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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桂阳县城 芙蓉新区 控制性详 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OF FURONG DISTRICT OF COUNTRY TOWN OF GUIYANG 文 本 湖南城市 学院规划 建筑设计 研究院 二 八 年 三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性质及强度控制 . 1 第三章 配套设施规划 . 3 第四章 综合交通规划 . 4 第五章 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 5 第六章 防灾规划 . 6 第 七 章 “ 四 线”规划控制导则 . 6 第 八 章 城市设计指引 . 7 第 九 章 奖励与处罚 . 7 附录: . 8 桂阳 县城 芙 蓉 新区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文本

2、湖南城 市学 院规 划建 筑设 计研究 院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促进 芙 蓉 新 区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 更 好 地 落 实 桂 阳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 依据 建 设 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 桂 阳 县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2005-2015) 、 郴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以及 桂阳县各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制 定 本 规 划 文 本 。 第 二 条 规 划 范 围 : 北 起 骏 马 亭 大 道 , 南 抵 迎 宾 路 , 东 接 欧 阳 海 大 道 , 西 至 舂陵 大道, 总 用 地 面 积 约 7.4

3、7 平 方 公 里 。 第 三 条 规划定位 : 集 居 住 、 办 公 、 商 贸 、 文 化 休 闲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城 市 综 合 片 区 。 第 四 条 发 展 规 模 : 本次 规划区 用地面积7.47 平方公里 , 规 划 区 规划 人 口 约 7.3 万人。 第 五 条 适用 范 围 : 本 规 划 自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之 日 起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应 ,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一 切 建 设 活 动 必 须 遵 照 本 规 划 。 在 规 划 区 范围 内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城 市 设 计 , 均 应 以 本 规 划 为 依

4、 据 。 第 六 条 本 规 划 由 文 本 、 图 则 ( 包 括 总 图 则 和 分 图 图 则 ) 和 说 明 书 三 部 分 组 成 。 文 本 和 图 则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两 者 同 时 使 用 , 不 可 分 割 。 文 本 中 的 黑 体 字 部 分 为 强 制 性 内 容 ,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 确 需 调 整 的 按 国务院 关 于 加 强 城 乡 规 划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发200213 号 )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第 七 条 本 规 划 解 释 权 属 桂阳县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在 执 行 本 规

5、 划 的 各 项 规 定 时 , 必 须 同 时 遵 守 国 家 、 湖 南 省 、 郴州 市 的 相 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范 等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及 强 度 控 制 第 八 条 规 划 区 内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分 类 和 代 号 采 用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J137-90 ) 。 规 划 区 内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共 分 9 大 类 、23 中类、30 小 类 。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原 则 上 应 按 本 规 划 所 规 定 的 性 质 进 行 控 制 。 土 地 使 用 分 类 一

6、 览 表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代码 名 称 代码 名 称 代码 名 称 R 居 住 用地 R1 一 类 居住 用 地 R2 二 类 居住 用 地 R21 住 宅 用地 R22 小 区 公共 服 务 设 施 用地 R3 三 类 居住 用 地 R31 村 民 安置 用 地 C 公 共 设施 用 地 C1 行 政 办公 用 地 C11 市 属 办公 用 地 C2 商 业 金融 用 地 C21 商 业 用地 C22 金 融 保险 业 用 地 C24 服 务 业用 地 C25 旅 馆 业用 地 C26 市 场 用地 C3 文 化 娱乐 用 地 C34 图 书 展览 用 地 C35 影 剧 院用 地

7、C36 游 乐 用地 C4 体 育 用地 C41 体 育 场馆 用 地 C5 医 院 卫生 用 地 C51 医 院 用地 C52 卫 生 防疫 用 地 C6 教 育 科研 设 计 用 地 C62 中 等 专业 学 校 用 地 C63 成 人 与业 余 学 校 用 地 C9 其 它 公共 设 施 用 地 M 工 业 用地 M1 一 类 工业 用 地 桂阳 县城 芙 蓉 新区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文本 湖南城 市学 院规 划建 筑设 计研究 院 2 w 仓 储 用地 W1 普 通 仓库 用 地 T 对 外 交通 用 地 T2 公 路 用地 T23 长 途 客运 站 用 地 S 道 路 广场 用 地

