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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办公系统快速操作手册.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4042276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6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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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方希望OA协同办公系统快速操作手册一、系统使用注意事项1、 IE 浏览器版本必须是 6.0 及以上版本;2、 需要关闭上网助手(3721) 、GOOGLE、MSN、百度等工具的广告拦截功能;3、 第一次使用点击登陆页面右下角辅助工具安装,安装相应的辅助工具。 二、登录系统1、 进入系统办公:打开 IE 浏览器,输入办公系统服务器地址:OA 内网登陆:http:/10.0.0.8 (总部员工在公司内登录的网址)OA 外网登陆:http:/ (子公司及总部出差在外地登录的网址)2、 用户名规则:使用人员用户名为姓的全拼+名的简拼,如:李世明(用户名为:lism) ;用户初始密码为 123456。

2、特殊的如重名或姓名同音特别规定如东方希望 OA 系统第一期关键用户名单 中“蓝色”着色部分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点登录按钮进入办公系统。(图一)(注意:如果仍然有拦截,造成无法登陆。请先卸载拦截插件,如果仍然无法登陆可以在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按住 Ctrl 健再点击登陆)三、修改密码如图三所示进入办公系统后,在系统首页,点“个人设置” ,再点选“修改密码” ,在下面的修改栏中输入您的新密码两次,确认后修改成功。下次登录系统使用新的密码。用户名密码辅助工具安装 shouye (图二) 四、系统首页图三是进入办公系统后的界面,即系统首页。在主工作区有两个首页:个人首页和单位首页每个首页 4 个工作

3、模块:个人首页:待办事项、跟踪事项、下面两个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更改。更改在个人设置下面的更改个人首页设置。单位首页: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设置, 默认显示为:新闻、公告调查、单位知识文档、最新讨论。1、 “待办事项”是指别人交给您,需要您办理的事情,包括公文和协同;点击可以进入处理。2、 “跟踪事项”是指您交给别人办理的事情,包括公文和协同;点击可以查看别人处理状态、处理意见和结果,还可以发送催办信息。3、 “公共信息”包括公告、调查和讨论、新闻内容。单位内最新的公共信息在单位首页进行发布。4、 “关联人员/项目” ,系统对关联人员和项目进行信息绑定。 关联人员设置后,一个时间段内与此人产生相关的各

4、种信息(包括协同、邮件、文档及对方日程安排等)都在一个界面内显示,方便应用。同时可快捷向对方发送协同、邮件和在线短信; 关联项目信息显示一个时间段内一组人产生的与此项目相关的各种信息如:协同、计划、文档、会议等。5.“消息窗口”是系统弹出的即时提醒信息。当您有新的公文/协同需要处理,或者有新的会议通知的时候,系统以消息窗口的形式推送到桌面提醒。烽火机械厂办公系统修改密码个人设置(图三)1.待办事项 2.跟踪事项4.关联人员和项目3.两个可自定义五、审批处理事务1、查看正文及附件登录进入系统后,有新的事项办理,会以“消息窗口”形式弹出提示;关闭弹出消息窗口,点击该待办事项,可直接查看正文内容。如

5、有附件,将在窗口右边显示。附件可保存,也可直接打开。(图四)2、查看意见:下拉滚动条,可查看处理人意见。(图五)滚动条附件窗口状态查看处理打印附件查看他人处理意见正文内容3、查看流程处理情况:点击“状态查看” ,查看流程。标注绿色表示该节点已经处理,标注红色 X 表示该节点还未处理。(图六)4、加签、知会、上传附件:处理人需要知会其他人员,或者需要其他人参与事件处理,可点选“高级”按钮,这时在界面会增加“知会”和“加签”2 个按钮。点击“加签” ,弹出选择窗口。选择相关处理人或部门,则这些人参与该事件的处理(图示:) 。可根据需要上传附件。(图八)加签、知会图示: (图九)状态查看处理流程加签

