求和组织,对在

24、修船舶的通风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3.2 机电车间负责根据总管小组的通风策划及相关要求对(货)油舱、泵舱、SLOP 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干隔舱公共通风的实施、 监护和维护。3.3 涂装车间负责组织对密闭舱室特涂施工油漆作业期间、油漆作业完毕后经测氧测爆确认合格前、油漆工程彻底报验前的舱室通风监护和维护。3.4 综合服务车间负责提供通风设备所需的移动电站、油柜等设备设施上船到位,对移动电站的维护及正常供电负责,负责风机、空调设备线缆的接、拆 电 ,对风机等设备的线缆状况进行巡查。4 管理要求4.1 (货)油舱、泵舱、SLOP 舱、油 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

25、以下简称“液货舱”) 公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4.1.1 船舶进厂前,由单船总管组织总管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单船通风策划工作,根据工程情况,由机 电主管填写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经安全主管审核、总管批准后实施。此表一式三份,安全主管、综合服务三供班、机电通风班组各保存一份。4.1.2 综合服务三供班按照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上所需风机的用电量提供移动电站(每台鼓风机按 8KW 功率 计算)、油柜,船舶进厂后 12 小时内移动电站需安装到位、并能够提供电力。4.1.3 机电通风班组按照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上的要求安排通风队伍,准备风机,船舶进厂后,保证风机 24 小时安装到位并开始通风

26、。风机上需挂设“ 油舱通风、禁止挪用”告示牌。4.1.4 上述舱室原则上需 24 小时不间断通风,特殊情况由单船总管、单船安全主管分别向生产部、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汇报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减少通风时间或间断通风。4.1.5 上述舱室的通风风袖的颜色为黄色。4.2 船舶独立水舱及散货船干隔舱(以下简称“水舱” )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4.2.1 船舶进厂后,根据首次测氧测爆结果、工程勘验或工程前期施工准备的要求等由单船总管小组决定是否对打开的水舱进行立即通风。4.2.2 热工作业前,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的通风进行设置,热工作业期间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舱室的通风情况进行维护。4.2.3 特殊

27、情况,如在热工作业范围特别少、 热工作业时间特别短、 舱室容积大结构简单的情况下,由施工队伍申请工程主管并征得单船安全主管(或单船安全员)的同意后,方可在没有通风的情况下、在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及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操作,采用二氧焊接的情形除外。4.2.4 上述舱室内在无人作业时可关闭风机,但氧乙炔皮带及二氧焊机设备等必须提前出舱。4.2.5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4.3 液货舱热工作业的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4.3.1 在液货舱内部开展热工作业之前,在所设置的公共通风能力基础上,根据舱室状况及热工作业范围,由总管小组对舱室的通风进行重新策划。工程主管按照策划结果组织施工队伍补充通风设施。4

28、.3.2 严禁转移、借用上述舱室的公共通风风机、 风袖为热工作业点进行通风,特殊情况下必 须征得单船安全环境监督部安全人员同意。4.3.3 对套舱(水舱或干隔舱道门处于液货舱内部、水舱或干隔舱与油舱的密性已经破坏的水舱)内部的热工作业通风同样需按照 4.3.1 及 4.3.2 的要求进行实施。4.3.4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4.4 通风设备安装4.4.1 机电通风班组接到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或得到单船总管小组的通知后立即安排通风队伍,确保公共通风及时到位。4.4.2 对 4.2 及 4.3 项的通风设施,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请、设置。4.5 风机监护4.5.1 各

29、单船上机电通风队伍必须设置责任人,责任人对单船的公共通风情况负监督、管理维护责任,对损坏风机、损坏风袖、挪用油舱公共通风等违章行为必须及时向单船安全人员进行反映。4.5.2 热工作业施工队伍对热工作业风机、风袖的完好性进行全程监控、维护,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6 舱室通风量要求4.6.1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通风置换大于 2 次/小时,若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 1 次/ 小时,但不得少于 1 次/小时。4.6.2 水舱的热工作业通风:通风置换大于 1 次/小时 ,热工作业量大时,增加通风量。4.6.3 套舱的通风:通风置换大于 2 次/小时,若所涉及到的油舱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 1

