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4017473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2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鍵入文字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 QA本項 Q&A 之編輯,依照問題性質及處理流程分為九大部分,其內容及編號如下:一、受理程序及決定判準(編號 114)二、調查程序(編號 1536)三、保密與資料調閱(編號 3741)四、諮商輔導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的角色(編號 4246)五、危機處理(編號 47)六、調查結果與調查報告(編號 4851)七、懲處程序(編號 5258)八、申復救濟程序(編號 5966)九、追蹤 (編號 6769)十、其他(編號 7275)以下性平法簡稱性平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簡稱防治準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

2、充說明一、受理程序與決定1. 學校受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為何?一、任何申請調查案件或檢舉案件,學校應於 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二、決定是否受理,係屬學校權限,如案件明顯具備性平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學校之收件單位(如:學生事務處等)可逕行回復不受理,並於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性平會。一、性平法第 29 條第 1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性平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 1 項之申

3、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 2 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鍵入文字2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判準三、不受理事由之有無,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 3 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三、答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之公文,應以學校名義為之。四、 期間之計算,因性平法具有公法之性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至第 50 條規定辦理。治準則)第 18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

4、處。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三、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間之計算):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

5、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鍵入文字3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一、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2. 案件交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時,應如何決定?一、具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二、決定程序依防治準則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三、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後,仍應由學校以其名義 依性平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申請人或

6、檢舉人是否受理。一、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二、性平法第 29 條第 4 項: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三、防治準則第 18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前項收件單

7、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鍵入文字4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3. 學生畢業後才向校方提出調查申請(例如:學生在校時發生的,但畢業後才想要提出申訴),學校是否還能受理?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平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平法受理調查,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且防治準則第 28 條第 2項規定,性平會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性平法第 28 條第

8、 2 項,未規定申請期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4. 若有人向學校提出在性平法實施前所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申請調查,學校是否受理?性平法施行前所發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應依事件發生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但可參考性平法程序進行調查與處理,惟調查結果如有涉及適用性平法規定對學校或當事人進行不利益處分時,則應審慎或避免。一、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5. 若申請調查性騷擾案之雙方皆為教職員,學校應否受理?依性平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9、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爰事件雙方皆為教職員之案件非性平法之適用範疇,並依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不予受理。惟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者,應依該等規定處理。鍵入文字5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6. 若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為約聘人員或外包商家(保全、清潔、維修等),學校是否受理?一、除有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情形外,應予受理。二、依防治準則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立法意旨, 職員之定義其應係由功能或行為面予以定義,而非身分或資格面(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者) ;換言之,凡於學校有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事實之人員,應均屬之。防

10、治準則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一、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7. 若性騷擾案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是校外人士(房東、商家等),學校是否受理?一、學校應協助處理。二、學校應協助受害學生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向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依同法同條第 2項意旨,應得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三、學校應參考性平法第 24 條之精神,提供學生其他相關協助,如心理諮商等。一、性平法第 24 條規定:學校或

11、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一、受理程序8. 若雙方曾私下和解過,但受害人事後仍提出申請調查,學校是否受理?一、受害人既依法申請調查,則除有性平法第 29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情形外,應予受理。二、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及防治準則第 28 條規定意旨,受理校園性侵害

12、、性騷擾案件為學校的行政責任,且雙方先前之和解係屬其私人間補充說明 (吳志光教授提供)一、由性平法之立法精神觀察,該法具有公法性質。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具有公益性,學校係基於教育之行政義務實施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既非單純之私法事件,則被害人鍵入文字6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與決定判準之關係,學校不受其影響,仍然必須進行調查處理,然先前之和解可作為懲處建議之參考。對其權利並無完全之處分權,公權力仍得憑藉依法行政原則,適度介入限制當事人紛爭以達維護公益之行政目的。故此處之和解,其性質類如非告訴乃論罪刑事事件中當事人之和解,該和解並無阻止調查權之效力,

13、僅列為為行為人犯後態度之參考。二、據上述理由,若當事人曾和解,而被害人於和解後仍決定向學校提出調查申請,學校仍應受理。一、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9. 若申請調查人於調查期間與行為人私下和解而撤回申請,學校是否要繼續調查?一、 學校得依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5 款規定繼續調查。二、 和解是解決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之責任,學校之行政調查不受當事人之間任何形式和解之影響,申請人因和解而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如基於校園安全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之考量,仍得依性平法繼續調查。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5 款: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

