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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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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规 章 制 度 汇 编二一八年 X 月1目 录第一篇 干部队伍建设1.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12.党委会、局长办公会材料要求 53.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 74.政府 XX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95.公务接待、公务外出管理办法 216.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267.部门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办法 478.干部岗位变动后工作交接暂行办法 529.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54第二篇 工作制度10.主要工作职责 6311.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7012.行政许可规定 10413.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 10714.信访工作程序规定 10915.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12916.年度政务信

2、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3817.年度调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4018.年度档案归档工作要求 144第三篇 内部管理制度19.考勤管理办法 14520.值班制度 14921.车辆管理办法 15122.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582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5924.协同 OA 系统管理办法 16125.办公电脑及打印机使用和维修办法 16626.门卫值班制度 16927.机关食堂就餐人员规定 170第四篇 财务管理制度28.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17129.财务工作交接暂行办法 17330.差旅费管理办法 17631.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18232.推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186第一篇 干部

3、队伍建设1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第一章 总 则一、为使本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二、本局工作以十九大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使首都 XXXX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三、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并向区政府负责;副局长、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受局长委托

4、,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本局进行对外活动。第二章 局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四、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市环保局重要会议精神及重要决定事项。五、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XXXX 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六、研究讨论本区 XXXX 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地2方性法规草案和事关全区环保工作的重大举措。七、讨论通过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上报的全区XXXX 工作情况报告、重要请示。八、研究确定科室、直属单位向局领导请示涉及全局环保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其他事项。九、研究决定重大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审定重大环评项目,审定部门预算、监督执行预算,决定奖惩事项以及经常性的重要行政管理工作。十、通报

5、重要情况。第三章 议事规则十一、定期召开会议。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外出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十二、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十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十四、会议对需要决定的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或委托主持人逐项作出决定。决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所作决定当场宣布。十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详细记录并写入会议纪要,备查存档。3第四章

6、议事程序十六、确定议题。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成员提出,局长确定。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十七、会前通知。局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收集会议材料,会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分发会议材料。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十八、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局领导或指定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议题相关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与会人员应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十九、作出决定。对需要决定的事项,由局长或委托主持人逐项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成员传达。

7、二十、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使用专用记录纸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会议最后的决定。二十一、政务公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及时按照本局政务公开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审定。第五章 议事纪律4二十二、对应该由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局长同意后,分管领导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二十三、凡经局长办公会议研

8、究作出的决定,每位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决定。二十四、局长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掌握工作进展,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二十五、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二十六、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5党委会、局长办公会材料要求一、议题确定属于议事范围内确需提交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事项,分管局长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准备好议题,会前征得局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上会讨论;各科室需要提请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

9、题,要提前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后,方能按程序提交。二、材料要求(一)标题与内容 上会材料要求标题简洁、明确;主题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二)格式 会议材料的格式应参照局行文规定:材料标题居中,字体使用华文中宋小二号,加粗。正文字体仿宋三号,正文中一级标题黑体三号;二级小标题使用仿宋三号、加粗;标题为阿拉伯数字时,数字后使用全角的点。页边距上为 3 厘米,下为 2.54 厘米,左右各为 2.7 厘米;行间距选择在 28-30 磅之间(根据实际排版需要选择),页码居中,用 A4 纸双面打印,侧面双订。(三)字数 会议材料的字数一般不超过 2 千字。如果材料超过 3 千字,

10、应附简要的议题说明。(四)材料报送 会议材料由各议题负责人或议题提出科室准备。于会前两天报送局办公室,份数一般为 6 份,如有列席人员,另行加印。6须列席会议汇报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确定,在报会议材料时,一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局长批准。办公室负责将材料于会前一至两天送各位参会人员。三、材料归档 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7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为深入贯彻国家及 XX 市对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示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XX 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周安排一天时间亲自接访,具体安排如下:一、接

