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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201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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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绪论一、名词解释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P46)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P4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围调整的各种关系。(P58)二、简答: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P56(1 )

2、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 )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 )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5 )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司法终局)三、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P60地位:(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3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作用:(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法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或者过分强调保护公民权而忽视或轻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都是对行政法作用的片面理解,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4、。 (P67)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P69)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P68)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即: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P68)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P7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

5、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即: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P71)二、简答行政合理原则内容 P70(1 )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 )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 ) 平等适用法律法规,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 ) 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 、 “合理利用土地”等;(5 ) 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三、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子原则 P70(1 )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内容公

6、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2 ) 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 ) 比例原则: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4 ) 信赖保护原则(5 ) 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名词解释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P74)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权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P75)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

7、人、无国籍、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力,并承担一定的义务。除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外,行政相对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以行政主体的的资格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因为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P82)行政优先权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力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P78)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

8、政优先权和行政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行政优益权在性质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P77)二、简答1、行政主体概念理解 P74(1 )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 ) 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 ) 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4 )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2

9、、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P81(1 ) 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 ) 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 ) 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 ) 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一、名词解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责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P108)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核心的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普遍性。 (P116)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

10、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P116)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P11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P116)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P117)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P117)二、简答1、行政行为的特征

11、P109(1 )公共服务性。(2 )从属法律性。(3 )裁量性。(4 )单方意志性。(5 )效力先定性。(6 )强制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 P112(1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 )变更法律地位。(4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3、行政行为的效力 P113(1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2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3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4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三、论述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P122(1 )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机关、人员、委托合法)(2 )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事项管辖权、行政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程度

12、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3 )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力、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力、义务的影响或处理)2,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P124(1 )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 ) 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 )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 )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5 ) 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第五章 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名词解释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P131)一般授权立法所谓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P132)二、

13、简答1、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P129(1 ) 对象的普遍性。(2 )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 ) 准立法性。2、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P130(1 )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 )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3 )行政立法公开发布。第六章 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名词解释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P146)行政许可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

14、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据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P14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具体行政行为。 (P155)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P157)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P161)二、简答1、行政奖励的

15、内容和形式 P156内容:(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形式:(1)发放奖金或奖品;( 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2、行政裁决的特征 P161(1 )行政裁决的主体(即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 )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4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5 )行政裁决是一项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七章 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一,名词解释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以

16、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定法规,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P167)行政命令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政形式。 (P169)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P17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P174)行政

17、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P188)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P190)二,简答1、行政征收的特征 P167(1 )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2、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P174(1 )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 )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 )行政处罚的程序

18、合法。3、一事不再罚原则 P175(1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2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3 )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4、行政处罚的种类 P176(1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 )行为

19、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人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3 )财产罚:罚款、没收财产、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4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5、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P184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到该决定的效力。特点:(1)适用范围广;( 2)较之简易程序严格、复杂;( 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6、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 P189(1 )强制带离现场、盘问(2 )约束、扣留(3 )使用警械、武器(4 )强制检疫、强制治疗三、案例分析1,行政处罚

20、的法定程序(1 ) 简易程序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并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2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诉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 ) 听证程序听证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形式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费用第八章 行政行为(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一、名词解释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P194)行政合同(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

21、、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P196)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P204)二、简答1,行政规划的特征 P194(1 )综合性;(2)法定性;(3)裁量性;(4 )长期性;(5)现实性2,行政合同的特征 P196(1 )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 ) 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 ) 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

22、表示一致为前提;(4 )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5 ) 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3,行政指导的特征 P204(1 )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 ) 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 ) 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钟多样;(4 ) 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 ) 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6 ) 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一、名词解释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所有行为或者措施的所有步骤、方法和方式。 (P213)相对人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

23、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力。 (P224)二、 简答1,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P224(1 ) 程序公正的原则(2 ) 相对人参与的原则(3 ) 效率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 P224(1 ) 回避制度(2 ) 合议制度(3 ) 辩论和听证制度(4 )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一,名词解释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P231)行政不当(行政失当或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P235)二、简答1、

24、行政违法的特征 P231(1 ) 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 )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3 ) 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 ) 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2、行政不当的特征 P236(1 )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2 )行政不当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3 )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4 )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

25、一般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3、行政责任的免除 P244(1 )正当防卫;(2 )紧急避险;(3 )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4 )执行有利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 )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4、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P249(1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 )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3 )履行法定的义务(4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5 )赔偿损失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一、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的决定

26、的一种行政活动。 (P251)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P259)二、简答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P256(1 ) 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 )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3 ) 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三、案例分析1,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资格转移、第三人 P258参加人: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申请人资格转移:(1)有权

27、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3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P261(1 )行政处罚: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 )行政强制: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行政强制】

28、。(3 )侵犯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自主使用权,对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对资产的处分权。(4 )许可证案件:申请了但没依法办理;或者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的。(5 )不作为案件: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受教育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6 )行政给付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运用行政权力) 。没运用行政权力,请求相对人以赞助方式获取钱财,不能申请复议。(8 )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案件: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29、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农村改革中承包出现较多】(9 )农业承包合同: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合同不是都可以复议的,其中的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复议】(10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行政复议管辖 P263(1 )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A.一般管辖: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包括主管部门管辖、政府管辖两层含义。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政府。例外:上级是国务院的,国务院不受理一级复议,所以对省级政府的行为不服的,要向省政府复议。

