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专题 (重庆大学青年教师岗前培训) 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 重庆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杨春平,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要学习高等教育法 二、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 三、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高等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四、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五、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六、关于高等教育法考试问题,一、为什么要学习高等教育法 学习高等教育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是依法治校,增强权利义务、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的需要。 案例一:浙江大学注册“浙大”等商标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对外关系) “浙大”等与浙江大学这所高等学
2、府有着自然联系的名称2003年6月30日都成了注册商标。由于担心高校知识产权被抢注,浙江大学成了国内申请全类商标保护的第一所高校。浙江大学申请注册的共有45个大类180个商标,类型分别有“浙大”、“ZHEDA”、“求是”及“浙江大学鹰图型”四种。,求是 创新,案例二:法庭判决:学校不担责(对内关系) 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同学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崇州市法院对一起学生状告同学和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宣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叶军和黄琳课间休息时,他俩因移动课桌发生口角。叶军拿一本书想打黄但没打着,黄琳顺手拿着叶军的书打在他的左眼上,造成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叶军的损伤为左
3、眼外伤性白内障,导致左眼无光感,为伤残七级。叶军起诉学校与黄琳,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5万余元。在举证期限内学校提供了事发前在校学生人手一册 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教育记录本等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证明学校课外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了思想品德教育、行为教育、遵守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记录上记明学生不能在校内疯、打、玩,叶军和黄琳均在上面签名认可。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向学生警示和警告的责任,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损害事实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本案的发生是被告黄琳的故意行为所致,并非学校的职务
4、行为造成,被告黄琳对原告叶军的伤害后果与学校无因果关系。法庭判决:学校免责。,2 .是依法从教,强化资格和责任的法律意识需要。 案例一:真假罗彩霞案 2004年的6月7日,罗彩霞第一次参加高考,由于没有达到二本分数线,她没被录取。复读一年后,2005年的6月7日,罗彩霞第二次参加高考,终于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但就在今年即将毕业之际,她却忽然发现自己已不是罗彩霞了。由于名字和身份证号被盗用,在办理教师资格证时,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显示,有一个身份证号码相同的罗彩霞(同学王佳俊)已经在贵州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案例二:首例教案所有权纠纷引人关注 教案的归属权究竟属于学校还是教师?编写
5、教案是教师本职工作,但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对教案本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处置权?除了教案本的物权,教案是教师的个人劳动成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3.是依法执教,培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需要。 案例:成都“身高歧视案”引发宪法平等权讨论 2001年12月23日,成都某媒体刊登了人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 168公分,女性身高 155公分以上”,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的学生蒋韬,身高: 165公分。 他和同学看了,心里觉得“挺不是滋味”,感觉自己“受到了歧视”。他下决心起诉。老师鼓励他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平等权。2002年 1月 7日一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
6、法院受理。最后,此案,以人行修改招聘条件,学生撤诉结案。这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受理宪法平等权利的诉讼。,4.是依法协调校内外关系的需要 (1)协调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案例一:状告教育部,讲师败诉案 武汉一名大学讲师因学校职称评审而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立案阶段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教育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原告王晓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二:中国首宗学生请枪手被注销毕业证告赢学校 “我知错但我要争取权益”,国内首例因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从2003年6月广州大学两名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被告发,毕业证遭
7、停发开始,将近两年过去了,该案最后终于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五大要素,广州大学败诉。学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学校对离校学生无管理权 ;仅四级考试作弊“罪”不至退学 ;没给学生申辩权程序违法 ;四级考试不是拿毕业证的必须条件 。,(2)协调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建立和发展和谐校园,二、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 教育法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法律。高等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我国高等教育活动的专项法。 (一)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法的基础理论 1、确认主体资格。(政府、学校、教师、学生)有教育法、学校法、教师法、学位法。 2、充
8、分和维护尊重财产权与人身权。学校自主办学权、学生受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的尊重与保护 3、维护契约(合同)自由。在教育领域,维护聘用合同与其他合同自由,如联合办学合同、科技开发合同、科学研究合同、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等。,4、国家的适度干预和全面保护。对弱势群体教师、学生保护的国家干预。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教师社会保险、学生保险与社会保障及法律救济。 (二)教育法与教育法规体系 1、教育法的概念及理解 教育法是国家在管理、协调和监督各级各类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9、称。简单定义:教育法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2、教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宪法(国家机关等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诉讼法(程序法)。 教育法属于行政法。,3、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与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教育法。 对人、对事、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4、教育法调整对象与理解 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学校与教职工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在上述关系中,包含有两类不同
10、性质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法调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 教育民事关系民法调整形成教育领域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及性质理解 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5、教育法的法律渊源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指法律形式,非指法律来源。 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总称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政府规章。,教育法的渊源,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教育规章,(2)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基本法 教育法 部门教育法 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继续教育法、
11、学位教育法(学位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国防教育法 行政教育法规-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体育条例、学校卫生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教育部的行政规章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地方教育法规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重庆市国家考试条例,教育法的体系,义务教育法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职业教育法,正在计划起草,散见于教育法等其他法之