8、 S1 道 路 用地 S2 广 场 用地 S21 交 通 广场 用 地 S22 游 憩 综合 广 场 用 地 S31 机 动 车停 车 场 库 用 地 U 市 政 公用 设 施 用地 U1 供 应 设施 用 地 U11 供 水 用地 U12 供 电 用地 U2 交 通 设施 用 地 U21 公 共 交通 用 地 U22 货 运 交通 用 地 U29 其 他 交通 设 施 用 地 U3 邮 电 设施 用 地 U9 其 他 市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G 绿地 G1 公共 绿地 G11 公 园 G12 街 头 绿地 G2 生 产 防护 绿 地 G22 防 护 绿地 D 特 殊 用地 D1 军 事

9、 用地 第 九 条 在 土 地 开 发 建 设 过 程 中 , 土 地 使 用性质 、 用 地 界 线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划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一 览 表 ( 附 表 二 ) 。 第 十 条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的 调 整 应 遵 循 土 地 使 用 相 容 性 的 原 则 , 地 块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使 用 功 能 应 符 合 附表 三 中 所 规 定 的 相 容 性 。 第十 一 条 现有土地的 使用性 质 若 与 分图 图 则 规 定 不 符 , 暂 时 不 须 更 正 , 但 若 对 土 地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进 行 改

10、 造 , 则 必 须 与 分图 图 则 的 规 定 相 符 。 第十 二 条 芙蓉新区 的 规 划 结 构 为 : “ 三 心 五 轴 六 区 ” 。 “ 三心 ”是 指 塔 背 水 库 、 行 政 中 心 、 北 部 片 区 中 心 。 “ 五轴” 是 指 欧 阳 海 大 道 、 龙 潭 路 两 条 发 展 主 轴 , 芙 蓉 路 发 展 次 轴 , “ 北 部 居 住 建 筑 区 行 政 文 化 中 心 体 育 中 心 东 塔 公 园 ” 人 文 轴 线 ; “ 麒 麟 山 欧 阳 海 广 场 文 化 娱 乐 中 心 塔 背 水 库 ” 环 形 绿 楔 。 “ 六 组 团 ” 是 指 物

11、流 商 贸 区 , 北 邻 居 住 组 团 、 教 育 文 化 园 区 、 行 政 文 化 景 观 区 、 综 合 组 团 、 体 育 休 闲 区 。 第十 三 条 用 地 布 局 原 则 上 必 须 优 先 满 足 道 路 交 通 、 绿 地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用 地 要 求 , 用 地 开 发 利 用 市 场 调 节 和 政 府 引 导 两 种 手 段 , 采 取 弹 性 开 发 原 则 。 具 体 布 局 如 下: 1 、居住用地 规 划 居 住 用 地 255.43 公 顷 ,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36.76% , 人 均 居 住

12、用 地 35 平 方 米 。 规 划 由 四 片 区 居 住 组 团 组 成 : 主 要 位 于 金 山 路 北 侧 、 行 政 中 心 西 侧 、 东 邻 舂 陵 大 道两侧; 居 民 安 置 用 地 就 近 设 置 , 共 设 安 置 点 6 处 ,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5.69 公顷。 2 、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规 划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213.99 公 顷 ,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3.45% , 主 要 位 于 龙 潭 路 北 面 和 接 官 司 亭 路 北 面 。 3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规划 除行 政办公 用地以外 的公共 设施用 地133.36

13、 公顷, 占城市 建设用地 的 19.19% , 分 三处布 置 。 一处是 以 迎 宾 路 及 蓉园路 为 基 础 向 东 向 南 延 伸 形 成 的 带 状 商 业 区 ; 一 处 是 位 于 八 字 潭 附 近 为 主 城 区 服 务 的 公 共 设 施 区 ; 一 处 是 以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为 依 托 , 集 中 布 置 商 业 用 地 形 成 的 为 北 侧 片 区 服 务 的 公 共 设 施 区 ; 另 一 处 是 以 体 育 中 心 建 设 为 依 托 , 集 中 在 塔 背 水 库 以 北 , 芙 蓉 路 两 侧 布 置 为 东 片 区 及 主 城 区 服 务