14、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鍵入文字8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10. 若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是否受理?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及防治準則第 28 條規定,即使在司法程序進行中,性平會仍應進行事實之調查釐清,並積極進行後續之性別平等教育,不受司法程序之影響。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防治準則第 28 條: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補充說明(吳志光教授提供)一、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之性質及目的不同。二、性平法基於校園性侵害性

15、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特性,規範學校於知悉事件後需立即進行通報、輔導、行政協調、增設或改善校園安全等緊急措施,該等行政措施同時影響當事人個人及學校人事、設備。且性平法為期有效救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已於該法第 31 條第 1 項明文限定最長調查期限。三、另一方面,申請調查之案件縱使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司法手段無法完全滿足維護校園安全、保障當事人受教權及工作權等措施;且司法程序較嚴謹費時,其機動性不如行政程序。四、是以,基於校園自主性,即便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仍應受理,並依據性平法立即為調查處理,並提供當事人適當之協助。鍵入文字9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一、受理

16、程序與決定判準11. 匿名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是否受理?一、 依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原則上不受理。二、 但依性平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精神,若案件情節重大,涉及校園空間之公共安全,可由性平會委員擔任檢舉人,依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啟動性平會之調查程序。又如屬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防治準則第 19條,應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三、 另當事件查無足以識別加害人或被害人之身分時,性平會仍宜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討論,研議相關預防措施,防止類此事件之發生。一、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

17、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二、性平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依防治準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鍵入文字10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12. 若有人具名陳述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實,但不願申請調查,能否只是備案?一、 學校應依性平法第2

18、4條規定,主動告知申請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並依第23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二、 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申請案做成紀錄;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此不受時間限制。三、 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維護其課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避免報復等) ,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補充說明 (吳志光教授提供)一、 學校依據性平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具有公益性質,故學校之調查權原則上

19、不受當事人意願之拘束。二、 惟當事人之配合度無疑會影響調查之進行,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調查容易造成二度傷害,故不宜貿然為之。三、 申請人面對調查容易心生恐懼焦慮,故學校應於開始訪談前給予申請人足夠之準備,包含法規資訊、 心理建設、充裕時間等等,在申請人未準備妥當前,學校仍應依法通報、製作檔案紀錄,並為適當緊急措施。四、 申請人未準備接受調查前,建議給予如備忘錄之書面證明,並為相互保密之承諾,明確告知此時尚未開啟性平法調查程序,以避免性平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調查期限之開始計算。待申請人願意面對調查程序時,請其正式提出調查申請,屆時開始起算性平法第 31條第 1 項之調查期限。鍵入文字11類型

20、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五、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對於被害人身心均為嚴重傷害,從而調查程序原則上應尊重被害人意願,並儘量以保護被害人感受之方式進行。惟於行為人再犯可能性極高、犯行程度嚴重、涉及多起案件等情況時,依該調查案件之公益考量,學校仍應積極處理。校園安全之考量遠高於申請人不願受調查之私益時,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可指定校內人員為檢舉人,以檢舉開啟調查程序。六、若行為人涉及多起案件,而學校已開始調查他案時,此時另案被害人以證人身分獲邀協助調查,縱使另案被害人不願接受調查,僅為證人不願作證,學校仍應蒐集其他證據,繼續他案之調查程序。一、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13. 如果該案在司法程序中已

21、定讞,學校是否可再接受申請調查和檢舉?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及防治準則第 28 條規定,學校得接受調查申請或檢舉,並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處理。一、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二、防治準則第 28 條: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鍵入文字12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14. 若學生直接向教師反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教師應如何處理?一、 應依性平法規範之處理流程處理,並應將事件告知學校,由學校相關單位進行依法通報、輔導、告知權益、提供救濟管道,鼓勵被害學生儘早提出申請調

22、查。二、 原則上尊重被害人開啟調查程序之意願,惟具高度公益性之事件得由教師或學校人員以提出檢舉之方式開啟調查程序,經由收件單位轉交性平會依法調查。三、 基於校園安全及對現場證據之保存,教師可在現場進行危機處理,如先蒐集證據供性平會參考,未來亦可擔任證人。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二、調查程序15. 哪些人才符合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所謂之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一、 依防治準則第 22 條相關規定認定之。二、 中央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依據防治準則第22 條第 3 項規定,定期補充調整人才庫之內容。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

23、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調查程16. 調查過程中,申請人或行為人自行蒐證,調查委員可否採用?依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雙方當事人自行所蒐集之證據,仍可提供調查小組參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7 條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鍵入文字13類型編