12、中,(3)我国的教育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设置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20余项教育行政法规,地方各省市区人大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覆盖教育各方面工作的有关教育规章200余项;地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规章。,教育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制订起草中的法律法规有教育督导条例、考试法、
13、学校法、学位法、终身教育法。,教育法制建设的内容主要: 教育立法; 教育普法; 教育执法,依法行政和以法治校; 教育执法监督; 教育司法。,(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参见法律、教材) 教育法共十章84条。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教育机构的体系。 包括学校制度(即学制)和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体系。 我国的十大教育制度有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等。,学位制度 含义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我国
14、学位制度建立于1981年。 分类 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条件 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掌握坚实的本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改革与发展 80年代中期以后,增设了应用性、复合性
15、、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位”,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医学(临床)硕士MMA”学位、“教育硕士”学位;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在中国设立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MPA),试办法律硕士学位(JM)等,这是我国学位制度的又一改革。,教育评估制度 (一)含义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 (二)教育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制定评估准则;组织评估工作;审核评估结论;研究评估理论;培训评估人员。 (三)我国的评估类型:(三种) 合格评估 含义: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
16、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评估对象或目的:普通高等学校 结论或分类:分为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种。 办学水平评估 评估对象: 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 结论或分类: 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结论形式: 做出结论,肯定成绩, 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责令限期整顿。对办学成绩突出者应给予表彰。 选优评估 含义: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的评估。 结论或分类:根据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 结论形式: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参见法律、教材) 教师法共九章42条。 教师法规定: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17、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18、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五)教师资格条例的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条例共七章23条。 1、教师资格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 2、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取得程序及高校教师资格证效力.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
19、制度。,(1)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国籍要素、思想品德要素、业务要素、身心健康要素、学历要素) 第一、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三、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五、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20、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2)高校教师资格取得程序 第一、资格考试合格。 第二、通过教师资格认定。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
21、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3)高校教师资格证效力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并要修订教师资格条例,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 所谓的定期注册制度就是解决打破终身制的“方式方法”。 对于所有在岗教师都要接受每五年一次的定期注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业务考核以及教学工作量考核,师德将作为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把师德表
22、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务聘任、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果无法通过注册考核,相关教师将不再继续获得教师资格。,三、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一)教育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立法不完备; 2、教育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 3、教育司法制度薄弱; 4、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5、教育法制宣传不够深入。,(二)完善与加强高等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科教兴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二、教育法制全面建设的需要 第三、建立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 第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
23、需要,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集中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迫切要求。如果没有世界一流大学的支撑,那么,任何一个国家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世界强国。 各国所公认的世界一流大学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拥有支撑一流大学成长和发展的一流的制度支撑体系,包括体制与机制,管理与服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要靠资金的投入,更要靠制度的建设。 世界一流大学需要五个一流支撑体系:图书馆服务、网络信息资源服务 、教学服务 、科研管理服务 、校长和管理 。,四、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一)高等教育法的概念与特点 高等教育法是国家在管理、协调和监督高等教育过程中发
24、生的高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突出了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的理论; 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增加教育投入 ) ,“三个面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发展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方针。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 。教育体制改革 。,二是总结与概括了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方面改革的成就与经验; 如管理体制、办学体制、经费筹措体制、招生就业体制、校内管理体制、教学体制等改革成果与经验,固定
25、为法律制度。,三是为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理念、目标与方向同步;如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如985工程,211工程,各大学在世界上建立的孔子学院。,(二)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中指的高等教育是指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其调整范围是在高中知识水平、文化教育水平基础之上,不是专指某一教育阶段或某一文凭。 调整对象 高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高等教育管理关系、高等教育协调关系和高等教育监督关系。 高等教育法的地位 高
26、等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以教育法为母法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三)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五个: 1.依法治教的原则 2.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3.确保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著名的柏林大学三大原则之一“大学自治” ) 4.学术自由原则(柏林大学原则之二) 5.教学与科研并举原则(柏林大学原则之三“培养人才 、研究学术”) 文化传承原则,五、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巩固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 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与资源效益。高等教育改革包括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经费筹措体制改革、招生就业体制改革、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教学体制改
27、革等多方面的内容。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是一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是依法治教、以法促教的新开端。,(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框架 高等教育法共计8章69条,其主要内容是依法规范了高等教育的任务,方针,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高等学校的投入和条件保障等。 1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 2高等教育的任务和方针 3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主要是: 第一,我国高等