30、次/ 小时 ,但不得少于 1 次/小时。4.6.4 大量气割作业或经过审批可以在舱室内采用 CO2 焊接的舱室必须加大通风量。4.7 风袖的拉设固定、开口及防止风袖被挤压的要求。4.7.1 风袖需用铁丝或麻绳绑扎在风机的出风口上,骨架式风袖需将风袖端部的原有骨架铁丝固定在风机出口上,并应做好接地连接。4.7.2(货)油舱、泵舱、SLOP 舱、油 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出口须采用钢圈骨架内支撑。4.7.3 风袖经过的通道不可影响到人员进出舱室或人员紧急逃生,风袖在舱内需固定。4.7.4 在液货舱内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在各层脚手架上必须设置、预留防挤压风袖通道,通道四

31、周需设置护栏、防止人员坠落。4.7.5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必须拉设到舱室的最底部,对于道门在舱室侧面或下部的液货舱,风袖必须拉设到液货舱内部远离道门的最远处。4.7.6 用于热工作业的风袖开口通风方法:将风袖贯穿作业点,固定在电气焊火花飞溅不到的位置,可以将风袖口扎死,在每个作 业点附近的风袖可以开小的通风口,风袖离作业点不得超过 5 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10 米。 风袖执行实名制。4.8 特涂通风及监护人的要求4.8.1 特涂作业通风根据舱容由涂装主管确认所需使用风机(空调)的数量,并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通风策划表(见附件 2),每个特涂舱室的通风置换量需达到 8 次/小时以上。4.8.

32、2 特涂通风风袖的开口形式必须按照涂装车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4.8.3 特涂风机监护人必须经过涂装车间风机安全监护人培训,经考核后方可上岗。4.8.4 监护人在负责风机监控过程中,监护好施工部位的各种警示标志,及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如油漆作业、清油作业,20 米内严禁烟火, 严禁任何热工作业 ),一旦发现隐患需及时制止并上报。4.8.5 特涂作业后经有效通风、测氧测爆合格, 经安全主管确认后,方可撤离 风机(空调)或将通风维护工作转到其它车间或施工队伍。4.9 大型改装船液货舱通风补充要求:如舱室清洁程度较高,舱室内连续通风 1 个月以上,停止通风后舱壁在连续 7 天内没有残油渗出,气体检测无

33、明显变化,舱内管系已全部拆除或打盲板,且 舱内长时间无施工时,在经过单船总管小组策划并确认后填写船舶舱室暂停通风申请表可暂停通风,但必须保证每天进行 2 次测氧测爆工作,如夏季高温期(温度达到 30)每日需进行 4 次测氧测爆,舱室内设测氧测爆签到表,单船安全人员定期测氧测爆并签到。如 舱室内恢复施工,通风仍按照液货船通风标准执行。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油轮油舱施工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 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厂修船舶的油轮(舱)施工过程。3 管理规定3.1 船舶进厂前的要求3.1.1 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

34、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细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 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检验合格证书。3.1.2 船舶装载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3.1.3 经营部在中标前后要向船方明确我司油轮油舱清舱要求,详细了解进厂前船舶的洗舱计划、洗舱结果、污油水及油角残留情况等,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生产部及安监部。3.1.4 在船舶靠泊锚地进厂前,由生产部、安 监部派人组成勘验小组, 对油轮油舱清油情况进行勘验,合格后方可进厂靠泊码头。3.2 船舶进厂后的工作要求3.2.1 消防准备工作油轮进厂靠泊后,安监部消防员负责消

35、防器材(消防水带、泡沫/干粉/CO 2灭火器、泡沫罐车)到位,并视明火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确保明火区域内有消防水枪,并保持一定 压力,在梯口须设置油轮严禁吸烟警示牌。3.2.2 清油作业1) 清油作业前,由总管、机电主管、安全主管、消防员等组成单船防污染小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污油流到海里造成污染。由涂装主管组织清油施工人员在甲板上适当位置铺设草帘,防止人踩在油污上滑倒跌伤。2) 凡涉及到明火作业油舱,必须先将舱内油泥清干净后,并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a) 无块状的油渣;b) 无聚集状的残油;c) 单船总管、安全主管、机电主管确定的其它标准。3) 开启油舱(柜)道门时严禁

