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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709341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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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刘志兵,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 年 9 月 16 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 47号,身份证号码: 420601197009167018 ,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 联系电话 13647101931。被申请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 5 号。法定代表人:胡玉兵,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联系电话:3605147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 2011 年 11 月 3 日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刘志兵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 2004年 7 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

2、人刘志兵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志兵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 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 1、头皮裂伤。2、右手度烧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 54 天,花费医药费 19253 元。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2012 年 2 月 27 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 291.8 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 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此致申请人(签字) :刘志兵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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