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1、政体的理论与实践2、现代政府的基本原理与一般形式,政体理论与实践,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着各个不同阶级的真正的斗争。 -卡尔马克思,基本概念,(一)政体(Polity , regime or political form)最高统治者的构成及其更替方式,如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二)国体(Constitution):国家的性质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如奴隶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政府形式(Government Form):只存在于代议制政体之下 政府权力横
2、向和纵向的组合方式,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如总统制和议会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联邦制和单一制;也即各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古典的政体分类(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的标准:“谁统治”、“谁从统治中获益”。亚里士多德更欣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因为这些政府形式是由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各自以所有人的利益为依归进行统治的。他认为僭主政体使公民沦落到奴隶的地位,是所有可能政体中最坏的形式。另一方面,君主制和贵族制则行不通,因为它们要求统治者怀有类似于上帝一样的意愿,把共同体的良善置于一己之私利之上。他认为共和政体(多数人根据所有人的利益进行统治)是最可行的统治形式,主张一种结合平民和贵族
3、政体要素的“混合”政体,政府掌握在极不付足有部贫困的“中产阶级”手中。,分析与评论,(一)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循环论(二)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论:混合政体(三)亚里士多德所忽略的因素:教会(四)古典政体分类论运用于现代的困难:权力的直接行使与权力的间接行使(五)代议制的出现与政府内部分工的出现,政体与政府形式的分离,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论,一、君主政体:一个人按照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其驱动力(原则)为荣誉。 二、专制政体:一个人不受法律的约束而随心所欲、反复无常地统治。其原则和恐惧。 1、有宗教的专制政体:专制者受宗教条约束。 2、没有宗教的专制政体:专制者只遵守习惯。,三、共和政体:全体人民或仅仅
4、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原则为美德。 1、民主共和政体: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并通过选举来指派自己的代理人行使具体的管理权。美德体现为爱祖国、爱平等。 2、贵族共和政体: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手中,由贵族参议会来处理共同事务。美德体现为节制。,孟德斯鸠的理想政体论,(一)三种政体的腐化及其挽救 1、民主共和制政体的腐化: 不平等精神或极端平等精神的产生(前者使得民主共和制走向君主制或贵族制,后者使得民主共制走向一人独裁或(多数)专制主义。 2、贵族共和制政体的腐化: 节制或宽容原则的丧失而产生专横,直至出现暴君。,3、君主制政体的腐化: 君主私欲的膨胀,放弃荣誉原则,他的大臣失去了人民
5、的尊敬 4、专制政体本身就是一种腐化的政体,必然会走向腐化,但是气候、宗教或人民的才智可能会延缓这一趋势,如何防止政体的腐化,1、共和国的保有方法 领土应该狭小,使得人人都可以直接关注公共利益,防止公共利益的私有化。 2、君主国的保有方法 领土应该适中(如果狭小的话,就会形成一个共和国,如果太大的话,则有可能使得国中显要人物不将君主放在眼里)。,3、专制国的保有方法 专制国适于大国,但是君主必须要有快速的决策和执行系统,法律必须出自个人。 4、共和国的出路 共和国太小,则亡于外力;如果太大,则亡于内部邪恶。 如果要创造出既有共和国的内在优点,又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的话,其出路就在于建立起联邦共
6、和国,当代的政体分类(布热津斯基),(一)极权主义政体或总体主义政体(Totalitarianism):二战期间的德国、意大利和苏联 1、一套全面渗透、作为最高统治依据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而不是宪法作为最高统治依据,为统治者提供统治的正当性。 意识形态不仅仅是政权组织的依据,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受一个领袖统帅的群众性政党 受领袖统帅的政党排斥其它政党和社团的存在。 政党对政府和媒体的全面掌控。 人民只能接受政党的动员而被动参与政治,没有主动和自由的结社权利。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统制 3、一套忠于元首个人的秘密警察对社会和军政机构的全面监控。 4、执政党对群众信息和新闻媒体的全面
7、控制。 5、国家控制和指挥整个经济系统。,威权主义政体,1、缺乏一套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有效性成为政府的唯一合法化来源。 2、大多数政权者存在着一套有名无实的宪法或选举制度。 统治群体通过一个霸权性政党或个人关系操纵选举而上台执政。,3、个人或小集团对政权的有限垄断。 独裁者、家族成员、军人或官僚垄断政权。 政党、社团或媒体的有限自由。 4、大众的参与受到统治者的压制。 没有极权主义政体下的动员式参与。 也没有自由民主政体下的自由参与。 案例:民主转型之前的韩国、拉美军人政体等。 威权政体的政绩合法性:经济发展绩效 威权政体的统治有效性:威权主义+国家合作主义,自由民主政体或立宪民主政体,1
