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目 录一、前言 3-1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3-3三、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3-4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3-7五、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 退出 3-10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3-15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17八、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3-18九、集合计划费用支出 3-19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与分配 3-22十一、
2、集合计 划信息披 露 3-24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27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28十四、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3-30十五、合同变更 安排 3-32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3-33十七、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34十八、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3-37十九、不可抗力 3-38二十、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39二十一、合同的组成 3-41二十二、风险揭示 3-42二十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45二十四、合同签署人 3-46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特别约定本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计划
3、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2一、前言为规范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4、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
5、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3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自然人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联系地址及邮编:机构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网址: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3号楼
6、邮编:200135联系人:龚苏平 联系电话:021-38565866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网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编:100140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4三、集合计划基本情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计划” 。(二)集合计划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 、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
7、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1)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包括ETF、 LOF基金) 、权证等,投资比例为:0-95% ,其中,权证不超过3%,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不超过20%;(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投资比例为:0-95%;(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8、投资比例为:5-100%;(4)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40%;(5)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85 元时,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市场极端情况下除外) 。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所持有的现金等短期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兴
9、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四)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于“较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适合向“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及高于“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广。(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六)封闭期与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3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开放期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封闭期,但不得延长封闭期。(七)集合计划推广期
10、募集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不超过10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 。(八)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最高规模上限。(九)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开放期内,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十)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十一)集
11、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推广期结束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则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募集资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 ;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6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包括管理人) ;4、符合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推广期内,若参与资金接近目标规模人民币 100 亿元(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
12、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十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推广期结束时,若集合计划未符合上述成立条件或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时,管理人将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三)关联交易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或承销期内承
13、销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发生关联交易时,管理人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等及时公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无须再另行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7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时间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
14、为推广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二)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根据推广机构指定的程序,以现金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四)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金额限制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五)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原则1、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2、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15、;3、委托人在设立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4、当集合计划接近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将剩余额度在各推广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当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参与金额 推广期参与费率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8单笔100 万元 1.2%100 万元单笔300 万元 0.9%300 万元单笔500 万元 0.6%单笔500
16、万元 每笔 1000 元(七)推广期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 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1.00其中:1、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2、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八)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程序1、申请方式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柜台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
17、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2、支付参与款项委托人办理参与手续,应先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然后签署集合计划合同。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红利款项、退出款项、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应全额缴付参与资金。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但到账部分资金符合最低参与金额限制条件,则仅限到账部分资金的参与申请为有效申请。3、参与申请的确认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 日到办理参与手续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兴证资管金麒
18、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9请的相关信息。经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管理人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资金本金(无息),就该委托人而言,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九)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1)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集合计划份额已达到 10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 ;(2)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19、(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2、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告知委托人本人。 3、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管理人应将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4、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十)超规模的检测当集合计划接近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将剩余额度在各推广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当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
20、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0五、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一)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方式、价格和程序1、参与、退出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于开放期办理参与申请,于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除外。2、参与、退出方式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柜台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
21、申请提交后,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3、参与、退出价格存续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价格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参与、退出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3) “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4)委托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参与、退出申请;(5)委托人在开放期可以多次办理参与、退出申请;(6)单笔退出最低份额的约定: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
22、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5、参与、退出费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存续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参与金额 存续期参与费率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1单笔100 万元 1.5%100 万元单笔300 万元 1.2%300 万元单笔500 万元 0.8%单笔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退出费率根据持有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费率见下表:持有时间 退出费率持有时间6 个月 2%6 个月持有时间9 个月 1%9 个月持有时
23、间1 年 0.5%持有时间1 年 06、参与、退出程序(1)参与、退出申请: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柜台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2)参与、退出的确认与查询:管理人在 T+1 日(参与、退出申请日为 T日)对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查询参与、退出的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退出申请的相关信息;(3)参与份额、退出金额的计算:i开放期参与份额计算方法如下: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 参
24、与费率)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价格ii开放期退出金额计算方法如下:退出金额=(有效退出份额 退出价格-业绩报酬) (1-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4)参与、退出金额的支付:委托人参与(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参与成功, T+2 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参与不成功或无效,经确认后,管理人应将参与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委托人退出申请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但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按本章第(三)条处理。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27、
25、参与、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 日(含该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经确认有效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该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二)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清算交收事宜,由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其规则办理。(三)在集合计划
