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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00T36-2015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兴文山地乌骨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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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30B 43备案号: DB51四 川 省 ( 区 域 性 ) 地 方 标 准DB511500/T 362015代替 DB511500/T 36201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兴文山地乌骨鸡(征求意见稿)2015 - XX -XX 发布 2015- XX- XX 实施四 川 省 宜 宾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511500/T 362015I目 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25 饲养及屠宰、加工要求及其他要求 35.1 饲养要求 35.2 屠宰要求 35.3 加工要求 35.4 其他要求 46 技

2、术要求 46.1 兴文山地乌骨鸡的体貌性状 46.2 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感官要求 46.3 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理化指标 46.4 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卫生指标 57 检验方法 67.1 体貌及外观性状的检验 67.2 感官要求的检验 67.3 理化指标的检验 67.4 重金属及农药、兽药残留指标的检验 77.5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78 检验规则 88.1 组批 88.2 抽样 88.3 检验类型 89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销售 99.1 包装、标志 99.2 贮存 99.3 运输 99.4 销售 9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兴文山地乌骨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10A.1 兴文山地乌骨鸡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10DB511500/T 362015II图 A.1 兴文山地乌骨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10表 1 兴文山地乌骨鸡(活体)的体貌性状 .4表 2 兴文山地乌骨鸡(屠体)的外观性状 .4表 3 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理化指标 .5表 4 重金属及农药、兽药残留指标 .5表 5 微生物指标 .6DB511500/T 362015III前 言本标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 179241999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的规定制定。并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

4、的责任。本标准的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兴文山地乌骨鸡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15年04月30日修改了以下内容: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兴文山地乌骨鸡生长的海拔高度(见 3.1);将其他要求调整到了第 5 章(见 5.4);将原“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营养指标”改为了“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理化指标”并作了补充和完善(见 6.3,表 3);将原“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理化指标”改为了“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重金属及农药、兽药残留指标”,删除了解冻失水率和挥发性盐基氮等两项指标(见 6.4,表 4);删除了水分,灰分,解冻失水率,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方法;增加了胆固醇

5、,铁,锌的检验方法(见 7.3.3,7.3.6,7.3.7)。本标准起草单位:兴文县畜牧兽医局、兴文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奎、范永强、梁云、潘华先、汤华彬、张新宇。本标准主要修改人:王奎、范永强、彭立华、潘华先、张新宇。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1日。DB511500/T 362015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兴文山地乌骨鸡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兴文山地乌骨鸡产品的定义,饲养及屠宰、加工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包装、标志、贮存、运输、销售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兴文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标志产品兴文山地乌骨鸡的产品质量评定及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6、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 4789

7、.3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检验O15:H7/NM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0

8、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24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GB/T 5009.128 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DB511500/T 3620152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20759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4

9、 可食动物肌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GB/T 22429 食品中沙门氏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及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快速筛选检验 酶联免疫法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NY/T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SB/T 10659 畜禽产品包装

10、与标识SN/T 0212.2 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 甲基化-气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8-2008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7-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呋喃唑酮残留标示物残留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 兴文山地乌骨鸡 mountain dark-bone chickens of xingwen兴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户及各类规模养殖场点饲养的、来源于兴文县的四川山地乌骨鸡品种资源场、父母代种鸡场(扩繁场)或自繁自养的山地

11、乌骨鸡鸡苗,通过饲喂、使用无公害标准及以上要求的饲料等投入品,在海拔275米以上的自然环境中经过生态放养方式生长成熟并合格出栏的山地乌骨鸡。3.2 生态放养将舍内育雏(育成)结束后的鸡,白天散养在经隔离管理的林地、果园、草地以及荒山荒坡等自然生态环境中,任其自由活动、觅食,晚归鸡舍的养殖方式。3.3 放养周期从开始放养第一天起到成品鸡出栏所经历的天数。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DB511500/T 3620153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现辖行政区域范围,见附录A。5 饲养及屠宰、加工要求及其他要求5.1 饲养要求5.1.1 饲养方式:为生态放养。5.1.2 饲养环境:应符合 NT/T 388、NY/T

