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关于食品安全问题 最新司法解释学习材料,目录,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解读,二、最高院公布一批危害药品食品类犯罪案例,三、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四、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药品犯罪的规定,针对食品犯罪量刑较轻的抱怨,“别怕!最多判刑三年。”公安部查办三聚氰胺问题奶粉案时,天津一乳企高管在被捕时曾当着警方的面,用这句话安慰家属。这句话道出了一个现象:危害食品犯罪案危害严重,但法院审判的结果与公众心理预期有差距。 湖南省宁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长沙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非法生产油脂52吨的唐某和销售地沟油的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这还是判刑算重的案例。 针对之前
2、食品犯罪判刑较轻的情况,现今生效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相关法规解读 (一)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相比做出两点修改:,1.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
3、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以不判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判处罚金,又必须对责任人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2.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对犯罪人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二倍。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判处罚金的最高限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屡教不改的,可以罚至倾家荡产。,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的规定有四点不同:,1.取消了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法院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必须对责任人判处自由刑。 2.加重了处罚标准。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二字。按照刑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至少判六个月有期徒刑。,3.造成危害结果的范围扩大。按照刑法规定,只要造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对人体健康造
5、成严重危害”后面加上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只要有“严重情节”,也可以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什么是“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大量生产、销售,屡次生产、销售,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政府官员行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后对抗侦查,等等。,4.取消了罚金的最高限额。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可以罚他个倾家荡产。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取消死刑。,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
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说明对负有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后果的行为从严处罚。,解释于2013年5月2日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解释共22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二)最高人民
7、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8、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
9、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一条解读: 本条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列举。其中,将婴幼儿食品安全单独列出,而且处罚尺度更严格,这是一个时代产物。整个司法解释中至少三次以上提到婴幼儿产品,针对性很强,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要求。,第二条解读:本条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予以类型化列举。,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10、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11、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第三条解读:本条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主要采取“生产、销售金额”为标准,这个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当生产、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二十万但超过十万时,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数量较大或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或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或者是有一年内有类似“前科”、屡教不改的,也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一种,最后一款非完全列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解读:本条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12、标准的食品罪中“后果特别严重”做了明细列举,包括致人死亡、残疾、重伤、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轻伤或多人食物中毒等特别严重的后果。,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
13、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七条解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其他严重情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定方法类似,只是在犯罪数额上要高出一些。,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14、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
15、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解读:新司法解释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本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食品滥用添加行为相关法律适用标准: 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
16、链条的全程覆盖; 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 三是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九条解读:解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
17、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十条解读:从事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食品周边产品的产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也要定罪。,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
18、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
19、、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案例,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
20、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第十四条解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向其提供所列帮助的,以共犯论处。,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21、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五条解读:针对大肆泛滥的虚假广告,最高法
22、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3.15晚会曝光了一种可以治愈糖尿病的“神奇”膏药名叫高老太慕容贴。这种膏药在电视广告上宣称可以同时治疗高血压、心血病、糖尿病、哮喘等。在节目中,使用一些慈眉善目,仙风道骨的老人扮演“一代名医”,称其“专门给皇上看病”,来获取患者的信任,达到欺骗的目的。 这种借助虚假医药广告欺诈患者,疯狂敛财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情节严重的,也是要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的。,第十六条解读:最高法新闻
23、发言人表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 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二是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不构
24、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
25、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
