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1 - 2015 757 : 2014 402 2015 11 25 - 2 - 2015 11 26 目 录 第 1 章 总则 1 第 2 章 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 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3 2.3 建筑部件名词 5 2.4 建筑容量名词 5 第 3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 标 计算 7 3.1 建筑面积 7 3.2 容积率 12 3.3 建筑覆盖率 12 3.4 透水率 13 3.5 绿化覆盖率 13 3.6 建筑高度 14 3.7 建筑栋(座)数 15 3.8 建筑层数 15 第 4 章
2、总图设计 17 4.1 总体要求 17 4.2 建筑退线 17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18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 20 4.5 道路系统 20 4.6 场地其它规定 22 第 5 章 地下及外部空间 设 计 24 5.1 地下空间 24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 25 5.3 玻璃幕墙 25 5.4 建筑立面设计 25 5.5 建筑屋面设计 26 第 6 章 建筑分类设计 27 6.1 建筑分类 27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 28 6.3 公共配套设施 29 6.4 住宅建筑 32 6.5 宿舍建筑 35 6.6 办公建筑 36 6.7 公寓式办公建筑 37 6.8 商
3、业建筑 39 6.9 城市综合体 41 6.10 教育建筑 41 6.11 垃圾转运站 42 6.12 公共厕所 43 6.13 附设式停车库 44 6.14 厂房 45 6.15 新型产业建筑 46 6.16 仓库 47 6.17 物流建筑 48 第 7 章 附则 50 附录 A 核减建筑面积指 标 速查表 51 A.0.1 非功能性凹槽 51 A.0.2 室外透空空间 51 A.0.3 室内透空空间 51 A.0.4 建筑层高 52 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 53 附录 B 建筑工程设计各 阶 段图纸基本内容 及 要求 54 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 54 B.0.2
4、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 54 附录 C 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 表 56 C.0.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56 附录 D 建设场地环境设 计 基本内容 57 D.0.1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 57 D.0.2 建设场地分类 57 D.0.3 建设场地要素 57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 - 第 1 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
5、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 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2 - 第 2 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
6、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
7、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 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 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 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3 -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8、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 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 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2.2.2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
9、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2.2.5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 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4 - 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
10、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 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 能性凹槽。 2.2.7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 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2.2.8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2.2.9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 时,该层 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 1/4 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 大
11、于 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 1.5m 时,该层为半地 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 标高: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 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 0.3m 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 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 外地面。 2.2.10 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1 共用停车场(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
12、库)。 2.2.12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 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3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4 结构转换层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5 -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 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5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 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 1/2的楼层。 2.3
13、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 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 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 和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14、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6 -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
15、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6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 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 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 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4.9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
16、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0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2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7 - 第 3 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 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3.1.1.1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均用于 3.1.3 所述功 能
17、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用于非 3.1.3 所述功 能时,该层内:用于非 3.1.3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 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用于 3.1.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 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 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 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
18、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4m,净高不小于 5m;人行 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免 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5.4m。 3.1.2.3 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 楼下方空间: 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 门、窗、招牌、台阶等。 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 面标准。 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
19、板。 3.1.2.4 架空停车场 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 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 3.1.2.4的要求: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8 - 表3.1.2.4 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 停车位数量 n(辆) n100 100n 300 300n 500 n500 停车位建筑面积(/辆) 50 45 40 35 3.1.2.5 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 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5.1m 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 面积。
20、 3.1.2.6 架空绿化休闲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 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 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 6户。 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 间直接毗邻。 架空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 3m、面宽不小于 6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 空空间水平周长的 1/3。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
21、业建筑的楼层内,与 3.1.2.5 所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 置,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中,计地上 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空间及架空绿化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 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 5%。 3.1.3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1.3.1 城市公共通道 地下空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 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 道,净宽不小于 6m,梁底净高不小于 3m。 3.1.3.2 附属公用设施用房 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
22、配电房、通信机房、锅 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 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 用于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 3.1.3.3 架空公共空间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9 - 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 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5.4m。 3.1.3.4 架空绿化休闲 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 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3.1.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23、.4.1 不符合3.1.2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 3.1.4.2 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的围合的 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3.1.4.3 在 3.1.2.5 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避难 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4.4 允许设置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不论层高均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一半面积 的阳台) ,否则需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全面积的 阳台) : 阳台面宽不大于 1.5m 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
24、边长不小于阳台计建筑面 积线周长的 1/6;阳台面宽大于 1.5m 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 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 1/4。 阳台栏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性构件。 阳台进深不超过 2.4m。 本规则中的阳台进深,均包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以及阳台 内凸出于外墙且不计面积的凸窗。 3.1.4.5 允许设置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不计 面积的凸窗),否则需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 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计全面积的凸窗): 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0.45
25、m。 凸窗凸出于外墙,凸窗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 侧无围护物(不包括百叶、穿孔板)封闭、遮挡。 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小于 2.2m。 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窗台板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0.6m。 3.1.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0 - 3.1.5.1 不符合3.1.3 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 3.1.5.2 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面积。 3.1.6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
26、核减建筑面积。 3.1.6.1 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凹槽进深超过 1.5m。 凹槽进深不超过 1.5m,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 2。 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 过2.4m。 凹槽进深是指计建筑面积的建筑外墙(窗)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的投影面 积,以凹槽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顶点(含 外墙上附着的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的连线计算。 3.1.6.2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及室外透空空间 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内
27、天井以及有以下情形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厂房、仓库建筑及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 空间。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 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非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 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 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 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 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