8、、作为最高统治依据的宪法。 自由民主政体不是人民的直接统治,而是基于人民同意的统治。宪法作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契约,以保障和促进公民自由为目的,规定和限制着统治者行使权力的方式和边界。 2、最高统治者经由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 人同的同意还体现为由人民所同意的统治者来统治。 自由的选举体现为各竞争性政党通过自己的政治纲领而换取选民的同意。,3、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为了防止统治者集体滥用权力,行使各种政府权力的统治者之间必须分开,并且让他们以野心制约野心。 4、有限的政府 为了防止多数的暴政,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思想和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都应该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 为了防
9、止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必须要保有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来与政府相互制衡,公民必须要保有结社自由和反抗政府的权力。,政体演变的一般趋势,(一)专制政体的衰落与共和政体的普及 专制政体的数量减少 从实权君主制到二元君主制和虚君共和制 当代的共和政体大多为民主共和政体,而不是贵族共和政体。 (二)从政教合一政体到政教分离的政体 基督世界的政教分离:欧美世俗政体的建立 伊斯兰世界的政教分离:土耳其、伊拉克、巴基斯坦与孟加拉 东亚国家的政教分离:日本,(三)从权权主义政体和威权主义政体到自由民主政体 威权主义政体的民主转型:拉美、东亚 极权主义政体的民主转型:德国、意大利、西南欧和苏联东欧 讨论:发达国家的
10、民主转型与发展中国家的民主转型,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的政体,1、等级社会的政体:君主、贵族与平民的直接统治 2 、平民社会的政体:君主和贵族的消失;没有一个集团是直接统治,而是由专门的政治机构实施的直接统治。政治统治的主体一分为二:社会集团和政府官员。 3、以古典的视角来考察现代政体,现代政体都是民主政体。 4、考察等级社会的政体,主要看哪个等级在台上执政,而且是直接执政;考察平民社民的政体,主要是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国家自身的组织形式。,毛泽东的政体理论,1、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当代的国体类型: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2、政体:政权
11、构成形式问题,指一定的阶级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3、新民主主义的国体与政体 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 政体: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现代政府的基本含义,(一)广义政府与狭义政府 广义政府:有权为国家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控制国家暴力的所有公共权力机构。包括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家元首、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 狭义政府:执行国家法律的行政机构 (二)国家与政府 国家是主权的拥有者;政府是政权的行使者。 国家是共同意志的载体;政府是强制力的执行者。 国家拥有共同体层次的合法性;政府仅拥有当局层次和典则层次的合法性。,(三)政府与社团 政府的一切活动均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社团活
12、动以自身章程为依据 政府是唯一拥有合法垄断强制力的机构;社团活动不拥有普遍的强制性。 政府为实现普遍福利;社团体现部分的人福利。,代议制政府的基本理论,1、人民主权原理,解决国家和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政府合法性的依据;政府权力的和平转移(选举制度);防止权力腐败与滥用的制度依据。 2、代议制原理,解决人们怎样运用自己权力的问题。普选制、现代议会以及政党制度。,3、分权制衡原理:解决政治制度内的权力结构及其采用什么样的结构形式的问题。人性恶的假设,人性恶主要不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是认识问题的方式,是制度建构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权力双重性的假设权力是必要的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以恶制恶是防范权力腐败
13、和异化的重要方式。,4、法治原理:解决政治制度运作机制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是人类治理的最好方式,法治包含守法和良法两方面的内容。宪政(限制王权)法律和秩序,强调维护资本和劳动的自由,强调维护交换的平等,是西方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权。基本条件:有限政府、民主政府、健全的市民社会等。,现代政府的组织原则,(一)同意原则(人民主权):政府依人民的同意而产生;政府的活动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拒绝政府统治及和平造反的权利。 (二)法治原则:政府的一切活动均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法有明文规定才能行);专门的司法机构捍卫法治的尊严。,(三)限权原则:政府只能活动于公共事务领域,私人
14、领域是政府的禁区;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要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四)分权与制衡原则:不同的政府机关应该由不同的人来行使;各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应该相互制约;两种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差异(议会主权与三权分立)。,国家元首,1、就字意而言 ,“元”与“首”均可作“头”或“第一”解。古代的国家元首,实际上就是独揽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的君主。而在现代世界,除极少数传统痕迹明显的国家外,一般国家的元首已不再是全部最高国家权力的垄断者,而是国家(主权)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亦即国家的象征。,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
