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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管理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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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C 68DB 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XX/ XXXXXXXXX代替 DB 23/T 1396-2010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管理基本要求Code of safety production for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management(报批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黑 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23/ XXXXXXXXX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

2、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54.1 目标 .54.2 机构和职责 .64.3 安全生产投入 .64.4 规划与年度计划 .74.5 制度化管理 .74.6 教育与培训 .74.7 职业健康 .84.8 警示标志 .94.9 事故管理 104.10 应急救援管理 .104.11 安全风险管理 .114.12 隐患排查治理 .114.13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124.14 相关方安全管理 .124.15 现场安全管理 .134.16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134.17 安全装置管理 .144.18 危险作业管理 .144.19 危险源管理 .164.20 危险化学

3、品管理 .164.21 安全文化建设 .174.22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174.2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17DB23/ XXXXXXXXXII前 言DB23/T 1396拟修订为两部分:第 1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 2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本部分为第 1 部分。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齐齐哈尔第二机床集团公司、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中航工业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

4、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永清、敖红光、佟永兴、冯艳春、周真、周绍杰、马中原、王冰、关忠慧、李佳友、李杰、王光彬、周晓凤、王路平。DB23/ XXXXXXXXX1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黑龙江省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术语、一般规定、目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化管理、教育与培训、职业健康、警示标志、事故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安全装置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安全生

5、产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部规范及外部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AQ/T 9007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30002016 企业安

6、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 152362008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

7、总局令第9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B23/ XXXXXXXXX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黑安办发201642号)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机械制造企业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修理设备设施和零部件的企业,机械制造企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

8、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69个中类、233个小类的企业。AQ/T 70092013,定义3.13.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

9、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GB/T 330002016,定义3.13.3 企业主要负责人 ke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enterprise机械制造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GB/T 330002016,定义3.33.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safety management从事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人员。3.5 特种作业人员 special type operator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从业人

10、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3.6 DB23/ XXXXXXXXX3危险岗位 dangerous station具有危险工艺和危险因素的操作岗位。3.7 安全评价 safety evaluation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AQ 80012007,定义3.13.8 职业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

11、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GB/T 152362008,定义2.33.9 安全生产 safety production通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GB/T 152362008,定义2.43.10 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GB/T 152362008,定义2.53.11 事故 accident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伤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GB/T 152362008,定义3.1

12、3.12 生产安全事故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3.13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DB23/ XXXXXXXXX4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GB/T 296392013,定义3.13.14 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3.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construction pr

13、oject safety facilities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1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construction project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facilities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17 特种设备 special type equipment指引入特种设备品名录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14、(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3.18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节和完善的系统,涉及用人单位安全健康的一切活动,以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为目的的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大要素。 3.19 安全生产责任制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指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在一定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一种制度,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3.20 管理职责 manageme

15、nt responsibilities制定组织的目标和策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工作。3.21 安全工作“五同时” safety work “five simultaneous“DB23/ XXXXXXXXX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22 三级安全教育 threegrade safety education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3.23 危害因素识别 hazardous factor identification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情

16、况,识别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机制。3.24 企业安全文化 enterprise safety culture企业安全文化是指被企业组织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AQ/T 90042008,定义3.13.25 四不放过 four aspects cant miss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3.26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

17、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GB/T 152362008,定义5.43.27 危险物品 hazardous substance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4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4.1 目标DB23/ XXXXXXXXX64.1.1 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4.1.2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4.1.3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与指标,签订各

18、层级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责任书,分解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4.1.4 定期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4.2 机构和职责4.2.1 机械制造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2.2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工作要求应

19、形成闭环管理,并保存。4.2.3 建立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4.2.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2.5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异

20、常情况或者事故;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2.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3 安全生产投入4.3.1 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

21、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4.3.2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内容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DB23/ XXXXXXXXX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22、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企业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3.3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 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 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 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 提取。4.4 规划与年度计划

23、4.4.1 企业应依据自身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制定安全生产计划,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安全目标与工作计划的实施应当做到与生产经营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目标与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当贯穿于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化。4.4.2 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4.4.3 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应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并分解到各基层部门。4.5 制度化管理4.5.1 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其要

24、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以及归口部门,并明确该部门人员的职责等内容。4.5.2 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由归口部门分类汇总。4.5.3 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定期向从业人员发布清单,建立获取渠道,使其易于获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文本。4.5.4 应该根据需要建立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合规性评价,评价与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合规性,必要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更新。4.

