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3868938 上传时间:2018-11-2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03.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45 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环检机构 ”)依法实施

2、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2 第五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 1 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 3名

3、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五)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3 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

4、予以公示。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 ),向社会公告,并 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八条 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则见附二。委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委托证书有效期为 2 年。第九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 3 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

5、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十条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重新提出委托 4 申请。第十二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

6、、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第十四条 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第十五条 环检机构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检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 2 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九条 环检机构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省

7、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年3 月 15 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检机构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 5 告提纲参见附五。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检验收费标准应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应当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第二十二条 环检机构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可视情况对其进

8、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环保部门,是指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环保部门。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环检机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6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 附一机动车环保

9、定期检验申 请 书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8 表 1 机 构 基 本 情 况检 验 机 构 地 址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经 济 类 型固 定 资 产 (万 元 ) 注 册 资 金 (万 元 )成 立 时 间 法 人电 话 邮 政 编 码检 验 场 地 地 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场 地 面 积 检 验 场 地 联 系 人电 话 邮 政 编 码申 请 机 构 类 别A类B 类B类升A类 申请检验服务区域序 号 检 测 内 容 标 准 编 号 检测线数量申 请

10、委 托业 务范 围 9 表2 职工概况职工总数 (人) 考核合格人数 (人)高级工程师人数 (人) 工程师人数 (人)助理工程师人数 (人) 技术员人数 (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序号姓 名 性 别 年龄文 化程 度职 务/职 称所 学专 业所 在 部 门岗 位岗 位 考 核证 书 编 号备 注 12 表 3 主 要 环 保 检 测 设 备 及 标 准 物 质 配 置 概 况技 术 指 标序号检 测项 目设 备 /标 准物 质 名 称型 号/规 格 测 量 范 围 精确度 制 造 单 位 检 定 单 位检 定周 期检 定 有 效日 期 编 号 使 用 地 点 备 注说明:变更检测设备,请在“

11、备注”栏注明“变更” 字样及原因 11 表 4 环保部门评审意见城市环保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说明:向直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填写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12 附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一、式样二、规格1、尺寸整体尺寸为宽 42cm 高 29.7cm。2、颜色图案背景颜色为 R:254 G:245 B:240;花边颜色为 R:91 G:173 B:103。3、文字证书文字为黑色,中宋,50pt;内容文字为黑色,中宋,33pt;公司、机构类别等、日期文字为黑色,宋体,22pt。 13 三、编号规则编号规则为“ 地区代码+ 年份+环检机构编号”,具体如

12、下:1、地区代码:4 位数,按照国家标准 GB/T 2260-1999 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 县以上行政区代 码前四位编号(参见http:/ 位数,年份;3、环检机构编号:3 位数,某一地区内环检机构编号。四、填写说明1、机构类别:A 类或 B 类;2、证书编号:按编号规则编号;3、业务范围,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汽油车:双怠速、稳态、简易瞬态和瞬态;柴油车:自由加速和加载减速;摩托车:怠速、急加速烟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自由加速烟度。 14 附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 延 申 请 书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15 检 验

13、机 构 地 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机 构 类 别 A类 B类 检验服务区域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法 人电 话 邮 政 编 码检 验 场 地 地 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场 地 面 积 检 验 场 地 联 系 人电 话 邮 政 编 码序 号 检 测 内 容 标 准 编 号 检测线数量委 托业 务范 围申请人声明我单位在上一个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法人、检验类别、范 围、场地和检测线均未发生变化,申请续延委托。 16 城市环保部门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说明:向直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填写

14、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17 附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 更 备 案 表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18 机 构 类 别 A类 B类 检验服务区域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法 人检 验 场 地 地 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序 号 检 测 内 容 标 准 编 号 检测线数量委托业务范围以下为变更内容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19 附五 年 度 报 告 提 纲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等);四、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八、其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通知/申请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