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心医院外购药品的管理规定一、医院所有病人原则上不使用外购药品,严禁医务人员擅自向病人及其家属推销或代购药品。由于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外购药品的,必须经院相关科室及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二、使用外购药品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经病人或其家属签名后将外购药品送至药剂科。三、药剂科收到用药申请和外购药品后,应将外购药品的有关信息详细记录,包括病人姓名、科室、外购药品品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批号、购买地、发票号、价格等。能进行理化鉴别的应做鉴别;无法进行理化鉴别的,应重点就内、外包装等进行仔细观察;若药品有防伪电话,应电话落实;同时应注意外购药品的购买渠道并核对发票。四、外购药品经药剂科审核合格后,报医务处审批盖章。五、经医务处审批盖章后方可由所在科室的主治医师正式下医嘱,并在医嘱单上注明外购。由护理单元按医嘱执行。徐州市中心医院二 OO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