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莆田市九洲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广告位基本情况:1、广告位位置: _新车站对面墙体广告_ 2、广告牌规格: _16 米*5 米_3、广告牌制作材料: 喷绘4、广告画面: 370dpi 高精度电脑喷画第二条 租赁期限: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 壹月,即从 2012 年 2 月 4 日至 2012 年 3 月 4 日止(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第三条 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1、 广告牌发布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伍千伍百元 。
2、2、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对该广告的建造、报建、年审、制作、发布、维护、维修、电费等。3、 广告发布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清叁千伍百元和贰仟元消费券第四条 双方责权:(一)甲方责任:1、甲方须及时提供乙方报批报建所需的文件资料,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概不负责。2、甲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内容,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缴交广告发布租金。(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有关规定,一切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2、在合同期内,除初始画面外,乙方可根据甲方需更换广告画面每股方为 18 元。3、广告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用电增容、电费等一切费
3、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乙方负责做广告维修和保养工作。乙方应于一天内修复;广告画面出现损坏,应尽快修复;4、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三) 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其租金乙方按甲方所租用实际时间计算。如果双方同意移址重建,另签补充合同。(四) 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第五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甲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续租,须提前壹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第六条 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度租金的 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第七条 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签 字: 签 字:时 间: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