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例,国贸4班 王佳丽 10908426 郑佳其 10908427朱晓静 10908428周红 10908429,案例介绍,中、德双方意企业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错误一: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合营企业的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合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的法律地位。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4.合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案例中双方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特征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 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3、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 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错误二:德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 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称为投资比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未做规定,这主要是为了扩大国
4、际经济技术合作,加快引进外资的步伐。案例中,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的规定。,错误三: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万美元以上至 万美元(含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其中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美元。3.中外
5、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万美元以上至 万美元(含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其中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其中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美元。案例中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所以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的1/2=300万美元,应补足100万美元。,错误四: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错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调决定,并在合营企业
6、合同、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调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案例中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合营企业对于权力机构的规定。,问:该合同应如何定立?,案例中,该公司是由中、德双方企业共同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同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END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