26、存续期间,委托人巨额退出集合计划时的处理办法1、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在单个开放日,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净份额(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参与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了巨额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情况,采取如下不同的处理方式:(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退出:管理人在发生巨额退出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27、,对其余退出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当日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3)暂停退出:如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3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按申请退出日期先后可顺延至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完成退出后,本集合计划重新开始办理退出申请
28、。3、巨额退出的报告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托管人,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及推广机构网点进行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4、巨额退出价格确定退出价格以巨额退出申请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即:当日确认退出的部分以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顺延退出部分以顺延退出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5、巨额退出款项支付委托人巨额退出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确认部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包括2000万份)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
29、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四)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发生巨额退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情况;(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暂停本集合计划退出的处理方式。发生上述暂停退出情况的,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暂停公告。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将及时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
30、,并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4通告最新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五)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冻结1、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继承、捐赠(包括出国赠与、死亡赠与以及福利性捐赠等) 、司法执行,以及因机构分立、合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与转移等原因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委托人需到计划注册登记人处,按注册登记人相关业务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的有关手续。2、集合计划的冻结
31、与解冻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的冻结与解冻需至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5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 、 细则 、 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1)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 5%,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具体以管理人
32、公告为准。(2)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高于集合计划总份额(包括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 20%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3)若法律法规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和退出条件发生变化,参照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自有资金按照等额等权的原则,参与收益分配。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当开放期有客户退出时,使自有资金占比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自有资金可按照第五部分(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规定在开放期申请退出直至符合 20%占
33、比。具体退出金额以及退出方式、程序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为准。6、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超限情况,并在自有资金退出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及托管机构。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6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由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托 管 , 管 理 人 与托 管 人 必 须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托管 协 议 。 签 订 的 托 管 协 议 已 经 明 确 了 托 管 人 与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本 集 合
34、 计 划 委 托 人名 册 登 记 、 资 产 的 保 管 、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的 权 利 、 义务 及 职 责 。委 托 人 在 此 确 认 其 已 知 悉 并 了 解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所 签 署 的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并 认 可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职 责 分 工 、 责 任 分 配 等 规 定 。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7八、集合计划账户管理托管人负责为本集合计划资产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兴业证券中国工商银行兴业证券金麒麟核心优势
3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对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集 合 计 划 资 产独 立 于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与 其 他 客 户 资 产
36、、 不 同 集 合计 划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归 入 其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不 属 于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清算 财 产 。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8九、集合计划费用支出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集合计划费用支出包括:在存续期间投资运作所发生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一)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管理费率根据份额净值分段设置,如
37、下表所示份额净值区间 管理费率(R)份额净值0.9 元 00.9 元份额净值1.1 元 1.0%份额净值1.1 元 1.5%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管理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R当年实际天数,其中: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R 为本集合计划前一日管理费率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将上月计提的管理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提取业绩报酬。(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或终止日计提业
38、绩报酬。(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或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 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10当 年 实 际 天 数 NCBAR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19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的累计单位净值;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的单位净值;N为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
39、间天数,即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R6% 0 0R6% 20% (6%)2NHRCF当 年 实 际 天 数(F 为参与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数)如委托人退出的份额为多笔参与,则采用“先进先出” 法分别对每笔参与的份额计算业绩报酬。推广期参与价格为面值 1 元,开放期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份额净值,红利再投资的参与价格为红利转份额当日份额净值。(3)业绩报酬的支付:因业绩报酬计算涉及 TA 数据,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职责。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40、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三)托管人的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TE0.25%当年实际天数,其中: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将上月计提的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20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四)证券交易税费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因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因集合计划运作期间
41、投资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五)集合计划审计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注册登记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1、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律师费、注册登记相关费用(包括认购登记结算费、服务月费、年度电子合同服务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42、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3、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三、费用调整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可调低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的收取标准,但无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做出此类调整时,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及其他场所刊登公告。四、集合计划的税收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
43、21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与分配(一)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收益包括:1、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的利息、红利;2、买卖证券的价差;3、银行存款利息;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二)集合计划净收益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 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收益分配原则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和收益分配时间由管理人决定。5、红利发放日距离
44、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6、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委托人账户;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1、收益分配方案载明集合计划的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约定的披露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
45、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22(五)收益分配方式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按分红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方式。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负担。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3-23十一、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原则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
46、法 、 实施细则 、本 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责任人,管理人 网 站 ( ) 为 本 集 合 计 划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集 合 计 划 的 信 息 披 露 主 要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1、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公告、集合计划对账单、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季度(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公告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在 管 理 人 网 站 发布集合计划
47、净值公告,披露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2)集合计划对账单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 管 理 人 按 季 度 向 委 托 人 寄 送 集 合 计 划 对 账 单 , 集 合计 划 对 账 单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寄 送 委 托 人 。 集 合 计 划 对 账 单内 容 包 括 委 托 人 持 有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数 量 及 净 值 , 参 与 、 退 出 明 细 , 及 收 益 分配 情 况 , 但 相 关 信 息 应 当 以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3)集合计划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管 理 人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每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60个 工 作 日内 ,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季 度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和 年 度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 并报 中 国 证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