14、 的 公 共 设 施 区 。 4 、工业用地 规 划 工 业 用 地 2.66 公 顷 ,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0.38% 。 5 、 仓储用地 在 骏 马 亭 大 道 南 侧 规 划 仓 储 用 地 12.47 公 顷 ,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1.79% 。 第十 四 条 各 地 块 征 地 面 积 , 从 相 邻 道 路 中 心 线 算 起 ; 各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为 道 路 红 线 和 地 块 划 分 界 线 以 内 的 用 地 。 控 制 指 标 以 用 地 面 积 进 行 控 制 , 详 见 附 表 五 。 第十 五 条 容 积 率 的 规 定 居住建筑容

15、 积 率 严 格 按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和 分 图 图 则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公 共 设 施 、 工 业 、 仓 储 、 对 外 交 通 、 市政设施 、 特 殊 用 地 的 容 积 率 详 见 分 图 图 则 中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建 筑 密 度 的 规 定 居住建筑密 度 严 格 按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和 分 图 图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 桂阳 县城 芙 蓉 新区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文本 湖南城 市学 院规 划建 筑设 计研究 院 3 公 共 设 施 、 工 业 、 仓 储 、 对 外 交 通 、 市 政 设 施

16、 、 特 殊 用地密度 按 分图 图 则 中 的规定执行 。 第 十 七 条 建 筑 高 度 的 规 定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必 须 符 合 建 筑 间 距 、 日 照 、 消 防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建 筑 限 高 控 制 在 100m 以 下 , 具 体 等 级 如 下 : H 10m , 低 层 住 宅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建 设 ;10 H 24m , 多 层 住 宅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筑 、 沿 街 商业 ;24m H 50m, 中 高 层 住 宅 、 商 业 建 筑 ;50 H 100m , 标 志 性 建 筑 。 沿街一般 建 筑 的 高 度 (

17、H )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公 式 :H 1.5(W+S) (附图1 ) 沿 街 高 层 组 合 建 筑 的 高 度 (H ) 按 下 列 公 式 控 制 :A L (W+S ) (附图2 、3 ) 式中 :H 沿 街 建 筑 高 度 W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S 沿 路 建 筑 的 后 退 距 离 L 建 筑 基 地 沿 道 路 红 线 的 长 度 A 沿 街 高 层 组 合 建 筑 以 1 :1.5 (即56.3 ) 的 高 度 角 在 地 面 上 投 影 的 总 面 积 。 建 筑 物 临 接 两 条 以 上 道 路 的 , 可 按 较 宽 的 道 路 红 线 计 算 其

18、控 制 高 度 。 建 筑 物 直接 临 接 或 其 前 面 道 路 临 接 广 场 、 河 道 、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的 , 在 计 算 控 制 高 度 时 , 可 将 广 场、 河 道 、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的 二 分 之 一 宽 度 计 为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 沿 主 干 路 的 单 栋 建 筑 物 高 度 不 低 于 20 米 , 临 街 界 面 长 度 须 大 于 40 米 ; 沿 次 干 路 的 建 筑 物 高 度 不 低 于 15 米 , 临 街 界 面 长 度 须 大 于 35 米。 沿 城 市 主 干 路 的 建 筑 物 高 度 , 必 须

19、 符 合 城 市 防 灾 专 项 规 划 的 有 关 建 筑 控 制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建 筑 间 距 的 规 定 任何 建 筑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消 防 、 卫 生 、 环 保 、 工 程 管 线 、 建 筑 保 护 、 空 间 环 境 和 工 程 管 线 埋 设 等方面的 法 规 及 规 范 的 要 求 , 具 体 要 求 以 郴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为 准 。 第 十 九 条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沿 建 筑 基 地 边 界 ( 用 地 红 线 ) 和 沿 城 市 道 路 、 公 路 以 及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20、 筑 物 , 其 退让距离必须 符 合 消 防 、 防 汛 、 环 保 、 交 通 安 全 、 市 政 设 施 和 空 间 环 境 等 方 面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要 求 。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 改 建 的 建 筑 , 其 退 让 道 路 侧 石 线 的 距 离 主 干 道 不 少 于 12m, 次 干 道 不 少 于 10m , 支路不少于8m ; 道 路 交 叉 口 四 周 的 建 筑 物 后 退 道 路 侧 石 线 的 距 离 按 等 级 较 高 的 道 路 后 退 距 离 控 制 ( 均 为 道 路 侧 石 线 直 线 段 与 曲 线 段 的 连 接 点 算 起