25、5.5 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能涵盖企业所有的工种和作业人员,并应该做到适时有效,当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要及时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补充或调整。DB23/ XXXXXXXXX84.5.6 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等要求,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4.5.7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明确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4.6 教育与培训4.6.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4.6.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

26、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4.6.3 企业每年应开展全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新职工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6.4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4.6.5 变换工种和复工人员上岗前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

27、上岗。4.6.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4.6.7 班组长教育宜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应根据企业和作业岗位的特点,包括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4.6.8 全体员工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4.6.9 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4.6.10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安全规定、可

28、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4.6.11 生产经营单位对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6.12 企业的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满足相关法规和能力的要求,应建立适宜性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4.6.13 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健康教育与培训档案。4.6.1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

29、生产教育和培训。4.7 职业健康4.7.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DB23/ XXXXXXXXX9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7.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

30、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4.7.3 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7.4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4.7.5 组织从事

3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4.7.6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4.7.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4.7.8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

32、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4.7.9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4.7.10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4.7.11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的措施,消除职业危害。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4.7.12 涉及到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业,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4.7.13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

33、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7.14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4.7.15 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4.7.16 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新、改、扩建项目;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DB23/ XXXXXXXXX10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其他。4.8 警示标志4.8.1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

34、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4.8.2 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4.8.3 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4.8.4 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35、确保其完好有效。4.8.5 厂区内和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4.8.6 工艺、工段关键设备及安全风险较大设备上应有适用于润滑、操作、调整和安全的各种标志或指示牌。4.8.7 控制盘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等应用中文标识准确、清晰。4.8.8 规定回转方向的回转件,应有表明旋转方向的箭头符号。标志与指示牌应醒目、清晰。4.8.9 设备维护、维修时,应执行悬挂警示牌,并锁定,确保设备和系统处于零能源状态。4.8.10 企业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

36、制度,以及安全、职业危害等警示标志台帐。4.9 事故管理4.9.1 企业应该建立完整有效的事故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理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4.9.2 企业发生或者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如实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并做到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4.9.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4.10 应急救援管理4.10.1 建立事故

37、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岗位应急救援职责。4.10.2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4.10.3 编制应急预案前针对各单位情况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开展全面的应急资源调查,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并制定应急措施。4.10.4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潜在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分析,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应当定期对救援器材、救援物资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储备的器材和物资始终处于完好状态。DB23/ XXXXXXXXX114.10.5 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应根据生

38、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8 号)、GB/T 296392013 第六章的要求进行编写、评审后进行备案。4.10.6 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应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4.1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4.10.8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4.10.9 按照 AQ/T 9007 开展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按原批

39、准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4.10.10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4.10.11 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通告本单位从业人员、封闭事故现场、疏散周边人员、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者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必要时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4.10.12 应当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对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4.10.13 应急

40、救援结束后完成善后处理、环境清理、监测等工作,编制应急救援报告,总结应急救援工作。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4.11 安全风险管理4.11.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明确辨识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持续改进以及全员参与本单位风险辨识工作的要求。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4.11.2 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尤其是非常规的活动和状态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4.11.3 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根据风险特性对风险点逐一制定管控

41、措施,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管控措施,形成“一企一册”。4.11.4 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红、橙、黄、蓝级(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4.11.5 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4.11.6 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

42、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4.11.7 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4.11.8 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进行更新。4.12 隐患排查治理4.12.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DB23/ XXXXXXXXX124.12.2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

43、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4.12.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标准清单,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及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4.12.4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4.12.5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

44、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4.12.6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4.12.7 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验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专家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或投入使用。4.12.8 应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

45、隐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不力的人员实施问责。4.12.9 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4.12.10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13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4.13.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13.2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保养工作周期、技术条件,并严格执行,使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4.13.3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46、“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安全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4.13.4 采购主要生产设备、特种设备应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引进国外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求同期配套引进。4.13.5 企业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4.13.6 企业应推进安全技术进步与创新,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

47、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备可靠运行。4.13.7 企业应加强各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按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善,灵敏可靠,符合标准要求。4.13.8 企业应建立主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台帐。4.13.9 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4.13.10 企业应强化对变电所、锅炉房、液化气站、气瓶库、油库、制冷站、空压站、危险化学品库等危险要害部位设备设施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监管、监控。DB23/ XXXXXXXXX134.14 相关方安全管理4.14.1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中

48、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4.14.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4.14.3 外来施工(作业)方应与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施工前应制定与安全相关的施工组织措施

49、,确保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4.14.4 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4.14.5 租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要求,供应单位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4.14.6 有两个或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15 现场安全管理4.15.1 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凡属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进行审批,要落实安全措施,严格进行监控,并符合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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