36、敲击。4) 施工前必须设置明火作业禁区,在打开的油舱道门周围 5-15 米范围和上方为明火作业禁区,禁火区范围内禁止明火。5) 施工前必须确保舱(柜)内有足够的照明亮度和持续有效通风方可施工。使用的照明灯具和通风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6) 舱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监护要求,严禁一人单独作业。7) 在人员进入前,舱(柜)必须经过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8) 清油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穿化纤的服装和穿带钉鞋。随身携带的手电、工具、器械等必 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清油作业区域。清油作 业应每隔 2 小时出舱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9) 接收污油或油污水所用的船舶应有海事局认

37、可的合格证及船检证书,所有油驳等接收物品需经定期检验确认无渗漏方可使用。10) 凡挖油脚用的工具包括空桶、输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随意堆放,须放在指定位置,工程 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妥善放置,严禁污染生产场地。在施工或吊运过程中,防止 “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11) 油舱清油后,由清油队持油轮油舱清油确认表交涂装主管检查确认,然后交施工部门工程主管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确认后,最后由安全监督部安全主管确认,三方都认可后为清油合格。12) 没检查确认合格的油舱(柜)不允许进行明火作业。3.2.3 气体检测1) 气体检测工作必须由安全主管进行。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气体检测人员在进舱

38、工作时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随身携带的工具、手电、器械等必 须符合防爆要求。2) 测爆仪应选用国家指定的部门鉴定认可的仪器,并由质检部定期按出厂说明书或有关资料进行检验和校正。3) 所有油舱(包括油管、线)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 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 1%以下,否 则应当停止作业;对各明火施工区域所涉及到的油舱,根据清舱状况和气温情况,必须随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发现超标,即刻停止施工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 进行气体检测时必须先检测舱(柜)的氧气含量,合格后才能进舱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并开具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3.2.4 施工安全要求1) 油舱施工,必须进行有效的抽风及送风。2) 施

39、工工艺要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可靠性及施工人员的应急逃生通道。各施工部门尤其是起运车间脚手架的搭设要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的畅通,并且在逃生通道适当位置张贴荧光指示标识。在油舱的适当位置设应急逃生孔。应急逃生孔的数量由总管根据工程量和舱室内结构而定,应急逃生孔应有明显的荧光指示标识,并使每一个施工人员熟知。起运车间应根据油舱结构,在 舱内底部框架龙骨上搭设走桥,以便于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逃生。3) 各有关施工队的专职安全员都要定船、定人强化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4) 严禁搭架作业、清油作业同时进行。5) 凡发现不安全因素,人人有权举报或制止施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施工者 认为施工中存在

40、危险,有权拒绝施工。3.3 其它安全要求1) 油舱(柜)标识要求具体执行厂修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2) 油舱道门打开后,总管小组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落实道门防护措施。3) 进舱施工人员每小组至少配备一把应急防爆手电。4) 清油作业后,起运车间搭架作业使用的 220V 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5) 油舱内需进行明火作业(包括水舱内动火牵涉到油水舱公用壁)的,油舱内残油需清除干净,原则上不可以经局部清油后在舱内进行明火作业。如情况特殊,无法做到完整清油的舱室,由施工部门工程主管、总管根据工程情况定出清油范围、制定施工方案,由 单船总管报生产部和安监部审核,经两部门同意后由两部门分别报公司分

41、管生产、分管安全公司领导审核,并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6) 电焊机、钢板等物品严禁放在油舱标识划定的区域内。特殊情况下,油 舱已清洁干净,已经安全主管报验合格,经安全主管同意后方可将电焊机、 钢板等放在油舱标识划定的区域,但必 须在电焊机下面垫好胶皮、木块等不易导电的介质。7) 在油管修理工程中,施工人员应先准备好足够的木屑或回丝布及接油容器后方可拆卸,如有污染现场,及时进行清理以防止污染物流入港池内。8) 严禁在未经清油测爆合格的舱(柜)的隔舱板、顶板、底板等任何区域进行明火作业。9) 对于在未经清油测爆合格的舱(柜)附近进行明火的施工项目,施工部门必须先将施工项目的具体位置标出并向现场安全主管报检、确认后,在安全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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