12、 1167 的要求。5.1.3 饲养场地的要求5.1.3.1 场地应建在地势干燥、背风向阳、环境安静无污染、无兽害、水源充足安全、排水和供电方便的地方,且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集中居住点、生活饮用水源地、其它畜禽养殖场及屠宰场、加工厂 1km 米以上,周围 3km 范围内无污染源。5.1.3.2 有适宜放养鸡可食的野草、虫、蚁、蚯蚓、昆虫、腐殖质、砂砾以及含硒的沙壤土质等野生饲料资源的林地、果园、草地、荒山荒坡等场地。5.1.3.3 满足卫生防疫要求。5.1.3.4 以向南坡地为佳、坡度 530为宜。5.1.4 饲养过程:应符合 NY 5027、NY 5030、NY 5032、NY/T 503

13、8 和 NY/T 5339 的要求。5.1.5 成鸡出栏要求5.1.5.1 出栏时间:总饲养时间不少于 120 日龄:生态放养时间:应不低于 60 天。5.1.5.2 出栏体重:公鸡不低于 1.8,母鸡不低于 1.5。5.1.5.3 出栏规定:在出栏 4 小时前停止喂饲。5.2 屠宰要求5.2.1 屠宰活鸡的来源:应来自非疫区并符合 NY 467 养殖要求的、健康的兴文山地乌骨鸡。5.2.2 屠宰前:应按 GB 16549 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合格。5.2.3 屠宰后的加工处理:不得在屠宰后的加工过程中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防腐剂、添加剂及人工色素。5.2.4 屠宰加工时间:从活鸡屠宰至加工、分

14、割产品到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5.3 加工要求5.3.1 预冷活鸡屠宰后45min内,鸡肉的中心温度应降到10以下。5.3.2 分割预冷后的鸡体在分割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5.3.3 整修分割后的鸡体各部位应进行修除或割除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等。5.3.4 冻结DB511500/T 3620154需冷冻的产品,其中心温度应在12小时内降至15以下,且整个冷冻过程应在35以下的环境中完成。5.4 其他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6 技术要求6.1 兴文山地乌骨鸡的体貌性状6.1.1 兴文山地乌骨鸡(活体)的体貌性状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兴文山地

15、乌骨鸡(活体)的体貌性状项目 指标整体 体型中等偏大,略呈船形公鸡 高大方圆,形态雄伟,颈鞍部羽毛有金黄色镶边羽,腿细长体型母鸡 体格适中,外貌清秀,胫细长羽色:主要以纯黑羽为主,允许纯白羽、麻黄羽等多种羽色羽毛羽型:以常羽为主,个别为丝羽、反羽整体 鸡冠以单冠为主,个别为豆冠、玫瑰冠及羽毛冠等,冠形呈锯齿状乌色;耳叶为乌黑色或翠绿色;喙乌黑色,形状平略带钩;面色呈乌黑色或呈乌红色公鸡 单冠直立,冠齿多为7个;髯为两翼,公鸡略大;冠及肉髯呈乌黑色或乌红色头部母鸡 冠齿较少,有时冠齿不清;冠及肉髯呈乌黑色皮肤 整体皮肤呈乌黑色喙、趾、肛门 呈乌黑色舌 呈乌黑色或呈乌红色6.1.2 兴文山地乌骨鸡

16、(屠体)的外观性状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兴文山地乌骨鸡(屠体)的外观性状项目 指标肉 肉或肉膜呈乌黑色内脏 内脏或内脏膜呈乌黑色骨 骨或骨膜呈乌黑色6.2 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感官要求应符合GB 16869 中的规定。6.3 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DB511500/T 3620155表 3 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粗脂肪/(%) 5.0粗蛋白/(%) 21.0胆固醇/(mg/100g) 95.0甘氨酸/(%) 0.9谷氨酸/(%) 3.0天门冬氨酸/(%) 2.0硒/(mg/kg) 0.1铁/(mg/kg) 13.0锌/(mg/kg) 10.06.4

17、兴文山地乌骨鸡鸡肉的卫生指标6.4.1 重金属及农药、兽药残留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重金属及农药、兽药残留指标项目 指标汞(Hg)/(mgkg) 0.05铅(Pb)/(mgkg) 0.1砷(As)/(mgkg) 0.5铬(Cr)/(mgkg) 1.0镉(Cd)/(mgkg) 0.1金霉素/(mgkg) 0.1土霉素/(mgkg) 0.1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 0.1呋喃唑酮/(mgkg) 不得检出氯羟吡啶(克球酚)/(mgkg) 0.01恩诺沙星/(mgkg) 0.1环丙沙星/(mgkg) 0.1注:兽药、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4

