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20.01P XXDB 37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37/T XXXXXXXXX汗蒸房(场所)防火安全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safety and fireproofing of steam room (报批稿)2017-XX-XX 发布 2017-XX-XX 实施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7/ XXXXXXXXXI目 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15 设计、施工和验收 26 消防安全管理 3附录 A:电加热汗蒸房结构层意图 4附录 B:电加热汗蒸房超温报警断电装置示意图 5
2、DB37/ XXXXXXXXX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山东暖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新明、盖永兴、王忠、王海港、曲世华、武韫、李可明、张钊、杨建华、刘鑫。DB37/ XXXXXXXXX1汗蒸房(场所)防火安全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汗蒸房(场所)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汗蒸房(场所) 。汗蒸房(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3、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4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汗蒸房 Stea
4、m Room以电加热、介质导热等加热方式,提升室内温度,对人体形成发汗效应的健身休闲暖房。3.2 汗蒸场所 Steam Place设有汗蒸房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功能区域。3.3 电热设备 Electric heating apparatus使用电热膜、金属电热板、电热线、电热管、碳晶电热板等电热器件进行空间加热的电气设备。3.4 超温报警断电装置 Over temperature alarm power-off device 当限温器实测电热器件温度达到设定温度后,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电热设备电源的安全装置。一般由限温器、温控器、报警设施等组成。4 一般规定4.1 汗蒸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
5、防火规范GB50016 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执行。DB37/ XXXXXXXXX24.2 汗蒸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4.3 汗蒸房的电热设备应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和独立配电箱,并设置超温报警断电装置。当限温器实测电热器件温度超过工作上限温度10%后,超温报警断电装置动作。4.4 汗蒸房内灯具等电气设备应防潮、耐高温,满足环境工作温度的要求。5 设计、施工和验收5.1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汗蒸房,应提供设计说明、供热设备平面布置图、配电系统图,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
6、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5.2 汗蒸房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的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电加热的汗蒸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5.3 汗蒸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汗蒸房与其他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与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4 汗蒸房疏散门不应设置在场所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附近,且与场所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 5m。汗蒸房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
7、距离不应大于 9 m,超过 9 m 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疏散门;疏散人数应根据汗蒸房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 人/m计算。5.5 汗蒸场所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汗蒸房门口外侧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按照规范要求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汗蒸场所应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5.6 汗蒸房顶棚、墙体、地面各结构层当中,填充层、防护层等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绝热层、防潮层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顶棚的饰面层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8、,墙面、地面的饰面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电热设备与燃烧性能非 A 级材料之间必须进行防火分隔。5.7 汗蒸房的电气线路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消防线路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耐火电线、电缆。5.8 开关、插座、电气温度自控系统、配电箱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当配电系统用电负荷超过 12kW 时,宜采用 220V/380V 三相供电。5.9 汗蒸房应设置温度控制系统,电热设备回路与接地线间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2。5.10 汗蒸房内应设置超温报警断电装置,在加热设备上均匀布置测温探头。5.11 电加热的汗蒸房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12 汗蒸场所
9、使用的设备及材料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证书。采用电加热的汗蒸房应绘制各加热设备的具体布置形式,标明敷设长度、规格型号、感温装置或过热保护装置、超温报警断电装置位置。5.13 采用水暖、蒸汽等非使用电加热的汗蒸房,其导热介质宜使用不燃材料,加热管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汗蒸房内供热管路裸露在外的部分及输配管应使用金属等不燃管材和管件。电气线缆的敷设应避开加热器件,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于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电热设备应单独敷设,不应相互搭接,与电线应牢固连接,无短路、断路、虚接等现象。DB37/ XXXXXXXXX35.14 施工现场应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
10、期间的用火用电管理,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施工不应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6 消防安全管理6.1 汗蒸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全体员工都应当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6.2 汗蒸房应确定为本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实行严格防火安全管理。汗蒸场所严禁营业期间超员经营,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营业结束后,及时切断加热设备电源。6.3 汗蒸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
11、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6.4 营业期间禁止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外窗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6.5 汗蒸场所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要每月开展一次维修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各项检测、评估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6.6 建筑面积 200 m以上的汗蒸场所应设置微型消防站。6.7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责任制管理。DB37/ XXXXXXXXX4附 录 A电加热汗蒸房结构层示意图DB37/ XXXXXXXXX5附 录 B电加热汗蒸房超温报警断电装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