21、, 应 满 足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 。 建 筑 物 的 围 墙 、 基 础 、 台 阶 、 管 线 、 阳 台 和 附 属 设 施 不 得 逾 越 道 路 红 线 。 沿 水 体 规 划 蓝 线 两 侧 新 建 建 筑 物 , 其 后 退 水 体 规 划 蓝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6m 。 在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不 得 新 建 任何 建 筑 物 。 第三章 配套设施规划 第 二 十 条 本 片 区 内 的 配 套 设 施 包 括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和 市 政 设 施 。 各 地 块 内 配 套 设 施 的 项 目 、 数 量 、 用 地 、 建

22、 筑 面 积 和 位 置 应 符 合 分 图 图 则 的 规 定 , 如 需 调 整 需 经 规划行政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第 二 十 一 条 配 套 设 施 的 建 设 必 须 坚 持 区 域 协 调 、 统 一 布 局 原 则 , 满 足 相 应 的 环 保 、 环 卫 等 规 范 要 求 。 第 二 十 二 条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中 , 公 厕 、 燃 气 调 压 站 、 垃 圾 中 转 站 、 开 闭 所 的 布 置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在 同 一 地 块 内 进 行 调 配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划 区 内 的 小 学 、 幼 儿 园 用 地 在

23、 规 划 建 设 中 , 可 根 据 实 际 居 住 人 口 数 对 其 规 模 进 行 调 整 , 但 用 地 规 模 不 宜 减 小 。 第 二 十 四 条 芙 蓉 新 区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包 括 供 应 设 施 、 交 通 设 施 、 邮 政 设 施 、 电 信设施、 消 防 设 施 和 环 卫 设 施 等 。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1 、给水工程 控制 : 根 据 用 水 量 计 算 , 规 划 区 最 高 日 用 水 量 为 6.8 万 m 3 /d , 主要由 桂 阳 县 三 水 厂 和 四水厂供水 ,水 源 取 自 方 元

24、 水 库 和 舂 陵 江 。 规 划 区 沿 路 网 的 东南 侧 布 置 自 来 水 管 , 形 成 环 状 供 水 管 网 体 系 。 在 供 水 管 网 上 间 距 不 大 于 120m 设 室 外 消 火 栓 。 2 、 排 水 工 程 控 制 : 桂阳 县城 芙 蓉 新区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文本 湖南城 市学 院规 划建 筑设 计研究 院 4 规 划 区 排 水 体 制 为 雨污 合 流制 , 局 部 实 行 雨 污 流 制 。 规 划 区 雨 污 水 排 放 分 成 四 个 区 , 分 别 排 入 东 、 南 、 北 三 个 污 水 处 理 厂 。 规 划 区 最 高 日 污 水

25、 量 为 5.4 万 m 3 / 日。 3 、电力 工 程 控 制 : 本区总 用电负 荷 为 40766kw 。 规 划 电 源 : 由 110KV 桂 阳 北 变 电 站 及 110KV 园 艺 场 变 电 站 、 东 塔 开 关 站 供 电 。 10KV 电 力 线 路 近 期 仍 以 架 空 敷设为 主 , 远 期 均 采 用 埋 地 敷 设 ,380/220V 低压 配电线 路 原 则 上 以 下 地 处 理 为 主 。10KV 电 力 线 布 置 在 道 路 东 面和 南 面 , 规 划 10KV 开 闭所7 处 。 4 、电信 工 程 控 制 : 规 划 区 电 话 装 机 容

26、量 规 划 为 68702 线 。 规 划 邮 政 代 办 点 8 处 。 所 有 弱 电 线 路 均 为 共 管 ( 沟 ) 暗 敷 设 。 通 信 线 路 主 干 线 布 置 在 道 路 西 面和北 面。 5 、燃气 工 程 控 制 : 规划区 气 源 采 用 天 然 气 。 年 平 均 日 用 气 量 为 26909.85Nm 3 / 日 气 源 来 自 桂 阳 县 天 然 气 气 门 站 。 燃 气 管 道 沿 道 路 的 西 、 北 侧 敷 设 。 6 、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 地 下 管 线 的 敷 设 应 与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同 步 进 行 ; 管 线 敷 设 满