18、.2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DB511500/T 3620156表 5 微生物指标指标项目鲜鸡肉 冻鸡肉菌落总数/(cfug) 5105 5105大肠菌群/(MPN100g) 1104 1103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不得检出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7 检验方法7.1 体貌及外观性状的检验将兴文山地乌骨鸡(活体或屠体)置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外场地或室内,用视觉鉴别法鉴别体貌及外观性状,触觉鉴别法鉴别组织形态,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7.2 感官要求的检验按GB 16869 规定的方法进行。7.3 理化指标的检验7.

19、3.1 粗脂肪的检验按 GB/T 5009.6 规定的方法进行。7.3.2 粗蛋白的检验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进行。7.3.3 胆固醇的检验按GB/T 5009.128 规定的方法进行。7.3.4 甘氨酸、谷氨酸、天门冬氨酸的检验按GB/T 5009.124 规定的方法进行。7.3.5 硒的检验按GB 5009.93 规定的方法进行。7.3.6 铁的检验按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进行DB511500/T 36201577.3.7 锌的检验 按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进行。7.4 重金属及农药、兽药残留指标的检验7.4.1 汞的检验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

20、进行。7.4.2 铅的检验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7.4.3 砷的检验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7.4.4 铬的检验按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进行。7.4.5 镉的检验按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7.4.6 金霉素、土霉素的检验按GB 20764 规定的方法进行。7.4.7 磺胺类的检验按GB 20759 规定的方法进行。7.4.8 呋喃唑酮的检验按农业部1025号公告-17-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7.4.9 氯羟吡啶(又名二氯二甲吡啶酚、克球酚) 的检验按SN/T 0212.2 规定的方法进行。7.4.10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21、的检验按农业部 1025 号公告-8-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7.5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7.5.1 菌落总数的检验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7.5.2 大肠菌群的检验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进行。7.5.3 沙门氏菌的检验DB511500/T 3620158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7.5.4 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的检验按GB/T 22429 规定的方法进行。7.5.5 大肠埃希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7.5.6 志贺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5 规定的方法进行。7.5.7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按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7.

22、5.8 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按GB 478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流程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8.2 抽样8.2.1 活鸡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05,每批抽样数不少于3只。8.2.2 冷鲜鸡、冷冻鸡或鸡肉按 GB 16869 规定;每一批次采取随机多点抽样,抽样数量满足检验需要;将抽取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由被抽样单位保存,其于两份供检测单位留样和检测分析。8.3 检验类型8.3.1 出厂检验8.3.1.1 产品出厂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8.3.1.2 检验项目:活体体貌性状、屠

23、体外观性状、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3.1.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 1 项(群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随机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 1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3.2 型式检验DB511500/T 36201598.3.2.1 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样,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24、。b)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包括人员素质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后恢复生产;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e) 国家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要求。8.3.2.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6 章的所有项目。8.3.2.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含3 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

25、3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中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销售9.1 包装、标志9.1.1 应符合 SB/T 10659 的规定。9.1.2 冷鲜鸡产品、冻鸡产品都应有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ll680、GB 9687 及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9.1.3 内包装(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9.1.4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l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9.2 贮存9.2.1 冷鲜鸡

26、产品应贮存在14的环境中;冻鸡产品应贮存18以下的冷冻库,库温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5。9.2.2 贮存产品的仓库必须清洁、无毒、无任何有害残留,防止在贮存过程中受其它物质的污染。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不同批次产品应单独存放,并有醒目地标识、界线区分。9.3 运输9.3.1 产品运输时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活鸡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有专用笼具,应考虑温度、湿度、饮水、通风等条件环境,减少对鸡只的应激。9.3.3 运输前应进行产品质量核查,在产品标签、生产批号(日期)、检疫证明均齐全的情况下方可起运,填写运输单据的项目应齐全、内容应准确。9.3.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l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9.4 销售应在符合食品流通条件的环境中进行。DB511500/T 36201510A A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兴文山地乌骨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A.1 兴文山地乌骨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兴文山地乌骨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见图A.1。图 A.1 兴文山地乌骨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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