28、教育实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我国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方式。 第三,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第四,我国高等教育采取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种形式办学体制。,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国务院机构改革使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面临调整,撤销9个部委下面有91所高校,再加上一些地方院校。 4高等学校的设立 5、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6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7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8、附则,(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三大制度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前面已介绍)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为四级
29、: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他们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而设置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包括如下方面:,(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是最为基本的任职条件。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这是对教师知识基础、理论水平的要求。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这是对教师能力,包括教学和科研两方面能力的要求。职务级别越高,对其的能力要求也就越高。 (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的职责也不同,例如助教在教学方面主要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工作;而讲师要系统担任一门或一门
30、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副教授和教授则需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由于教授和副教授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主要指导者和带头人,他们的教学、科研水平影响着一门学科、一个学院、一个系甚至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声望,因此国家对他们的任职条件作了额外要求。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3、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就是高等学校与
31、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当职务的一项制度。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教师任用制度方面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教师聘任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合法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教师聘任合同。订立教师聘任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2、。依法订立教师聘任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高等学校,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公立高等学校或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作为受聘教师,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教师职务的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聘任合同内容合法。(3)聘任合同形式合法。教师聘任合同以书面订立,方为合法。只有依法订立教师聘任合同,才能得到国家承认,并受法律保护。,2、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是指受聘教师与用人的高等学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都以平等的身份订立聘任合同。自愿,是指订立教师聘任合同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
33、第三者也不得对其订立的聘任合同进行非法干涉。受聘教师与用人高等学校依法对聘任合同各项条款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聘任合同内容可包括聘任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条件、报酬、纪律以及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可将其分为聘任合同必须具备的必要内容和其他商定的补充内容。但无论何种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教师聘任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有下列情形的,聘任合同无效:聘任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能作任意扩大化的解释。 所谓
34、采取欺诈手段订立聘任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同意订聘任合同。 所谓采取威胁手段订立聘任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挟对方,迫使对方违心地同意签订聘任合同。,(三)高等教育法所确立的权责体系 1高等学校的权责 我国高等教育法用8条条款确立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重点教材262-265): 第一、民事权。 第二、招生权。 第三、学科专业设置权。 第四、教学权。 第五、科研开发权。 第六、国际交流合作权。 第七、机构设置和人事权。 第八、财产管理使用权。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
35、育质量,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2高等学校校长的权责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第一、拟订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第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高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形式,行使其各项职权。,3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的权
36、责(教师法7、8条;教材161-166/193-196/268-269) 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高等教育法,他们的主要权利是: 第一、职务职称权。 第二、受聘权。 第三、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权。 第四、受培训权、科研权。 第五、民主管理监督权。 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教育事业。,4高等学校学生的权责 (教材166-171/273-274) 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学生主要有以下权利: 第一、学费补助或减免权。 第二、奖学金、助学基金和贷学金获得权。 第三、勤工助学权。高等学
37、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四、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权。 第五、毕业权。 高等学校的学生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典型案例,案例1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案 案例2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案例3 刘燕文诉北大不发学位证书案 案例4 同居怀孕大学生被开除事件,案例5 学生办理入校手
38、续期间猝死案 案例6 学生校园被殴成植物人案 案例7 作弊被开除学生状告四川理工大学案 案例8 不服“试读处理” 大三学生向教育部“申诉”案 案例9 10名被开除学籍学生状告中央民族大学案 案例10 齐齐哈尔医学院两名学生状告学校重获受教育权案,结 语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内容牵涉面太广,使得法律在不少方面都只能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高等教育的经费问题、学校管理、高校教师权利、学生权利等问题,由于规定原则增加了法律在实践层面上的操作难度;且我国高等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在制定后都没有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正和补充,其操作性和变化性不够。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至今已有30多年,20
39、04年部分修正,但名称形式仍用条例。各地出现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案的判决就表明,这个“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不仅难于操作,而且还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迫切需求来说,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提倡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必须建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理念,提倡“大学自治”,配套建立高等教育行政法;为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加大和改善对高校的资金投入,应当建立高等教育投资法,规范和健全教育投资体系。,又如,高等教育法中对校长“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人担任等规定,在今天已不符合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也不适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 再比如,高等教育法中对教师的科研自由权利、教学自由权利和学生学习自由权利方面还缺乏保护与限制等规定,还有关于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方面也缺乏规范。,六、关于高等教育法考试问题 1、百分制 2、题型只有一种简答。 3、共四道大题(25分一题) 4、复习重点教育法的定义、地位、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内容。,讲完了! 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