27、足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 98 ) 要 求 。 第 四 章 综合交通规划 第 二 十 六 条 规划区过 境 干 道 : 骏 马 亭 大 道 、 舂 陵 大 道 、 迎 宾 路 、 红 线 宽 度 30-40m。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划 区 道 路 分 为 四 级 : 主 干 路 、 次 干 路 、 支路和 游 路 。 1 、 主 干 路 城 市 组 团 的 连 接 道 路 , 规 划 形 成 “ 三 纵 四 横 ”主干 道 道 路 网 系 统 , 规 划 “三 纵” : 欧 阳 海 大 道 、 翡 翠 路 、 宝 蓝 路 ; “ 四 横 ” :

28、金 山 路 、 龙 潭 路 、 芙 蓉 路 、 迎 宾 路为城市主 干路 , 红 线 宽 度 30-40m , 三 块 板 或 两 块 板 。 2 、 次 干 路 城 市 片 区 连 接 道 路 , 红 线 宽 度 为 18-30 米 , 设 计 时 速 为 25 40Km/h , 一 块 板 或 两块板。 3 、支路 城 市 地 块 连 接 道 路 , 除主 、 次 干 路 之 外 均 为 支 路 , 红 线 宽 度 为 12-14m , 设计时速 为 1525Km/h , 一 块 板 。 4 、 游 路 红 线 宽 为 6m, 一 块 板 。 第二十八 条 道 路 红 线 内 用 地 为

29、道 路 及 市 政 公 用 管 线 专 用 , 任 何 与 道 路 交 通 无 关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改 建 、 扩 建 及 新 建 均 不 得 占 用 道 路 用 地 。 第 二 十 九 条 规划区 内 主 、 次 干 道 和 支 路 的 走 向 、 坐 标 、 标 高 、 道 路 横 断 面 形 式 应 符 合 桂阳县城 芙 蓉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道 路 平 面 定 位 图 、 桂 阳 县城芙 蓉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竖 向 设 计 及分 图 图 则 的 要 求 。 道 路 横 断 面 详 见 附 表 五 , 道 路 交 叉 口 坐 标

30、标 高 详 见 附 表 四 。 第三十条 规 划 区 内 部 地 块 的 交 通 出 入 口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在 主 干 道 交 叉 口 外 侧 自 道 路 红 线 交 点 的 端 点 向 后 70 米 不 宜 设 置 交 通 出 入 口 ; 在 次 干 道 交 叉 口 外 侧 自 道 路 红 线 交 点 的 端 点 向 后 50 米 不 宜 设 置 交 通 出 入 口 ; 在 支 路 交 叉 口 外 侧 自 道 路 红 线 交 点 的 端 点 向 后 30 米 不 宜 设 置 交 通 出 入 口 ; 严 格 控 制 骏 马 亭 大 道 和 舂 陵 大 道 交 通 出 入 口 数

31、量 , 保 证 过 境 交 通 畅 通 , 两个 相 邻 单 位 原 则 上 共 一 个 机 动 车 道 口 , 基 地 沿 路 长 度 超 过 80m 可 单 独 设 置 , 相 邻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道 路 的 在 最 低 一 级 道 路 上 开 口 , 并 尽 可 能 远 离 交 叉 口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划 的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 禁 止 转 作 其 它 与 交 通 无 关 的 用 途 。 规 划 设 置 社 会 停 车 场 十 处 。 各 用 地 规 划 停 车 位 必 须 予 以 保 证 。 所 有 停 车 场 均 应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不 小 于

32、 总 数 1.5% 的 停 车 位 , 专 位 专 用 。 桂阳 县城 芙 蓉 新区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文本 湖南城 市学 院规 划建 筑设 计研究 院 5 公 共 停 车 场 规 划 一 览 表 序号 用 地 面积( 公顷) 车位数( 个) 所 在 地块 编 号 1 0.60 200 A21-3 2 0.81 270 A24-3 3 0.70 233 B07-2 4 0.58 193 B11-3 5 0.76 253 C26-2 6 0.85 283 D04-2 7 0.96 320 D17-2 8 0.63 210 D30-2 9 0.35 117 E03-5 10 0.69 230 F

33、01-2 总 计 6.93 2309 广 场 规 划 一 览 表 序号 用 地 面积( 公顷) 类 型 所 在 地块 编 号 1 0.24 交 通 广场 用 地 A17-1 2 0.30 交 通 广场 用 地 A20-2 3 6.66 游 憩 集会 广 场 C17 4 0.20 游 憩 集会 广 场 F02-1 5 1.61 游 憩 集会 广 场 F05 总 计 9.01 第三 十 二 条 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需要。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地 块 在 开 发 、 建 设 过 程 中 , 配 建 停 车 位 应 该 符合 分图 图 则 的 要求 。 第五章 绿