26、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二、最高法院公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同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作警示。,典型案例制售假白酒被判死缓,“病死猪”变香肠、排骨销售,“地沟油”流入工地食堂、夜排档,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制售假白酒被判死缓,年,被告人王长兵开始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牟利。年月日上午,王长兵安排其雇员到宜都市“杨老板”(杨大连)处购
27、买酒精。当日时许,两名雇员来到宜都市聚能日化经营部,以元吨的价格购买工业酒精(甲醇)吨,并于当晚将酒精运回王长兵的制酒作坊。王长兵查看过磅单和其他单据后发现所购酒精系工业酒精的价格,与食用酒精的价格相差悬殊,但未核实原因。当晚,王长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余千克“白酒”。从次日起至同月日止,王长兵及被告人覃长芬共销售该批“白酒”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中毒,并造成人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
28、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万元。其他案犯也一一判处了刑罚。,“病死猪”变香肠、排骨销售,年月起,被告人陈开梅到莆田收购病死猪,并以每月人民币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张可把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租用的猪场,由被告人林彬霞进行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多万元,违法所得万元。 陈金顺收购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余万元,违法所得万元。期间,每月以元至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李游、陈志辉押车、收账、运输。被告人周勇、吴鸿夫妻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肉制成香肠等销售,销售金额万余元,违法所得万余元;被告人周建成从陈金顺处购
29、买病死猪肉达万余元转售;被告人孙沼然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排骨转售,销售金额达余元,违法所得元。年月日,警方在陈金顺租用的猪场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斤。经鉴定,送检样品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和猪圆环病毒型,“挥发性盐基氮”超标。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被告人陈开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年至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地沟油”流入工地食堂、夜排档,年
30、月至年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国(另案处理)经营的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经营销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推销,多次为袁一和柳立国的交易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绍下大量购入上述两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为此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余万元。袁一将其中价值万余元的油脂灌装后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者加价销往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食用油经销企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向被告人袁一推销,并居间介绍从中牟利;袁一明知程江萍推销的是
31、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大量购入,冒充食用油销售给餐饮经营者、食用油经营企业等,两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达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还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伪劣成品油销售给化工企业,销售金额达万元,其行为又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并罚。其中被告人袁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范光非法经营案(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2009年以来,被告人范光为牟取暴利,从安徽省淮南市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处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
32、“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瘦肉精”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该案经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返回,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文革、马民学系公司工作人员。为牟
33、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蒙凯公司低价购入河南省桐柏县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落地级小苏打258.33吨、内蒙古旭月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40吨及生产设备,同时定制标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编织袋5000只。将上述二种小苏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进行烘干、粉碎、包装后,分别销往杭州、衢州等地,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73万元。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获得相应处罚。,最新食品安全案例“毒皮蛋”
34、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6月16日部署开展对皮蛋生产企业及皮蛋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工业硫酸铜加工皮蛋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将全面检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及硫酸铜等加工助剂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工业硫酸铜加工皮蛋的违法行为,对发现企业使用工业硫酸铜加工皮蛋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严格依法查处。要组织对企业生产的皮蛋产品和所使用的硫酸铜加工助剂进行抽样检验。 对发现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硫酸铜加工皮蛋以及企业生产的皮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召回问题产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部门。,近日,江西南昌一些禽蛋加工
35、企业被曝为缩短皮蛋的腌制周期,违规使用工业用硫酸铜。目前,南昌县已对全县皮蛋加工企业拉网式排查,已关停皮蛋加工企业30家。据了解,南昌县鲜蛋和加工蛋产量最多时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因食品产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专门行政机关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因而研究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的移送程序,必须厘清不同移送主体的权责和关系,即食品行政监管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三、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二)移送的法律依据,(一)移送主体,(三)移送程序,违法行为按照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轻重,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36、。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权,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而且尚未发现触犯刑法的行为,依法享有调查处理的权力。其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因地区差异和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承担食品卫生法的执行职能,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消费环节以及保健食品、肉类食品的生产、消费和流通监管,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一)移送主体,根据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经济
37、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他罪名的,应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二)移送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定2名或者3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
38、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
39、己管辖的,由接收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一般案件,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三)移送程序,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由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足以严重危害
