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指南预算单位申报时需上传以下电子资料至系统1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 员会或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文本。2 .部门预算批复、追加 预算的批复。3 .本 单位负责人、本 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的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 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4 .招标中标通知 书,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财政部批复的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文件、财政部批复的同意 进口设备的批复。5 .有关工程进度的 资料:工程进度报
2、审表(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 证书(监理单位)。审计 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6 .付款的相关凭证及验收手续。7.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 项目 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处审预算单位登陆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 ,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详见申请资料报送明细表 ) 。初审人员登陆审核系统受理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料,并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初审人员在审核系统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分管处长进行复审。分管处长对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对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定。分管办领导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办结初审人员根据分管办领导签署的意见在中央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后,将用款申请书前三联返回中央预算单位,将第四联归档。办理地点:1104 室 电话:86658992 传真:8665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