34、地景观系统规划 第 三 十 四 条 绿 地 系 统 由 公 园 绿 地 、 街 头 绿 地 、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等 城 市 绿 地 组 成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划 确 定 的 公 共 绿 地 、 防 护 绿 地 为 永 久 性 非 建 设 用 地 , 除 园 林 建 筑 、 绿 化 生 产 管 理 、 公 共 游 憩 设 施 等 必 要 的 建 设 外 , 严 禁 建设 其 它 性 质 的 建 筑 。 规 划 区 各 类 绿 地 的 用 地 范 围 由 城 市 设 计 导 引 图 和 分 图 图 则 确 定 , 不 得 变 更 , 其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规 划 中 规 定

35、 数 值 。 第 三十六 条 绿地系统 规划 绿 地 布 局 总 体 上 做到 “ 点 ” 、 “ 线 ” 、 “ 面 ” 的 有 机 结 合, 强 化 欧 阳 海 大 道 、 迎 宾 路 、 龙 潭 路 、 宝 蓝 路 、 翡 翠 路 、 芙 蓉 路 、 舂 陵 大 道 的 道 路 绿 化 。 公 园 情 况 一 览 表 序号 名 称 用 地 面积( 公顷) 1 接 官 亭公 园 2.85 2 荆 山 公园 2.66 3 舂 陵 公园 2.14 4 翡 翠 公园 3.19 5 八 字 塘公 园 5.80 6 麒 麟 山公 园 6.37 7 城 郊 公园 6.43 8 芙蓉园 7.06 9 塔

36、 背 公园 69.12 10 燕 山 公园 32.65 总 计 138.27 道 路 绿 化 情 况 一 览 表 横断面 道 路 绿 化 带 组 成 A-A 2.5m ( 分 车 绿 化 带 )+2.5m ( 分 车 绿 化 带 ) B-B 1.5m ( 分 车 绿 化 带 )+1.5m ( 分 车 绿 化 带 ) C-C 6m ( 分 车 绿 化 带 ) D-D 6m ( 人 行 绿 化 )+6m( 人 行 绿 化 ) E-E 4m ( 人 行 绿 化 )+4m( 人 行 绿 化 ) G-G 2.5m ( 人 行 绿 化 )+2.5m ( 人 行 绿 化 ) H-H 3m ( 人 行 绿 化

37、 )+3m( 人 行 绿 化 ) I-I 2.5m ( 人 行 绿 化 )+2.5m ( 人 行 绿 化 ) J-J 1.5m ( 人 行 绿 化 )+1.5m ( 人 行 绿 化 ) K-K 1.5m (人行 绿 化 )+1.5m ( 人 行 绿 化 ) 第三十七 条 各 地 块 在 满 足 分 图 图 则 所 规 定 的 绿 地 率 指 标 的 同 时 , 还 应 尽 可 能 增 加 绿 化 面 积 , 并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有 利 条 件 增 加 垂 直 绿 化 和 屋 顶 绿 化 , 以 增 强 绿 化 效 果。 第三十八条 景观系统 规划 总 体 景 观 规 划 : “ 三 带

38、 、 四 轴 、 三 区 、 五 大 节 点 ” 。 “ 三 带 ” : 指 翡翠路 纵 向 景 观 绿 带 、 接 官 亭 路 横 向 生 态 绿 带 和 塔 背 水 库 的 横 向 生 桂阳 县城 芙 蓉 新区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文本 湖南城 市学 院规 划建 筑设 计研究 院 6 态廊道。 “ 四 轴 ” : 指 欧 阳 海 大 道 、 骏 马 亭 大 道 、 龙 潭 路 、 芙 蓉 路 四 条 , 建 筑 景 观 风 貌 控 制轴。 “ 三区”: 指 居 住 景 观 城 市 风 貌 区 、 商 业 景 观 城 市 风 貌 区 、 自 然 山 体 景 观 城 市 风 貌区。 “ 五 大