11、待时间和地点每周二上午为 XXX 处级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由局长、党委书记和副局长轮流接待,区 XX 信访工作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接访地点设在监察队 XX 信访接待室,并在本单位公告栏对外公布。二、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组织工作局领导接待日期由监察队负责安排,报主管局长阅批后提交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便于领导安排工作,由局办公室提前发至局领导本人,因工作原因局领导不能参加接待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确保局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正常进行。三、约(下)访实行局领导约访信访人、到信访人住地下访制度,与信访人面谈沟通;如遇突发集体访,可由信访接待人报请有关局领导接待。四、案件办理81.领导干部接访时,工

12、作人员认真填写来访接待登记表,详细记录表中所有内容和来访人反映的问题。2.政策有明确规定、可直接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由接访领导在登记表上签署处理意见,由信访工作人员将处理意见转发到责任科室,责任科室按信访条例规定 15 日内告知是否受理,60 日内上报处理结果并书面答复上访人(上访人应在答复意见上签字) 。4.对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问题,书面告知上访人到司法机关反映。5.对涉及两个以上责任科室或急、难、新、重的信访件,领导接待后,可由局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集体会商。6.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可由接待领导向局长办公会汇报,提请上会研究解决。7.专兼职信访干部要做好记

13、录、转办、反馈等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加强对重要疑难信访问题的督办。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9XXX政府 XX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XX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以 XX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 XX 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各科室和受局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在履行 XXXX 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局信息

14、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全局 XX 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局政府 XX 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单位的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四)监督考核各科室、单位的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本局政府 XX 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10和年度报告;(六)负责向区政府指定的场所移交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七)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 XX 信息

15、的申请;(八)负责政府 XX 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有关本局政府 XX 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应加强对本科室、单位政府 XX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 、 办法 、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业务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各自的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本科室、单位形成或获取的政府 XX 信息,并监督相关企业按照国家、XX 市和本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 XX 信息。第二章 公开内容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程序向社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 XX 信息:(一)XXXX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

16、文件;(二)XXXX 规划;(三)XX 质量状况;(四)XX 统计和 XX 调查信息;(五)突发 XX 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11情况以及需要提示市民防护或规避的信息;(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 XX 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八)XXXX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 XX 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 XX 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 XXXX 验收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十)XXXX 行政事业性收

17、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 XX 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XX 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二)XX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区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 XX 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 XX 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五)XXXX 创建活动审批结果;(十六)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XX 信息。12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政府 XX 信息公开指南和政

18、府 XX 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 XX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 XX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开;(二)通过在本局全程办事代理室设立的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等公开;(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四)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公开;(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公开。第八

19、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科室、单位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需填报XXX 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见附件 1) ,经科室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依次报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对本局制发的公文,各科室、单位在拟定初稿时,须一13并填写XXX 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公文类) ,按本局公文审批程序流转,经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按审查单明确的形式公开。(二)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局相关领导在对政府 XX 信息内容进行审定的同时,应当根据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 XX 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15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 XX 信息。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请:(一)寄送信函。地址:XX 市 XXX 区古城路 8 号,邮政编码:XX,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 XX 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二)发送传真。传真号码:XX,并注明“政府 XX 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走访的形式,到本局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

21、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接待地点:本局机关办公室,接待时间:14每个工作日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30。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申请事项的办理情况。查询电话号码:XX。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政府 XX 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 XX 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四)受理机关名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 XX 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

22、托代理证明材料。5 人以上(含 5 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 XX 信息,可以推举 1 至 5 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 XX 信息,由本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接收。(一)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的申请,接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登记。(二)审查。本局依据条例 、 办法和规定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XXXXX 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见附15件 3)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接收机构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审查后由局信息公开

23、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通过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和拟定的程序交由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由各处室、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申请人相应的书面答复,并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同时反馈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一)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 XX 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并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4) ;本局或者第三方对政府 XX 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

24、XX 信息。(三)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出具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5) ;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公开的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6) ,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16(五)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属于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本局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并出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7) ;(六)申请公开的政

