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级类别 级类别 级类别 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营业执照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2、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 42 号)第七条、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 危化品经营产品在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内3、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5 号)第三条“三同时”批复文件企业新改扩建设项
2、目应取得安全预评价批复文件。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前应取得试运行备案文件。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取得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四川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川安监2011134 号)安全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防雷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
3、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 20 号)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消防验收
4、、备案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 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 ,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
5、落实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第三条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0 号)第二十条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以下八条:(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
6、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十四条3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
7、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以下十一条:(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
8、检查出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
9、6 号)第十条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的类型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防中毒、防泄漏;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危险
10、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6-2010)第5 条4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安全管
11、理制度的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局三2010186 号安全管理制度的发放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6-2010)第5.4.2 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每 3 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局三20101
12、86 号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6-2010)第5.4.2 条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 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 3 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5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局三2010186 号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3、,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 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 3 号令)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 70号)第二十三条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
14、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 3 号)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
15、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6-2010)第5.4.1.1 条安全基础管理 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教育效果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6评价 (AQ/T9006-2010)第5.4.1.5 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制度,并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考
16、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按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及时制止或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已经发现的事故征兆、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记录每
17、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二十九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安全隐患排查
18、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 2 年以上。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 号)第十七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十六条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7档案 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
19、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令第 47 号)第三十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1、。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 3 年。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 17 号)第二十九条应急物资及装备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 17 号)第三8十二条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22、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八条重大危险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如下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微小企业可联保;(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
23、)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八条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
24、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
25、01216 号)第十九条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四条安全培训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急救援器材、设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26、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 70号)第六十九条安全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
27、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第五条10应急预案评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
28、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
29、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
30、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
31、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九条事故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十三条特种设备
32、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二条特种设
33、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三条安全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四条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
34、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维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九条检测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
35、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四十四条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36、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四十五条13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7、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38、号)第四十八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八条安全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
39、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九条14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
40、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
41、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
42、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三条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15危害告知 程中可
43、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九条危害告知 作业现场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五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
45、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
46、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条16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
47、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
48、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49、号)第17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三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 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供应商 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6-2010)第5.7 条风险评价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