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处置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 “购买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的使用,一般可以如下理解:1这两个项目的适用范围这两个项目都是与企业合并或者合并范围变动相关的项目,因此这两个项目可在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上使用,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企业合并所规定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在哪一层面体现出来的。具体而言:(1 )发生控股合并或处置子公司股权(指处置所持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导致丧失对其控制权,下同)的情况下在发生控股合并或处置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这两个项目均仅用于合并现
2、金流量表中。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不应使用这两个项目。在控股合并或处置子公司股权发生当期的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对于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当计入“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对价,应当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 )发生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或者整体处置非法人营业单位的情况下在发生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或者整体处置非法人营业单位的情况下,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这两个项目可以在个别现金流量表上使用。2这两个项目列报金额的确定在根据前述原则确定这两个项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这两
3、个项目的列报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1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专用于反映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所定义的 “业务合并” ,下同)以及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发生的当期,购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合并对价,减去被购买(合并)的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于购买日(或合并日)所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后的净额。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跨期支付的现金对价,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在企业合并年度之前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在以后年度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4、并中合并方支付的现金对价,按以下原则处理: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不使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在个别报表层面,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合并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当列报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或业务合并的合并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减去被合并方于合并日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后的差额,应当列报为“取得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2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专用于反映在丧失对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控制权(因而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当期,所收到的处置现金对价减去该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在处置日所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之后的净额。跨期(指在处置日所在会计期间之前或之后的会计期间)收取的现金对价,在收到当期列报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