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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合同.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813114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41.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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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油站供用合同甲 方 :乙 方 :根 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着 平等 互 利 、 等 价 有 偿 、 保 证 质 量 的 原 则 , 经 双 方 协 商 , 一 致 达成 如 下 协 议 :1、 乙 方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甲 方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任务 ,供 应 给 甲 方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成 品 柴 油 ,要 满 足 密 度0.82-0.84 (含 )之 间 。2、 乙 方 所 供 应 油 品 型 号 必 需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规 定质 量 标 准 ,如 更 換 炼 油 厂 需 提 供

2、国 家 质 量 监 督 局 的 质 量 检l 合 格 报 告 。3、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乙 方 供 应 成 品 柴 油 价 格 成 以 国 家 发 数 委价 格 调 整 的 当 天 在 原 有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调 整 。4、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乙 方 以 垫 资 的 方 式 供 应 合 格 成 品 柴 油 ,柴 油単 价 为 ¥ : (大 写 : )元 /吨 ,柴 油 単 价 为 ¥ :(大 写 : )元 /1电 ,该 単 价 为 乙 方 這 送 到 甲 方 指 定地 点 的 实 际 单 价 ) ,-20#柴 油 、 -35#柴 油 价 格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由

3、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增 値 税 专 用发 票 。5、 乙 方 负 责 与 地 方 各 主 管 部 门 协 调 关 系 ,保 证 甲 方 能 油 点 正常 运 转 。 如 因 关 系 协 调 导 致 储 油 点 不 能 正 常 运 转 ,乙 方 应 承 担罚 金 50万 元 ,并 赔 俊 甲 方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同 时 甲 方 有权 扣 除 乙 方 当 月 油 款 。6、 乙 方 供 应 给 甲 方 柴 油 必 需 送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经 双 方 当 事人 取 样 检 测 乙 方 所 供 应

4、 柴 油 密 度 、 质 量 、 型 号 并 符 合 甲 方 變 求时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确 认 签 字 并 封 存 30日 .以 各 乙 方 所 供 应 由 品出 现 质 量 间 题 进 行 能 。7、 乙 方 供 油 时 ,必 将 每 批 次 由 料 的 原 始 提 油 単 権 复 印 件 交 甲方 备 案 。8、 如 乙 方 所 供 柴 由 发 现 质 量 间 题 ,甲 方 可 主 张 到 国 家 认 可 的省 级 检 测 机 构 化 验 检 测 ,若 柴 油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标 准 ,乙 方 除承 担 检 测 費 用 外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乙 方 当 月 油

5、 款 ;甲 乙 双 方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甲 方 对 乙 方 所 供 柴 油 进 行 一 次 抽 检(国 家 认 可 的 省 级 检 测 机 构 化 验 检 测 ) ,乙 方 负 担 该 次 抽 检 的检 测 费 用 ;如 因 由 品 质 量 差 与 致 机 械 故 障 和 配 件 1员 1第 向 甲 方n書 償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損 失 (包 括 油 品 费 用 、 机 械 故障 维 修 费 、 工 时 费 、 误 工 费 、 经 营 1员 失 等 照 价 赔 ) 。9、 每 批 次 供 由 数 量 以 甲 乙 双 方 现 场 过 石 油 数 据 为 准

6、 。10、 甲 乙 双 方 在 每 月 25日 核 对 所 供 应 由 品 型 号 、 数 量 及 金 额 ,确 认 无 误 后 ,甲 方 为 乙 方 开 具 供 由 结 算 単 ,结 算 期 为 每 月 16日至 次 月 15日 。 甲 方 在 与 业 主 方 结 算 完 当 月 工 程 量 后 ,在 次 月 20日 前 将 油 料 款 以 现 金 或 转 更 长 方 式 支 付 给 乙 方 ,如 通 甲 方 資 金紧 张 等 特 殊 情 況 ,双 方 进 一 步 协 商 后 ,甲 方 参 照 本 行 同 期 基 准利 率 的 3%向 乙 方 支 付 供 油 价 款 (欠 款 )的 資 金

7、占 用 费 ,否 则 乙 方有 文 停 止 供 油 。11、 乙 方 应 当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2日 内 将 油 品 送 到 甲 方 指 定 地点 。12、 在 油 品 交 接 过 程 中 乙 方 负 责 入 库 前 的 装 卸 、 运 输 安 全 工作 ;甲 方 负 责 入 库 后 的 加 操 作 、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13、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中 断 向 甲 方 供 应 油 料 ,如 甲 方 不 能按 条 款 规 定 支 付 油 款 乙 方 可 停 止 供 油 。 乙 方 如 連 反 本 约 定 ,除应 向 甲 方 赔 偿 由 此 而 引 发 的 一 切

8、 经 济 损 失 外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100-300万 元 的 违 约 金 ,作 为 对 甲 方 的 经 济 补 偿 。14、 乙 方 因 特 殊 情 1兄 无 法 向 甲 方 供 应 合 格 油 品 ,应 提 前 1个月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甲 方 确 认 同 意 后 方 可 停 止 由 品 供应 。15、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合 同 変 更 解 除 应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合 同 解 除 后 ,原 合 同 中 的 结 算 、 清 理 和 争 议 解决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9、 者 ,可 単 方 解 除 合 同 :15.1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15.2 未 至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将 合 同 部 分 或 全 部 权 利 转 让 给 第三 方 。15.3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阻 止 履 行 合 同 文 务 。16、 甲 乙 双 方 发 生 其 它 達 约 情 形 ,達 约 方 应 该 承 担 由 此 给 对方 造 成 的 振 失 。 如 属 双 方 过 错 ,双 方 应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并 由双 方 协 商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17、 由 子 不 可 抗 拒 力 ,女 口 (火 究 、

10、 地 震 、 台 风 、 水 等 自 然 実害 及 其 它 不 可 预 见 、 不 可 克 服 、 不 可 避 免 的 事 件 ) 导 致 不能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 受 其 影 响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但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48小 时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因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调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可 签 订 补 充

11、协 议 ,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及 补 充 协议 是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附 件 与 本合 同 内 容 不 一 致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本 合 同 一 式 2份 , 甲 方 执 一 份 , 乙 方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甲 方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单 位 名 称 :账 号 :开 户 行 :乙 方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单 位 名 称 :账 号 :开 户 行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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