15、处于首脑地位。国家元首的设置既是国家政府机构内部分工的需要,也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需要,甚至是民族精神支柱的需要。,3、国家元首的一般职权。(1)公布法律权:许多国家规定,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得由国家元首公布,否则法律不能生效。其中有的国家元首公布法律纯粹是履行一道手续,而另外一些国家元首有权不批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即行使否决权。(2)发布命令权。元首发布命令实际上是补充立法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命令一般不能改变法律或停止法律的效力。(3)召集代议机关权。有些国家规定,由国家元首召集代议机关的会议。(4)最高外交权:如派遣或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宣战与媾和等。(5)统帅武装权:除少数国
16、家外,一般都规定国家元首有权指挥和调动海陆空三军,当然有些仅是名义上的“三军统帅”。(6)任免高级官吏权:包括任免政府总理(首相)、各部部长(大臣),也有些国家还有权任免法官、任免宪法监督机关的部分成员等。(7)赦免权:包括大赦与特赦。(8)最高荣典权:即授予国家的最高荣誉,如授予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勋章、奖章或各种荣誉称号。,现代政府形式,一、政府的横向组织体制:政府体制1、议会制政府(内阁制政府)(1)议会主权原则:由国王、上院和下院构成的议会承担最高主权,议会的信任及倒阁权。(2)相容原则:内阁成员与议会议员融为一体。(3)集体责任原则:内阁成员集体对议会负连带责任。(4)国家元首和政府首
17、脑的分离:以虚位的国王或总统担任国家元首,政府实际权力控制在由首相或总理领导的内阁手中。典型代表:英联邦国家、欧洲大部分国家、亚洲的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2、总统制政府(1)人民主权及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宪法将权力直接授予三个部门,议会与总统的相互制衡。(2)不相容原则:内阁成员与国会议员不能相融(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除外)。(3)个人负责原则:总统个人直接对宪法和选民负责。(4)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二为一:民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典型代表:美国、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亚洲的菲律宾,议会制模式,议会,选民,内阁,各部,总统制模式,国会,选民,总统,各部,宪法,3、混合模式
18、(1)法国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模式选民直接选出议员和总统,并奉行不相容原则。总理领导的政府受制于总统,但对议会负责。总统凌驾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之上,只对选民和宪法负责,典型代表:法国、芬兰、俄罗斯、波兰(2)瑞士的委员会制与议会制类似的地方:政府集体首脑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与总统制类似的地方: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二为一;且议会无倒阁权,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独特之处:七名委员之间地位平等,轮流担任主席和副主席。,二、政府的纵向组织体制: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制结构形式:授予权力的集权原则(1)最高权力由中央政府所掌握(2)中央政府出于管理的需要而将权力逐级授予地方,地方政府只是中央在地方
19、的代表。(3)中央政府的意志决定着中地权力的配置(4)两种形式:中央集权单一制(法国)和地方分权的单一制(英国)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分税制、一国两制与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2、联邦制:保留权力的分权原则(1)联邦政府的权力由成员单位所授予。(2)宪法明文规定联邦与成员单位所享有的权力。(3)凡没有列举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均由成员单位所保留。(4)二者的冲突由司法机关加以裁决。3、联邦制的优点:(1)为区域或地方的利益提供了获得宪法保障的政治发言权。(2)分散政府权力,形成了有助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制衡网络。(3)为断裂社会提供了维持社会团结和一致的制度性机制。典型代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讨论:
20、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优劣及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未来理想模式。,主张中央集权的理由:1、全国的一致性2、统一性3、平等性4、繁荣性,支持地方分权的理由:1、参与性2、回应性3、合法性4、自由,三、法院与司法审查制度1、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宪法依据: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宪法第三条)(2)司法审查制度的开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宣布司法法13条违宪)与德雷斯斯科特案(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违宪)(3)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宣布立法无效(4)司法审查与三权制衡国会对法院的制约:设立法院组织。总统对法院的制约:人事任命。法官的消极抵抗:掌握退休时间。,2、欧洲大陆的司法审查(1)美国模式:挪威、瑞典、丹麦(2)法国模式:宪法委员会的立法审查(3)德国、意大利模式:宪法法院的立法和司法审查 (4)特例: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的英国:成文宪法的缺失;法院只能按照议会立法的条文来进行司法解释 思考题:中国须不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路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