24、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序17. 若申請調查案件涉及身心障礙或特殊疾患學生,調查小組是否應有特殊組合?建議調查過程中邀請特殊教育專家或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18. 若行為人為外籍人士,行為人能否自行帶翻譯人員接受調查?調查程序應由學校性平會主導,故當事人如有需要,翻譯人員由性平會聘請,翻譯費及調查之相關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二、調查程序19. 案件當事人雙方均為學生時,調查小組是否要有學生委員?不一定,學校得視情況決定。惟調查小組成員應具備行為能力(滿 20 歲)及專業能力,因此若為高中以下學校,調查小組成員不應包含學生。二、調查程序20. 如果調查程序中發現疑似有性侵害行為,由哪個單位

25、負責通報?根據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規定,無論是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者,應於 24 小時內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通報,並建議回報學校通報窗口人員,進行校安及上開法定通報。一、性平法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鍵入文

26、字14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21. 若疑似受害人不願意被通報,怎麼辦?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其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教育人員仍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學校可於法定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

27、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調查程序22. 調查過程中,協助處理案件之行政人員權限為何?行政人員只負責聯絡通知、送達公文等行政作業,不應該回答調查之相關內容。二、調查程序23. 調查過程中,無法連絡上行為人/申請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或行為人/申請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不願配合時,如何處理?一、通知方面,只要依公文程序以雙掛號將公文寄達左列人員之地址並經簽收,就可完成送達(直接送達及補充送達) 。如當事人

28、拒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規定以留置送達之方式 ,完成送達,仍有困難,則得依第 74 條規定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完成送達。如果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例如無住址、戶籍地址,已不知去向) ,則以公示送達(行政程一、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鍵入文字15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序法第 78 條)

29、之方式完成送達。二、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若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時,學校可依據性平法第 36 條第 2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惟若係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不願配合調查且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則無法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2 項規定加以處罰,故只能道德勸說、曉以大義。三、調查委員在履行前述一、二之程序後,並依其職權進行相關之證人及證據調查後,得綜合整體調查之結果,作為事實認定之依據,並於報告書中說明此一調查狀況。為送達。 二、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

30、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三、性平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24. 調查過程中,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雙方之家長?若當事人未成年(未滿 20 歲)則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已成年,則可詢問其意願後,再視情況而定。二、調查

31、程序25. 調查過程中,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之系主任/導師?視情況而定。若涉及當事人之工作權或受教權時,則應以符合性平法第 22 條第 2 項、防治準則第 23條第 3 款或第 4 款所定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以及防治準則第 25 條、第 27 條等規定且必要者,通知相關人士,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之。其餘情形仍應遵守保密規定。一、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防治準則 23 條第 3 款或第 4 款: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三、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鍵入文字16類型編號 Q A 法規

32、依據或補充說明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避免報復情事。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四、防治準則第 27 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

33、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一、心理諮商輔導。二、法律諮詢管道。三、課業協助。四、經濟協助。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鍵入文字17類型編號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鍵入文字18二、調查程序26. 調查時,當事人可否由他人陪同接受調查?一、若當事人未成年(未滿 20 歲):可由法定代理人陪同。二、若當事人已成年:原則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接受調查。惟經當事人提出並經調查小組認定確有特殊需要者,依行政程序法

34、第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及第 31 條規定為處理原則;陪同人員均應負保密義務。三、輔佐人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其他適當人員(例如心輔老師)陪同。四、律師得以受委任代理人身分陪同,但不能代被申訴人回答問題。若經調查成員同意後,可於最後陳述意見。五、依法進行事件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一、行政程序法 24 條(委任代理):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行

35、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二、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單獨代理原則):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三、行政程序法第 26 條(代理權之效力):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四、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輔佐人之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鍵入文字19前二項之輔佐人,行

36、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五、性平法第 30 條第 4 項: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27. 若調查小組皆由女性委員組成,是否違法或屬瑕疵?為符性平法之立法意旨,調查小組成員除應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性別比例之規定。又依據本部 96 年 11 月 7 日台訓(三)字第 0960154562 號函調查小組,其性別比例除依法達到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外,應請衡酌性別平等參與之原則,以實現立

37、法意旨。 一、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二、依據本部 96 年 11 月 7 日台訓(三)字第0960154562 號函調查小組,其性別比例除依法達到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外,應請衡酌性別平等參與之原則,以實現立法意旨。 二、調查程序28. 安排調查時,應注意什麼事項?、 調查過程中,調查申請人、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等訪談時間和地點應排開(各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訪談安排也應錯開),以不互相碰面為原則。、 對所有接受調查的人,應事先告知受調查者相關法規以知其權益。、 建議注意申請