6、后知会后加签知会5、处理:点击“处理”按钮,出现如图界面,选择处理态度,写入处理意见(可不写) ,点击处理动作按钮,流程移交到下一处理节点,处理完毕。(图十)处理动作图示:(图十一)处理处理态度继续分选项继续回退终止撤销处理动作填写处理意见六、发起事项1、发起协同1)当有工作交由其他人员办理,可以使用协同功能。2)进入办公系统后,点选“协同工作” ,点选“新建事项” ,输入标题、正文和附件内容。3)选择处理人:新建流程,按下拉菜单选择部门,选中处理人员,点击“右选”按钮,把相关人员选中,可重复该操作多选,人员选择完毕后提交,流程建立完成。4)提交后,点击“立即发送” ,则事件成功发送给处理人。

7、(图十二)备注:1) 督办事项:协同事项可以预归档到相关文件夹,以方便领导查阅和督办。有该文件夹查看权限的人员,即使不参与该项工作处理,也能够查看该事项的处理过程和意见。2) “新建/待发”模块可新建协同事项或查看保存待发的事项。3) “已发事项”跟踪查看已经发出的协同事项,并可进行转发、重复发起、撤消、删除和归档操作。4)“待办事项”查看别人发来协同事项。可进行转发、删除和归档操作。5)“已办事项”查看别人发来协同事项。可进行转发、删除和归档操作。知识点:串发即事件在一个人处理后再交给下一处理人处理,并发指两个或多个处理人同时处理某一事件.流程如下图所示。归档目标文件夹右选按钮反选按钮下拉菜

8、单按钮正文内容(图十三)串发流程图示并发流程图示2、模板调用在系统中建有工作中常用的流程模板,授权使用的人可以在建公文和协同的时候调用,不同的人能够使用的模板不同。在新建公文时,可点选“模板调用” ,出现如图六所示界面。双击选中。系统模板需要授权方可使用,每个人看到的模板不一定一样。(图十四)七、工作跟踪、催办当一个工作公文/协同事项发出后,可对该工作跟踪,查看处理情况、处理意见以及处理人上传的意见等;对没有及时处理的人员,可点击“催办”按钮,出现附言窗口,写入催办内容,按确定后催办信息发送到该处理人办公系统桌面。(图十五)八、文档管理点击“文档管理” ,点选树型结构在有权限的文件下,可新建文

9、档夹、新增文档,以及进行更名、移动、删除、映射等操作。1、 个人文档:个人文档存放个人资料,该资料只有本人有权限管理和查阅。2、 单位文档:单位文档参照单位现行文档管理模式,采用分级分类授权管理的方式,可设置单位和部门的文档管理员,对单位文件进行管理和授权。3、 项目文档:绑定关联项目相关信息,可查看一个时间段内的一个项目组人产生的与这个项目相关的各种信息如:协同、计划、文档、会议等。4、 授权如下图,点击文件或文件夹后面的“修改”按钮,出现如下的借阅或共享的提示框,点击“添加” ,可选择需要授权的人员。对文件借阅可设置借阅时间;对文件夹共享,共享授权权限分三类:“全部” 、 “写入” 、 “

10、读取” 。授权之后也可以删除授权。5、 操作动作在有权限的文件夹下,可新建文档夹、新增文档,选择树型结构查看。以及进行更名、移动、删除、映射等操作。(图十六)文档的借阅 与共享九、关联人员和关联项目1、 在个人设置中,有“关联项目设置”和“关联人员设置” ,点击之后可设置关联项目和人员信息。创建项目必须授权后才能进行。(图十七)2、 关联人员信息显示与该人员相关的协同、文档和该人的日程安排,关联项目信息显示与项目相关的协同、文档、计划和会议等内容。 (图十八)十、办公系统的是深入学习1、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直接点击上方的帮助,在里面进行相关帮助信息的查找。2、在单位首页的 单位知识文档

11、里面点击 OA 学习资料 下面存放的是各种相关的教程带语音的 PPT 教程,用 office 带的 powerpoint 直接打开,按 F5 最大化语音讲解流媒体教程,直接下载下来,双击打开收看(操作加语音)word 的操作手册,可以把相关部分打印出来进行学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

12、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13、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

14、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15、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16、(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

17、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

18、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

19、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

20、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21、。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

22、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

23、)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

24、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

2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

26、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

27、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

28、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29、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

30、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

31、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

3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

33、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34、;(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35、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

36、)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

37、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

38、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

39、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

40、、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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