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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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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20C 80DB 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3/ Txxxx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6 年 7 月 5 日)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发 布DB23/ Txxxx2016I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一般要求 14 消防设计说明的主要内容 24.1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24.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4.3 建筑防火构造 34.4 安全疏散设施 44.5 灭火救援设施 44.6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54.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2、防火 74.8 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74.9 建筑防爆 84.10 建筑装修和建筑保温防火 .9DB23/ Txxxx2016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划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杨旭坤、昌新文、刘宇峥、梁轩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23/ Txxxx2016III引 言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推进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

3、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及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DB23/ Txxxx2016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的一般要求以及消防设计说明的主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可用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4、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水喷雾灭

5、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 一般要求3.1 依照现行消防法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3.2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不得违反国家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3.3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说明表。3.4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DB2

6、3/ Txxxx20162a)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b)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员姓名(签名或盖章);c) 消防设计文件目录;d) 消防设计说明书;e) 有关专业设计图纸及说明表。3.5 消防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3.5.1 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建设工程基本指标。3.5.2 消防设计说明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实际,全面、具体。消防设计说明涉及的相关数据可以采用示意图表说明,消防设计说明中应当描述最不利情况及其设计要求。消防设计变更时,应当调整、补充消防设计说明

7、。本标准未做出规定的,可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消防设计说明书。3.6 消防设计有关专业设计图纸应当包括: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外墙保温节点图;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烟排烟、与消防相关的暖通空调等消防系统及其主要设备间的平面图及系统图。4 消防设计说明的主要内容4.1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4.1.1 建筑类别。包括:a) 民用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数、总建筑面积及各层建筑面积,建筑分类;b) 工业建设项目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可燃物数量,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c) 其他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其他建筑类别判定及依据的主要参数。4.

8、1.2 耐火等级。包括:a) 建筑耐火等级;b) 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等平面布局与建筑耐火等级的匹配情况。4.1.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包括:a)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b) 木结构、钢结构采取的防火措施。4.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1 工程选址情况。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火灾危险性大工程选址情况。4.2.2 防火间距。包括:a) 与周围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b) 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c) 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U 型或山型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

9、间距;d) 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4.2.3 建筑平面布置。包括:DB23/ Txxxx20163a) 民用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控制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步行街等的设置楼层、部位、建筑面积; b) 工业建筑内高火灾危险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位置;c) 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4.2.4 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包括:a) 民用建筑内

10、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的划分;b) 工业建筑层数、防火分区面积;c) 竖向防火分区的划分;d) 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室内步行街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4.2.5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平面布置。4.2.6 医院、学校、养老建筑、汽车库、修车库、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特殊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3 建筑防火构造4.3.1 墙体构造。包括:a)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设置情况;b) 厨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c)

11、 冷库及库房、厂房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房间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d) 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的水平距离;e)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门、窗、洞口处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f)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防火分隔构件或消防产品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4.3.2 竖向井道构造。包括:a)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情况;b) 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采取的防火封堵措施。4.3.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包括:a) 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b) 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入口设置情况;c) 变形缝

12、构造基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穿过变形缝的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4.3.4 建筑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包括:a)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措施;b) 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 B1或 B2级保温材料时,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c) 采用 B1或 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置情况;d) 设有中庭时,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4.3.5 建筑外墙装修。包括:a) 建筑外墙装修材料的类型、燃烧性能等级,采取的防火措施;b) 户外广告牌设置情况。DB23/ Txxxx201644.3.6 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措施。4.4 安全疏散设施4.

13、4.1 安全出口(含疏散楼梯)。包括:a) 确定疏散人数的依据、疏散人数计算书;b) 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疏散总宽度;c) 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d) 需要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安全出口设置情况。4.4.2 疏散楼梯及其疏散门的设置。包括:a) 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位置、宽度;b) 疏散楼梯围护结构的构件类型、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室外楼梯梯段及平台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楼梯间出屋面的设置情况;c) 疏散楼梯防排烟设施的形式、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d) 设有避难层时,避难层处疏散楼梯分隔、错位、断开情况;e) 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开启方向。