38、人、檢舉人安全之保護措施,避免任何人於訪談前後至訪談地點附近堵人,對其騷擾、施予恫赫、威脅或嘲弄。二、 29. 調查結束後,當事 依據本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依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鍵入文字20人是否可再提書面意見?0950132320 號函送本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第 2 項規定,訪談結束前,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並儘可能讓其充分表達。調查結束後,並應告知當事人可另以書面方式補充意見。 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

39、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而何謂充分陳述意見及答之機會,依左列行政函示。30.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欲了解自己在調查當中的角色,行政人員在遞送公文時要如何說明?行政人員可大略告知,此為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委員需請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協助釐清事實,以充分掌握事件相關資訊,但不能告知當事人之姓名及案件內容。調查程序31. 如何保護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依性平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4款、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學校洩

40、密者,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1 項處以罰鍰,以玆保障協助調查者之身分不被曝露。防治準則第 24 條: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二、 32. 案件當事人之諮商 視情況而定,案件當事人之諮商

41、輔導人員有協 本部 100 年 5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00073788鍵入文字21輔導人員能否接受調查?助調查必要時,應以專家證人身分述說當事人之身心狀況(為遵守諮商倫理,不陳述個案所告知之案件內容) 。號函: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邀請各直轄市、縣(市)家防中心社工人員以專家證人身分協助調查案之說明(依據內政部 100 年 4 月 29 日台內防字第 1000089218 號函所送召開校園性侵害事件專家證人案專案會議及 113 保護專線 100 年度第 1 次執行狀況檢討會議會議決議辦理):請學校於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時,為利案情之判斷,建議外聘具社工、心理專業之調查專業素

42、養人才協助調查;倘調查小組認以社工人員有協助調查工作之必要時,僅邀情其列席提供處理性侵害案件相關之專業意見及諮詢,其所提供之資訊不涉及陳述個案所告知之案件內容(其角色同學校諮商人員) ,以避免其專業角色之衝突。 調查程序33. 若調查期間消息傳開,學校可對外宣佈的程度為何?依據性平法第 26 條規定處理。 性平法第 26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二、調查程34. 何謂調查程序

43、上有重大瑕疵?性平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之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依據本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送本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之一、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鍵入文字22序 規定辦理,例如:1. 組織不合法:a. 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b. 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c. 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d.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2. 違反迴避規定:有依

44、法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3. 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二、防治準則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三、行政程序法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四、行政程序

45、法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鍵入文字23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35. 若受邀協助調查者未成

46、年時,作證前是否需要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因只需要協助調查者就所知的事實為陳述,並無進一步的法律責任。36. 調查期間,若被害人需要心理輔導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相關協助時,學校是否應支付費用?依防治準則第 27 條及相關法規,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防治準則第 27 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一、心理諮商輔導。二、法律諮詢管道。三、課業協助。四、經濟協助。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

47、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鍵入文字24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37. 當事人或被調查人是否可要求錄音錄影?一、於調查開始前應主動告知雙方當事人調查過程中之錄音錄影事宜。二、因調查小組已有錄音錄影,原則上被調查人不可自行錄音錄影。38. 當事人在確認錄音逐字稿時,可否變更陳述或增修意見?否。逐字稿之修改僅以錯字修正為主,若當事人欲變更陳述意見(尤其與訪談時之逐字稿有明顯差異時),應以書面另行補充意見。三、保密與資料調閱39. 當事人或被調查人是否可要求閱卷和聽錄音帶?一、資料或卷宗調閱部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 條之規定。另本部 100 年 7 月 26 日臺訓(三)字第 1000109290

48、 號及 101 年 1 月 13日臺訓(三)字第 1000234453 號函示均有更詳盡之說明。二、錄音部分,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建議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3條第 3 款後段之精神,調查小組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提供調查事實相關部分之錄音陳述紀錄。一、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閱覽卷宗)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

49、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鍵入文字26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二、本部 100 年 7 月 26 日臺訓(三)字第1000109290 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資料調閱疑義案:(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閱覽卷宗)之規定,就個案可供閱覽之資料範圍,受理申請之行政機關應依法逕為判斷。(二)依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係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三)該被申請調查人申請閱覽該調查案件之原始文書、調查會議之逐字稿及申請人學校公文等資料,依法除涉及申請調查人個人隱私(與本被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