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理,2.1 合同法概述,2.2 合同的订立,2.3 合同的效力,2.4 合同的履行,2.5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2.7 违约责任,2.8 合同争议的解决,2.1 合同法概述,2.1.1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2.1.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1.1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
2、起施行,2.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3. 公平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4.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5. 守法、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目 录 (共23章428条),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3、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2.2 合同的订立,2.2.1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2.2 合同订立的程序,(1)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者酬金;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 (当面对话和电话联系)优点:简单、快捷,有益于商品流转。缺点:发生争议后很难举证,不易分清当事人责任。 适用于即时清结的情况,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 优点:发生争议后举证方便,便于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周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5、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和默示进行意思表示。 不用言语或文字,而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来表示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的要约或承诺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而是用行为来作出,尽管当事人并未明示地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图,但从当事人的行为中可以推定他们具有订立合同的合意,因而合同是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中推论出来的。,例如,卖方要约卖一批货物,买方以收下货物作为承诺,虽然买方一言未发,但如果双方都知道需要付款,那么共同履行的意图就存在了,事实推定合同因此成立。事实推定合同是简化交易手续、方便交易当事人的手段,使不具有严格形式要求的交易关系能成为合同,因而受法律保护
6、。 又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延长租赁期限,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双方的合同依然有效.,(2)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合同订立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
7、定的,视为要约。,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器公司对外发布该具体、详细、明码标价的广告单,正体现了电器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
8、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电器公司向郭某发放的商业广告在性质上应属要约。郭某在电器公司活动期限内且未标明限量的情况下根据该要约内容向电器公司承诺购买十台的行为,依法应成立合同,原告、电器公司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成立的合同义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的
9、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要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 合同订立的程序 承诺,合同订立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承诺:指受要约
10、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布成立。 承诺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在于使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采取达到主义。(大陆法系的传统),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区别在于承诺通知在途风险的分配。 -发信主义在途风险分配给要约人承担; -到达主义在途风险分配给承诺人承担。,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
11、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2、,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1.2.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 可撤消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1)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 合同的生效 :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能否生效,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
13、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案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北京一顾客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4800元的黑珍珠项链,商场承诺“假一罚十”。经北京某权威部门检
14、验,该项链是染色的,故该顾客要求商场赔偿48000元。,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案例:甲和乙就一处将要拆迁的房屋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自房屋拆迁之日终止。,(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5、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例介绍】 1999年初, 某省政府决定由民贸公司(被告)在某市市区设立“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建设该市场需要资金6000万元,由于资金短缺,被告决定出售“某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主楼14层,建筑面积9459平方米,工程造价1500万元),其价值约人民币6000万元。随后,国贸公司(原告)表示愿意购买此楼。同年2月10日,双方经协商,签订由原告以支援“市场”建设名义向被告捐赠4750万元的捐赠协议,并约定此款在7月19日前分3次支
16、付,4月10之前应拨付被告1325万元。2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1250万元的价格将“某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大厦内的3间办公室交给原告使用,随后又将大厦产权证交原告保管。4月3日,原告持房屋买卖合同、批复及被告的过户申请等,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大厦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4月9日,被告为交付房屋作准备,与某新华饭店签订租房协议,并支付租金17.5万元,装修费42248.02元,电话移机费6267元。5月10日,原告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了手续费、登记费、书证费共250010元,28日又交纳了土地增值费1981070元。至6月5
17、日止,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捐赠款、购房款300万元。此间,被告与原告为支付捐赠款、购房款以及交接有关“大厦”资料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得知双方的大厦转让情况后,于7月19日发出文件,指出大厦的买卖非法,要求立即停止。为此,双方进行协商,因认识不一而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7日,原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3)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18、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撤消。,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标的物;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1.2.4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价款或
19、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2) 合同履行中债务履行变更,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注意: 上述两种情况,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一旦发生不
20、履行债务情况,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适用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包括: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
21、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适用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履行过程中发生后履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时,先履行一方在掌握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目的:预防合同成立后因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行使不安抗辩权
22、需收集的证据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甲欠乙200万,债务到期,甲未还款,而且甲无其他财
23、产,丙欠甲200万,债务亦到期,甲未向丙追索,此时乙有代位权向丙追索甲的欠款 。,(4)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分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案例财产保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进行工程施工,按期完成工程,甲支付工程款。工
24、程竣工验收后,乙交付工程但甲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后,乙公司获悉甲公司正在准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盖好的大楼,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盖好的大楼,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有法律上的依据,遂查封了大楼。案件审理后,乙公司胜诉,并用大楼拍卖的价款获得了优先受偿。,1.2.5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包括:广义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
25、履行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一般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合同变更后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履行。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追溯力。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和义务一同转让。,合同转让的法律特征,-合同
26、转让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只是合同权利义务归属方的变化,合同的权利义务本身并不发生变化。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是由第三人替代合同当事人一方称为合同当事人。 -合同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27、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对应的从权利,除非从权利与债权人不可分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债务转让,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从债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28、给第三人。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1.2.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 :合同关系的消灭,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中止 :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的清偿,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
29、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 合同解除,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分为: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谓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30、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 债务相互抵消,当时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对债务可行使抵消的权利。抵消产生使合同终止的效力。,法定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约定抵消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31、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 提存之后,合同终止。,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案例:张某和李某定有大米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张某
32、就交付了大米货款,约定5天之内来提货。但是,5天后,仍不见张某来。后在报纸上看到张某的亲属登的寻人启事,李某找到张某的亲属要求其提货,张某的家属拒绝提货。于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提存这批大米。 提存机关认为大米不宜保存,因此要求李某把大米变卖后提存大米的价金。李某把大米变卖后,扣除了保管费用后的余款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1.2.7 违约责任,概念,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违约责任 概念,概念: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33、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会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 3、违约责任具有赔偿性。旨在补偿损失,而不是惩罚手段。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要件。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要件。 我国的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以补偿性为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
34、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35、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6、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37、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1.2.8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 和解,概念:和解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
38、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自愿、平等、合法是和解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2) 调解,DAB:争端裁决委员会FIDIC,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协商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就纠纷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 包括:行政调解、律师事务所调解, 司法调解、DAB 调解 等。,(3) 仲裁,概念:亦称公断,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合同产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调解又达不成协议时 ,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程序: 1、申
39、请和受理仲裁;2、成立仲裁庭(3名或1名仲裁员); 3、开庭和裁决;4、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 诉讼,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协商为主的原则 调解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