14、4.4.3 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4.4.4 避难层(间)的设置。包括:a) 部位、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情况;b) 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有效避难面积;c) 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情况。4.4.5 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情况。4.5 灭火救援设施4.5.1 消防车道。包括:a) 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所及登高面的设置部位;b) 消防车道的形式、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高度;c) 消防车登高面外围裙房、树木、架空管线、首层楼梯出口、立面救援窗口设置情况。4.5.2 救援场所和入口。包括:a)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情况;b) 消

15、防车登高操作场所的设置部位,登高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开口大小、标识;c) 救援场地范围内,外墙处灭火救援入口设置情况,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开口大小,标识。4.5.3 消防电梯。包括:a) 消防电梯的数量、设置部位,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面积,前室或合用前室门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b) 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载重、运行时间、防水、排水、电源、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通讯设备、轿厢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c)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d) 利用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采取的保障措施。4.5.4 直升

16、机停机坪。包括:a)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直升机救助设备设置情况,直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消火栓等设置情况;DB23/ Txxxx20165b) 直升机停机坪在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上采取的主要措施。4.6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4.6.1 消防水源4.6.1.1 消防水源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4.6.1.2 利用天然水源时,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数量、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等设置情况。4.6.1.3 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形式、给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4.6.1.4 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设置形式、数量、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

17、与报警装置、取水口、取水高度。4.6.1.5 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形式、数量、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出水管管径、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4.6.1.6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消防供水设施采取的防冻措施。4.6.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及室外消火栓系统4.6.2.1 火灾延续时间、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6.2.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如: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4.6.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如:水压计算、阀门和倒流防止器设置、管道埋深、布置等。4.6.2.4 室外消火栓设计。如:室外消火栓数量、型号、布置、间距、保护半径、标志,严寒、寒冷地区采取的

18、防冻措施。4.6.2.5 消防水泵数量、型号、参数、设置要求等。4.6.2.6 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设置情况。4.6.3 室内消火栓系统4.6.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设置情况。4.6.3.2 火灾延续时间、室内消火栓用水量。4.6.3.3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设计。如:系统分区情况,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竖管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等。4.6.3.4 室内消火栓设计。如:室内消火栓型号、布置、保护半径、间距等。4.6.3.5 水力计算说明。如: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压力、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的确定、流

19、量和流速等管网水力计算参数,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孔径和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等。4.6.3.6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位置、设置形式。4.6.3.7 消防水泵、稳压泵数量、型号、参数、设置要求等。4.6.3.8 干式消防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和排气阀的设置。4.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6.4.1 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6.4.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4.6.4.3 火灾探测器、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

20、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防火门监控器、系统接地等设置情况。4.6.4.4 系统布线设计。如:系统导线的选择、传输线路敷设方式、系统供电、系统接地等。DB23/ Txxxx201664.6.4.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包括:a) 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和接收信号功能要求、手动直接控制装置;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c)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d)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e) 防烟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f)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g)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h)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i)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21、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j) 非消防电源切断功能,疏散部位电动栅杆、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停车场出门口档杆等的联动控制功能等。4.6.5 防烟设施4.6.5.1 防烟设施设置部位、防烟方式。4.6.5.2 自然通风设计。如: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疏散走道、中庭、有顶步行街、需要自然通风的特殊房间等部位设置的自然通风口有效面积、开启方式,避难层不同朝向自然通风外窗或百叶窗的开窗面积等。4.6.5.3 机械防烟设计。包括:a) 机械防烟的形式;b) 送风机的选型、风机设置位置、进风口设置情况;c) 送风口设置位置、启闭方式、送风口风速;d) 风管、风道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风道风速、风

22、管上防火阀的设置情况;e) 机械防烟系统风量计算、余压值、加压送风量、承担 32 层以上送风系统分段设计情况,封闭避难层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风量。4.6.6 排烟设施4.6.6.1 排烟设施设置部位、排烟方式。4.6.6.2 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设置部位。4.6.6.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如:排烟口或排烟窗设置位置、高度、有效排烟面积、开启控制方式等。4.6.6.4 机械排烟系统设计。包括:a) 排烟风机的选型、风机设置位置、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及性能;b) 排烟管道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风道风速、管道部位排烟防火阀的设置;c) 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开启方