28、与户之间、户与核 心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以室外透空空间内的建筑外墙(窗)或 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线的外缘至结构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的外缘计算。 3.1.6.3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 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 )户内,以及办公、公寓式办 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 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1 - 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公式1 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
29、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 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地上核 减建筑面积。 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以及厂房、 仓库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 上核减建筑面积。 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 投影面积之和。 3.1.6.4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 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2 超高空间投影面
30、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 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 除避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 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 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 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 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 1.2 米,且塔楼底层室内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 0.3m 时, 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内地面完成面起算。 当上述覆土层厚度超过 1.2 米时,室外覆土层表面仍由 1.2 米处起算;当塔 楼底层室内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超过 0.3m 时
31、,室内地面完 成面仍由0.3 米处起算。 3.1.6.5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 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 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 公式 3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 1 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位于住宅户内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2 - 属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 位于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内。 3.1.6.6 多层高阳
32、台(外走廊)的上部空间 建筑户内的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 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 标准层层高)-1阳台投影面积 公式4 3.2 容积率 3.2.1 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 3.2.2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计规定容积
33、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 建筑覆盖率 3.3.1 建筑覆盖率计算 3.3.1.1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1.2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2 建筑基底面积 3.3.2.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 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
34、水平投影面 积之和。 3.3.2.2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3 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 6m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3 - 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4 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 4m)上方,提 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纳入计 建筑覆盖率的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3.3.3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24m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35、3.4 透水率 3.4.1 透水率计算 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4.2 透水面积 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 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 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 3.5 绿化覆盖率 3.5.1 绿化覆盖率计算 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5.2 绿地面积 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 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 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宽度不小于 8m 且绿地面积不小于 400 的 绿地内,宽度小于 2.5
36、m 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 地面积。 3.5.2.1 地面绿地 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 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5.2.2 屋顶绿地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 顶绿化: 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 3m 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4 - 地面。 3.5.2.3 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 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
37、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 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 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 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 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3.5.3 折算绿地面积 折算绿地面积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 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 3.5.3.1 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 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3.5.2.2 所述屋顶绿地除 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 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 3.5
38、.3.2 折算系数 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 3.5.3.2 折算系数 覆土厚度d(m) d0.3 0.3d 0.5 0.5d 1 1d1.5 1.5d 3 d3 折算系数 0.0 0.3 0.5 0.6 0.8 0.9 3.6 建筑高度 3.6.1 特殊控制区 3.6.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 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3.6.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和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规划区内。 3.6.2 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以及位于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 建筑高
39、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 3.6.3 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但满足以 下条件的屋顶突出物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 1/4 且 高度不超过 12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5 -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高度不超过 12m 且不超过屋面高度 10%的屋面构架及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 屋顶突出物的幕墙。 高度不超过 1.5m的实体女儿墙。 3.6.4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40、建筑高度应按 3.6.2或3.6.3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6.5 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 3.6.5.1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 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 低点处起算。 3.6.5.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 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7 建筑栋(座)数 3.7.1 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 连通的建筑均可
41、视为一栋,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 3.7.2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 建筑。 3.7.3 楼栋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1 栋、2 栋),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 字母表示(如A座、B座)。楼栋或楼座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 3.8 建筑层数 3.8.1 一般规定 按层高不小于 2.2m 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 3.6.3规定不计入建 筑高度的层数。楼层序号必须连续。 3.8.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8.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 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3.
42、8.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 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8.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 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 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8.2.4 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6 - 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 3.8.2.3规定排列。 3.8.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 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
43、明标高),层数的标注 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3.8.3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 3.8.2规定排列。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7 - 第 4 章 总图设计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 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4.1 总体要求 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 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 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4.1.2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至少 50m 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 括
44、: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 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 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4.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 好无障碍设计。 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 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 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 设施、绿地绿化,以及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
45、和数量。 4.2 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 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 规定。 4.2.1 地上建筑退线 4.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及 不满足 4.2.1.2规定的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 逾越建筑控制线。 4.2.1.2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距离室外地面净高 6m 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 3m 的悬挑
46、雨篷、遮阳板、屋 顶挑檐等。 投影面积不大于 4 且高度不大于 2m 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 于 30 且高度不大于 0.5m 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 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 3m。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 18 - 建筑面积不大于 10 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6m 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 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 要求。 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 小于3m。 4.2.2 地下室退线 4.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3m。 4.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
47、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 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 少退线。 4.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 4.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4.2.3 其他 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 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1 建筑间距 4.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 关规定。 4.3.1.2
48、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 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3.1.3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 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 12m;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 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 18m。 4.3.2 建筑日照 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 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 4.3.2.1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拟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