40、人体健康”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先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较大金额等条件。“新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使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该条与原有条款相比,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药品犯罪的规定,(二)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具体罚金数额的规定。按照“原规定”,即便构成该罪,仍然可以单处罚金,不进行人身自由罚。“原规定”的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该数额甚至远远低于药品管理法规定
41、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新规定”不但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二倍以下”的限定。,(三)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重罚的规定。“原规定”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假药与“严重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新规定”同时增加了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列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刑罚力度,增加了可操作性。,(四)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原规定”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新规定”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
4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扩大了入罪重罚范围。,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问题,(一)入罪假药的范围没有变。“新规定”对一百四十一条的修改只修改了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没有变化,仍然是:“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二)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没有变。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并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又是故意犯罪,即要求犯罪人有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执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是否具有“故意”的构成要件。,(三)要注意把握实施时间。“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5月1日前发生的行为
43、,应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一是没有规定罚金具体数额及标准。“新规定”只规定了“并处罚金”,但对于罚金的幅度、基数都没有作出规定,有待于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进一步明确,否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可操作性问题。建议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标准”作出规定。 二是对使用假药是否按销售假药定罪没有作出规定。建议秉承“两高司法解释”的思路,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使用单位故意使用假药行为按照销售假药进行定罪。三是未明确“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鉴定部门、标准及论证规则。亟需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
44、否则会继续出现对于假药的使用是否是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难以判定问题。,四是未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新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需要修改,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尽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新规定”出台后,迫切需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联合侦办机制,进一步明确案件侦办和移送程序。 五是对“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仍需
45、进一步作出解释。“新规定”不可能直接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迫切需要出台更加明确的裁量标准。,下一步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对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带来一定影响。随着“新规定”对入罪范围的扩大,原来作为行政案件处罚的生产销售假药违法案件,大部分都要移送给公安机关侦办,以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的下降和移送案件数量的骤增,迫切需要行政执法顺应这种变化,认真做好案件移送的各项准备。,(二)对下一步假药概念修订带来一定影响。由于我国药品管理法假药定义范围较广泛,还没有和WHO接轨,这种假药定义的宽泛性也形成了生产销售假药入罪范围扩大的问题。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已经列入2012全国
46、人大立法计划,WHO也提出要统一各国假药范围,如果将来假药范围缩小,必将面临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范围还会缩小问题。,(三)对假药的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要求一般要高于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实践中往往公安机关要求药监部门出具假药证明,是否需要出具证明,哪个级别的机构来出具假药证明,根据什么标准出具证明,应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多年以来行政执法中对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具体条款理解问题仍然还有很多具体争议问题,甚至对究竟哪些产品应该按照药品管理都缺乏明确认定机构和认定标准。“新规定”的实施势必对假药的具体定性标准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对假药的规定作出标准化解释,否则“新规定”在具体执行
47、中会面临诸多难题。,(四)如何与公安机关进行司法衔接面临一些难题。一是按照“新规定”,凡是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公安机关缺乏对“假药”的判定能力,也往往难于掌握案件线索,主要靠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仅通过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的努力,难以满足案件移送条件,对违法行为缺乏刑事追究力度。如果仍保持现有机构模式,仍然会普遍出现行政执法机关缺乏手段难于取证问题,或出现移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并毁灭证据问题,使犯罪难以得到追究。二是对于受到刑罚的案件,是否继续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是否要等待刑事责任确定后作出,或刑法后如何继续进行吊销许可证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48、在执法程序对接上存在争议。三是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前行政执法机关能否做出对主观故意构成要件的初步判定、按照什么标准判定仍然缺乏明确规定,将会称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焦点问题。如果逐案会商,多数案件都会出现错过最有利侦办时机问题。为此,建议借鉴海关缉私的做法,组建一支由公安机关和药品执法人员共同组成的打假队伍,接受公安和药监双重领导,彻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否则既难以切实执行“新规定”,也会造成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责任问题。,(五)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亟需做好的工作。一方面要及时做好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宣传贯彻,不但要使全体执法人员明白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新规定,而且要向辖
49、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宣传贯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起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积极做好与当地司法机关的沟通,进一步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认真研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理清案件移送程序,避免因规定不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相关案例高老太降糖贴虚假医药广告,201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南阳市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老太降糖静电理疗贴等虚假医药广告。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部门已经连夜赶往南阳市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调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树华3月16日表示,妙医堂审批合法合规,但经营中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药监部门已注销该厂24个一类器械产品文号,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最新案例跟踪,2013年6月17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经过一个多月的奋战,长沙药监、公安联合广西公安部门,成功捣毁了一个假人血白蛋白生产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收缴假冒人血白蛋白成品1623瓶、半成品1872瓶,假人免疫球蛋白半成品1220支,空药瓶、瓶盖、包装等制假工具一批,涉案金额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