23、式、风口风速、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排烟窗的安装位置、高度,排烟口或排烟窗距排烟区域的最远距离;d) 排烟系统补风设计;e) 排烟系统风量计算,如排风量、补风量等。4.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6.7.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部位、系统选型。DB23/ Txxxx201674.6.7.2 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如: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系统用水量等。4.6.7.3 系统组件选型与布置。如:喷头的选型及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消防水泵、稳压泵等供水设施的数量、型号、参数、设置、减压措

24、施、系统的操作和控制等。4.6.7.4 系统实验装置处专用排水设施设置情况。4.6.8 气体灭火系统4.6.8.1 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或部位、系统选型。4.6.8.2 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如:防护区数量、保护容积、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等。4.6.8.3 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如:灭火剂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4.6.8.4 操作与控制要求,如:系统的电源、气源、管网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延迟喷射或无延时喷射的启动方式等。4.6.8.5 安全要求。如: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预制灭火系统充压压力、有

25、人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安全要求等。4.6.9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根据工程实际,说明其他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部位、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设施或器材设置要求。4.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4.7.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布置。大型燃油燃气锅炉房、制冷站等场所事故通风系统设置情况。4.7.2 系统设计。包括:a) 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不循环使用设计情况;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自然通风或独立机械通风设施设置及空气不循环使用设计情况;b) 甲、乙类厂房和甲、

26、乙类仓库供暖方式;循环热风供暖不适用场所,供暖系统的设置。4.7.3 设备选型及设置。包括:a) 送排风系统风机的选型;b)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除尘器、过滤器的设置情况。4.7.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4.7.5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设置位置及要求。4.7.6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设置情况,燃油或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设置情况。4.8 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4.8.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同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4.8.2 消防电源设计。包括:a) 消防电源供电形式,主要

27、参数;DB23/ Txxxx20168b) 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c)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所需容量,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4.8.3 消防配电设计。包括:a) 消防用电设备专用供电回路设计;b)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消防设备的配电箱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供电情况,其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设置要求;c)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情况。4.8.4 用电系统防火。包括:a) 供电线路防火设计。如:架空线

28、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的敷设;b) 用电设施防火设计。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灯具发热部件、配电箱及开关采取的防火措施;c)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4.8.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包括:a)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b)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要求,特殊场所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c) 灯具防火措施。4.9 建筑防爆4.9.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在建筑结构上采取的防火措施,如:建筑形式、设置位置、承重结构材质等。4

29、.9.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等防爆设计。包括:a) 危险区域的划分,泄压口的位置;b) 泄压面积、泄压形式;c) 泄压设施的材质及安全措施,屋顶泄压设施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要求等。4.9.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设置情况。包括:a)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靠近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泄压设施;b)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梁、柱等承重构件;c)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独立设置情况;d)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

30、厂房分控制室独立设置情况,贴邻外墙设置时与其他部位的分隔情况。4.9.4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采取的防爆泄压措施。如:泄压屋面材质、泄压面积,顶棚设计及通风措施等。4.9.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级厂房不发火花地面设计。包括:a) 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采取的防静电措施;b)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设计;c) 厂房内地沟设置情况。4.9.6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下水道隔油设施设置情况。DB23/ Txxxx201694.9.7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防止液体流散设施设置情况。遇湿会发生燃

31、烧爆炸的物品仓库采取的防止水浸渍措施。4.9.8 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本厂房时,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与相邻区域连通处,采取的防护措施。4.9.9 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的防爆性能。4.10 建筑装修和建筑保温防火4.10.1 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明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4.10.2 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与原建筑功能的一致性。装修引起整栋建筑性质变化时,土建调整设计情况。4.10.3 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包括:a) 装修后,安全疏散体系能否保持完整、畅通,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等;b) 装修后

32、,疏散走道净宽度、疏散距离;c) 装修后,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墙及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界线是否发生改变。4.10.4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各功能区不同装修部位装修材料的种类、燃烧性能等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当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4.10.5 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与点位与原建筑设计的一致性。4.10.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遮挡消防设施,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正常使用情况。4.10.7 照明灯具及配电箱采取的防火隔热措施。包括:a) 配电箱的设置位置;b)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采取的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c) 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4.10.8 建筑保温防火措施。包括:a) 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和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b) 建筑内、外保温系统设置部位,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c)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情况,防护层厚度;d)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的防火封堵措施;e) 建筑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的设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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