39、 节 点 ” : 指 欧 阳 海 大 道 与 骏 马 亭 大 道 交 叉 处 景 观 节 点 , 四 大 家 前 欧 阳 海 广 场 处 景 观 节 点 ; 舂 陵 大 道 与 芙 蓉 路 交 叉 口 门 户 景 观 节 点 ; 迎 宾 路 东 入 口 门 户 景 观 节 点 、 东 塔 公 园 制 高 点 景 观 节 点 。 第 六 章 防 灾 规 划 第 三十九条 防洪规划 1 、 防 洪 标 准 : 山 洪 按 20 年 一 遇 设 计 , 泥 石 流 按 50 年 一 遇 设 计 。 2 、 防 洪 措 施 : 加 强 泄 洪 渠 道 的 保 护 , 提 高 水 系 泄 洪 能 力 。

40、 建 设 新 区 的 生 态 防 护 系 统 ,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 第 四十条 消防规划 1 、 规划拟在 欧 阳 海 大 道 西 侧 , 学 仕 路 南 侧 设 县 级 消 防 队 , 担 任 消 防 任 务 。 2 、 人 工 水 源 为 主 , 自 然 水 源 为 辅 的 消 防 供 水 方 式 , 确 保 消 防 供 水 水 量 和 水 压 , 消 防 通 道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消 防 行 业 标 准 执 行 ,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 第 四十一 条 抗震规划 1 、 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开 展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 进 行

41、场 地 内 的 地 震 动 参 数 复 核 , 按 照 安 评 结 果 确 定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 安 评 结 果 未 做 出 前 , 建 筑 设 计 按 六 度 设 防 。 2 、 加 强 抗 震 工 作 开 展 , 按 照 要 求 建 设 防 震 设 施 , 疏 散 通 道 、 疏 散 场 地 、 救 灾 系 统 按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 第 四十二 条 人防规划 坚持 保 护 重 点 、 疏 防 结 合 、 长 期 建 设 、 平 战 结 合 的 人 防 原 则 , 对 防 护 重 点 加 强 保 护 ,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应 标 准

42、要 求 。 第 七 章 “ 四 线”规划控制导则 第四十三 条 “ 四 线 ” 导 控 要 点 1 、 红 线 导 控 要 点 : 规 划 中 用 于 界 定 城 市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除 外 ) 和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的 控 制 线 为 红 线 控 制 范 围 。 新 建 道 路 应 按 标 准 化 和 规 范 化 进 行 建 设 , 且 道 路 红 线 两 侧 建 ( 构 ) 筑 物 应 根 据 规 划 要 求 统 一 退 让 。 建 筑 后 退 红 线 距 离 按第十九 条 规 定 的 距 离 控 制 。 2 、 绿 线

43、 导 控 要 点 : 城 市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不 得 越 出 绿 线 控 制 范 围 ; 规划区 内各类绿地 范 围 的 控 制 线 均属于 绿 线 控 制 范 围 ,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控 制 保 护 的 规 定 。 规划区 绿 线 控 制 按 照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办 法 (2002 ) 执 行 。 3 、 蓝 线 导 控 要 点 : 严 格 保 护 规 划 区 内 的 水体 , 蓝 线 可 根 据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但 不 得 减 少 河 口 宽 度 , 保 证 排 洪 能 力 ; 水体控 制 蓝 线 两 侧 建 筑 必 须 退 让 蓝

44、线 ,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6 米; 接 入 水体 的 污 染 口 必 须 切 实 清 除 、 整 顿 , 改 善 水 环 境 。 规 划 区 内 规 划 确 定 的 河 、 塘 、 水 库 、 渠 和 湿 地 等 城 市 地 表 水 体 保 护 和 控 制 的 地 域 界 线 , 属 于 城 市 蓝 线 控 制 范 围 , 规 划 区 蓝 线 控 制 按 照 城 市 蓝 线 管 理 办 法 (2006 ) 执 行 。 4 、 黑线 导 控 要 点 : 指划定 给 排 水 专 业 规 划 、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等各项 专 业 规 划 综 合 划 定 的 控 制 线 属 于 黑 线 控 制 范 围 ; 黑 线 范 围 内 不 得 进 行 与 之 不 相 关 的 其 它 建 设 , 以 保 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黑 线 范 围 内 的 划 定 应 满 足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 第四十四 条 “ 四 线 ” 导 控 主 要 内 容 1 、 红 线 导 控 内 容 : 规 划 区 道 路 用 地 总 面 积 为 151.28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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