3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不服,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当事人选择。例外:国务院各部委,要向自己复议,不能向国务院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同级政府不管。B.特殊管辖: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有授权的行为,复议机关是该行政机关和该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派出所的权限是“警告和 500 元以下罚款” ,区公安局的派出所作出的行为: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 300 的处罚,权限内行为,被申请人是派出所自身,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派

31、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 600,幅度越权,被申请人是派出所自身,复议机关还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拘留 5 天,种类越权,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是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例:教育部属高校作被申请人,教育部就是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受委托的机关只是行为主体,不能做复议被申请人,应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做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按照委托机关的一般管辖处理。例: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委托食品行业协会对某食品厂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复议,被申请人应该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复议机关是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被

32、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被申请人是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没人承继,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回到一般管辖。例:甲市出版局被甲市政府撤销,职能并入市文化局,对原市出版局的行为不服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市文化局,复议机关是市政府和省文化厅。经批准的行政行为: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实施想行为,以批准机关做被申请人。例:县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征收某村民的土地,复议被申请人是市政府,复议机关是省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这些机构是共同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共同的上级机关。例: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执法,被处罚人不服,复议,被申请人是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复议机关是

33、市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的行为,不服复议的,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排出它们的机关。例:行政公署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省、直辖市政府;街道办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2 )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隶属管辖: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上一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同级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复议。(3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选择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复议机关

34、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管辖。(4 )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已受理,经审查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一)一、名词解释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P271)二、简答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P278(1 )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 )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 )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 ) 不适用调解原则(6 )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 案例分析1

35、、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P28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安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2,级别管辖 P283我国法院设置分为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既是原告、被告的所在的,又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的发生地。 中级法院管

36、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指: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其他)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最高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补贴、反倾销行政案件,多数是高院或中院做一审法院。3,地域管辖 P284(1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37、地法院管辖。未经复议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经复议维持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院机关所在地法院;经复议改变的,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2 )特殊地域管辖:A、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B、因不动产起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 )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共同管

38、辖与当事人选择管辖联系起来产生共同管辖的情形: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不动产引起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不动产跨区,都有管辖权。4,特殊地域管辖 P285(1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2 )因不动产起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5,原告与原告资格转移 P287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行政相对人不仅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受领者,也包括其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39、害或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因行政机关的批准决定影响其权益的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就可以。原告资格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6,被告类别 P288(1 )未复议而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 )经复议维持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3 )经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

40、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以原机关做被告;(5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起诉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6 )两个以上几个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7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8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授权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9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为被告;(10 )行政机关在无法律法规下,授权其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视为委托,不服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11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委托的行政机

41、关是被告;(12 )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13 )不服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生效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14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职能,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机关为被告。7,第三人类别 P291(1 ) 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 ) 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3 ) 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4 )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5 ) 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6 ) 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7 ) 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另一个可能是第三人。

42、(8 ) 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第十三章 司法审查(二)一、名词解释司法审查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P305) 司法审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的表示。 (P307)二、简答1,合法性审查标准 P295(1 ) 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 )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 )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 ) 是否超越职权;(5 ) 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2,滥用职权的表现 P298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

43、常;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故意拖延。3,司法审查判决种类 P306(1 )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 )撤销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撤销的形式有三种: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重作。(3 )履行判决。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4 )变更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5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下列情形之一,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离谱,法院不便干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法律法规变更或废止。(6 )确认判决。下列情形之一,法院

44、应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被告不作为,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没有实际意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7 )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4,司法审查裁定的范围 P307(1 )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 )终结起诉;(5)中止起诉;(6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于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生重审

45、;(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三、案例分析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P298(1 ) 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 ) 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3 ) 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目前行政规范冲突的情况: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相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部门规范与地方规范之间;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条约与法律法规之间,最高法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规范冲突

46、的选择适用:效力高的优于效力低的;新的优于旧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报请有关机关解释、裁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一、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P313)行政追偿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P324)行政补偿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P3

47、28)二、简答1,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P318(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 )受害人过错(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自己,不符合国家赔偿。(3 )其他情形:不可抗力; 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2,行政赔偿的方式 P325(1 )金钱赔偿:最主要的赔偿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健康权;侵犯财产权,已经灭失、拍卖不能恢复原状;侵犯财产权,已经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与法律相抵触。应注意的:A、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产生的损害,不赔或少赔;B

48、、受害人因同一赔偿原因所得的利益,从赔偿金中扣除;C、有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法定,不按实际计算的数额。(2 )返还财产:适用情形: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司法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国家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采用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需具备的条件:原财产还在;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便捷;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3 )恢复原状:适用: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规定。恢复原状必须具备的条件:受到损坏

49、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排除其他赔偿方式的适用。(4 )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仍然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救济措施。(5 )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行政补偿的特征 P328政补偿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行政补偿的依据多样;行政补偿既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进行,如拆迁补偿;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法定补偿额一般小于直接损失额;行政补偿费用一般不单独列在国家财政中。三、案例分析1,行政赔偿请求人 P319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种。(1 )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对外国公民,实行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分两种情况: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2 )法人:受害的法人; 受害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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