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及报告时限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我国于 2004 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及其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至 2010 年 01 月目前共有 39 种。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种。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
2、型 H1N1 流感。乙类共计 26 种。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丙类共计 11 种。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城镇于 6 小时内,农村于 1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2.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城镇于 12 小时内,农村于 24 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3.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时,应在 24 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