25、府 XX 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局公开范围,但本局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出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8) ,并说明理由;(七)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或者属于本区其他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非本局政府信息的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9) ;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10) ;(九)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政府 XX 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局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

26、申请人不重复办理。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 11)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考格式见附件 12) 。第三方17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承办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应在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延期答

27、复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13)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 XX 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第十七条 在受理过程或者办理过程中,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承办科室、单位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内容属于本局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

28、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三)申请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18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各科室、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 XX 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 XX 信息。各科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 XX 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九条 各科室、单位和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本局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

29、答复的;(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国务院等有关信息公开要求,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围绕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阶段性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安排及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要通过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参加访谈节目等各种平台和形式发布信息,增强发布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19第二十一条 保密审查制度。本局公开政府 XX 信息应严格组织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 XX 信息,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送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30、经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各科室、单位在制作公文等 XX 信息时,应当确定信息公开属性。对符合公开要求和条件的,应主动公开。第二十三条 虚假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要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XX 信息。对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的XX 信息,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确定澄清内容,提供正确、完整的政府 XX 信息,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处理,其中重要政府 XX 信息的澄清

31、须经局长审定后处理。第二十四条 协调会商制度。对工作中本单位不能单独确定的信息公开问题,应与其他有关单位研究会商。如在本局范围内无法确定,应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共同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或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第二十五条 媒体沟通协调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搜集新闻素材、提供新闻稿件,并注重互动交流,引导记者客观公正报道。在重要敏感、事关民生的 XX 政策举措发布前,要制订发布方案,与媒体充分沟通,20确保发布效果。第二十六条 专家政策解读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中的作用,根据重要政策的内容和出台时机,及时组织专家向公众阐释有关情况,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

32、有效性,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督查考核制度。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科室和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通报有关情况。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单位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对各科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不及时公开 XX 信息或公开 XX 信息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科室、单位督促其改进,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局年终考核内容。第二十九条 局监察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科室、单位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

33、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条 各科室、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本处室、单位上年度政府 XX 信息公开以及依法监督相关企业公开企业 XX 信息情况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本局政府 XX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1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2XXX公务接待、公务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 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34、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第二章 接待原则第四条 坚持热情周到、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五条 坚持统一安排、职级对等、业务对口接待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公务接待统一受理与组织协调。第六条 组织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不准超标准接待;(二)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三)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23(四)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五)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

35、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三章 接待审批第七条 公务接待受理。由办公室依据公函统一办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通过公函内容和电话联系确定接待信息:包括来访团队名称(目的) 、带团领导姓名及职级、工作内容、随行名单(人数)及日程安排、交通工具、抵离时间、住宿地点、联系方式等细节。第八条 提出办理意见。办公室协商接待科室提出办理意见。一般包括:接待时间、活动地点、工作内容、参加人员、承办单位、接送与陪同人员、座谈单位、工作餐时间、出面陪同的领导、接待经费安排等内容;同时,根据需要,视情确定参观线路、会场布置、会议资料准备、信息报道和会务保障等事宜;以及明确每一个接待环节、经办人的姓名和联

36、系电话。第九条 接待费用审批。接待工作发生费用时,承办科室需按下述要求进行审批:(一)在局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的,由接待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局职工食堂主管局领导批准。(二)在外部餐厅安排工作餐的,由接待科室主要负责人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局长不在时,由局长委托的一位局领导批准。24(三)在公务接待中需安排住宿或支出其他费用时,由接待科室主要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局长不在时,由局长委托的一位局领导批准。第四章 接待组织第十条 接送站。按照抵离时间、领导级别、人员数量确定接站人员和车辆安排。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接送站,安排一名局领导迎送,其他情况安排一般干部到站迎送。组织接送站严格

37、执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等规定。第十一条 用餐。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局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需在外部餐厅用工作餐,按相应标准执行。用餐安排家常菜,禁止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组织用餐。第十二条 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三条 用车。一般情况下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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