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版的“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由原来的6章50条修订为7章87条。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主要由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组成。,节约能源法,是一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法律,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贯彻实施好节
2、约能源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节约能源法,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节约能源法的特点:,一、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这对加强这些领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节能奖励制度等。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国家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
3、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等。,三、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从总体上构建了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四、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五、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4、查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管理制度,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违反能效标识管理,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关于节约能源法中提到的主要制度,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三、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五、能效标识管理制度。 六、节能表彰奖励制度等。,如何宣贯节约能源法,一、加大节约能源法宣传力度。 二、抓紧制定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 三、加大重点节能工程和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5、推进力度。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管理。 五、实施有利于节能的经济政策。 六、加大节能执法力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6月16日在参加年节能宣传周活动时强调,面对当前资源环境形势,必须进一步强化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以节能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李克强强调,缓解能源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不仅要努力提高供给能力,而且要进一步加强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能源资源消耗,这也是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的重大措施。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6、全面贯彻节约能源法,全民行动,依法节能,逐步完善促进节能经济政策,把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李克强指出,必须大力推动节油工作,尤其是加强机动车节油。要采取措施鼓励节油环保型汽车、经济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研制、生产和使用,及时淘汰高油耗高污染车辆,完善车辆燃油经济性标准体系。鼓励开展“节约一滴油”、“每月少开一天车”等活动,提倡居民乘公交车出行。,第一章 总则 (1-10条),关于节约能源法的基本条款 和主要说明,节约能源法的宗旨,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修定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节约资源的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 实施节
7、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过去我们更加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增加多少,现在应当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约能源法的对象与主体,第二条: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 、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的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修订能源法的依据,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
8、。2006年,我国单位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修订节能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强化节能法律责任,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9、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
10、、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1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节能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也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为了加强节能管理
11、,节能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目前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其在能源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定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节能工作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作为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由其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是必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
12、、国家质检总局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履行相关的节能监督时,应当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本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指责分工作了划分,不同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限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如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该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 节能管理 (11-23条),在节约能源法中节能管理和监督的主体是政府,
13、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范围内,严格执法,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节能管理目标的落实和减排指标的考核一律纳入每届政府的责任制考核内容中,这将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作为节能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
14、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权,既是其法定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既不得失职,也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被监督检查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情况。对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经检举、控告核实的违法用能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但禁止在履行节能管理职责时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
15、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主管我国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节能标准方面,国务院管理节
16、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需要与标准化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我国有关节能的标准体系。,节能标准分为强制性节能标准和推荐性节能标准两类。其中强制性节能标准是最基本的节能标准,是必须符合的标准。鉴于用能产品、设备的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是衡量能源使用效率、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最重要的标准,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这两类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方面会同制定。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态环境等存在差异,对节能
17、的要求会有区别,允许地方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节能的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是必要的,但考虑到要防止有的地方利用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制造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需要对制定地方标准设立严格的程序。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但是,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目前我国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它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
18、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15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是确保从源头上消除能源浪费,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的必要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包括对其节能技术规范、节能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评
19、估和审查,如该项目的设计、选择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等等。,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这里讲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如技术改造投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仅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本条对固定资产投资
20、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如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内容等未作进一步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按目前的投资体制,许多耗能的工业投资项目基本属于备案制管理(利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大部门属于低能耗或无能耗的非工业项目),如何对备案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多大能耗的项目需要进行审查等都是一个难点。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预计2008年上半年能出台。,关于能效标识 (17-19条),17: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
21、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18;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19: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能效标识是指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
22、,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能源效率更高的产品。能效标识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源效率等级;(四)能源消耗量;(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标识,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3-1 一般规定 24-28条),24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25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26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2
23、7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节能计划应当包括计划期内的节能工作原则、节能目标和任务以及为实现节能目标所作的管理、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的部署和安排。节能技术措施是指用能单位采取的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包括引进节能技术和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使用节能材料等措施。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制,是指用能单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并依据节能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对其进行考核的制度。实践中,用能单
24、位的目标责任制通常要落实到单位领导、车间、班组和有关职工。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明确化、具体化、定量化,并根据节能目标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用能岗位和人员的考核,有利于用能单位加强用能管理,保障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任务的完成。,节能教育和培训可以以较少的投入产生较好的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用能特点,将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制度化、经常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包括定期举办节能培训班、每年举办节能教育宣传周和宣传月、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岗位节能培训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建立能源计
25、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并保持其科学性、连续性和有效性;(2)采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能源计量方法、合理设置能源计量装置;(3)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对能源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4)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记录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是指用能单位根据能源计量和统计资料,对主要用能设备、工艺系统以及全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有利于用能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改进措施。,3-2 工业节能 (29-33条),主要是各级政府要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
26、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和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3-3 建筑节能 (34-40条),主要提出了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问题和强制性的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监督实施等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作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新型能源和节能系统。,3-4 交通运输节能 (41-46条),提出了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的管理,提出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
27、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 国家将制定车船燃料消耗限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利用于营运。并加强对其消耗检测和监督管理。,3-5 公共机构节能 第47-51条 (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28、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3-6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第52-55条),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
29、能单位。 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53: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30、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为耗能大户的重点用能单位,国家要对其加强节能管理,首先需要了解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消费、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情况,此后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使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为此,本条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能源消费情况。即用能单位的能源用在了什么地方,如产品加工、储运、技术更新改造等;主要消费的能源种类有哪些,如煤、电、油、气等;各个方面和各类能源的消费量是多少,如吨、千瓦时等。2、能源利用效率。即一个用能单位有效利用的能源与实际消耗能源的比率。它是反映能源消耗水平和利用效果,即能源有效利用程度的综合指标,如单位产品能
31、耗、单位产值能耗、单机能耗等。3、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的节能目标完成了没有,完成到何种程度,差额比例是多少,超额比例是多少等。4、节能效益分析。即用能单位为节能所支出的费用与节能所取得的效益之间的比较、分析。5、节能措施。即用能单位为节约能源采取了哪些措施,如培训、奖励、技改等,效果如何。6、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54条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5
32、5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为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抓好节能工作,本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法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目的,是要重点用能单位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来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为保证能源管理负责人能够胜任工作,本条规定了能源管
33、理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1、具有节能专业知识。要做好节能工作,必须懂得节能专业知识。2、具有实际经验。重点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许许多多的环节,内部流程复杂,只有熟悉本单位实际运行的人,才有可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目标、措施等。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是经国家专业考试合格、为国家认可的技术职称。只有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能从事节能管理工作。重点用能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后,应当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其及时接受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34、如对本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并评价哪些环节、哪些部门的能源消费是合理的,哪些环节、哪些部门的能源消费尚需进一步改进,等等。2、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3、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也是能源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自然应由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的能源管理负责人承担。,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56-59条),国家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抓好各方面的节能工作,特别是农村和农业节能工作。,第59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
35、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业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 60-67条 ),60:“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
36、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67;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法用“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如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国家引导金融
37、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等。,“激励措施”中明确,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等。,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68-86条),节能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
38、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69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70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72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
39、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73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74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40、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2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4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1、,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77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 (87条),决定节约能源法的正式施行日期为2008年4月1日。 贯彻节约能源法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节能工作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必须认真抓好落实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二、是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是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形成稳定可靠的工程节能能力; 四、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做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五、是加快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是推动政府机构带头节能; 七、是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 八、是实施有利于节能的价格、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 九、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各级政府节能监督管理能力,依法查处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行为; 十、是进一步加大节约能源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