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郑俊果,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与原则,明道、取势、优术:(一)背景有四一是民间借贷由百姓间的生活消费借贷为主,转变为生产经营借贷为主;二是民间借贷主体由自然人之间扩展到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负责人借贷后用于企业;三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交叉情况较多、形式多样;四是央行2013年7月就颁布规定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规定制定的原则有四,一是依法制定:严格按照民通、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解释;二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原则、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法治离不开
2、政治、金实相依、政策导向。三是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总体协调与动态平衡;四是民主科学起草、结合全国工商联、银行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单位进行细致协商、努力做到兼听则明。,二、规定的具体内容解析,(一)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纠纷的受理、管辖、担保(14条)1、主体界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释义 借贷市场由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组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3、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的行为与主体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各类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借贷。,2、纠纷的受理与管辖,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释义 持没载明债权人姓名债权凭证的原告起诉、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有事实依据抗辩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以
4、防路人甲捡到一张借据、收据、欠条就可以通过诉讼获得不义之财。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释义 借贷纠纷的地域管辖:约定补充约定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推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3、借贷担保,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5、释义 人的担保分为连带与一般保证两种,连带责任为出借人可任选保证人或借款人之一要求偿还全部借款、也可要求保证人与借款人共同偿还全部借款;一般保证中出借人只能先向借款人主张全部借款、无法获得本息时才可向保证人主张。由于借款人是债务的终局责任人,因此在有担保的借贷纠纷诉讼中让被告借款人必须到庭具有更好的法律效果。由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多有亲属、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情缘关系,解释通过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条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一方面为立案登记、确定纠纷受理和管辖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提示民间借贷中有关债权凭证、借贷合同等书写及记载内容的全面与规范性,以免事后麻烦。,
6、(二)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规定(58条),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
7、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规定(58条),释义 第5、6、7、8条是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及相关担保责任的阐释。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民刑交叉案件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第5条: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先刑后民2、第6条:仅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相关联时刑民并行3、第7条:基本事实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中止审理4、第8条:对于企业或个人间的民间借贷要审慎担保。,
8、(二)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规定(58条),上述有关当事人既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刑民交叉责任解释, 是对2014年3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共同颁布的意见重申,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只要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发现后要移送、不能再审理了;二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与材料,如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的,对非法集资的行为应移送到公安或检察机关、对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要继续审理;三是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到担保人担保的,各负其责、不能一概合同无效,只要当事人起诉担保人、法院应当受理;四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9、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应中止审理,要先刑后民、先把犯罪事实认定后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914条),1、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释义 合同法第2
10、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条是对借款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采用“到达生效主义”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释义 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914条),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释义 合同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现实中的各种制度都在鼓励以职工持股的方式筹集资本,这样效果会更好。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1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释义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只能从合同自身判断,民事活动不能任意夹杂刑法的触角,固守“行为评价主义”,抛弃“结果评价主义”。(多边谨慎注意义务、连带责任的运用),(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914条),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二是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
13、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三是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四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
14、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释义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市场经营秩序、国家信用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规定明确了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为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了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资金的,只要符合转贷牟利的条件,也会被认定无效。,独家脱水图:三分钟掌握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08-07,(四)举证责任
15、(1518条),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
16、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四)举证责任(1518条),释义 第15、16、17条是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在民事证明责任
17、分配的学说中,德国法儒罗森贝克(Rosenberg)将实体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与对立规范:权利产生规范即权利形成规范,权利对立规范包括权利妨碍(如借款人抗辩出借人的转账系偿还其对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与权利消灭规范(如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就权利的形成规范负证明责任、被告就权利的对立规范负证明责任。18条是就原告无正当理由,对被告就其举证不进行到庭证明、且或制正式责任就是举证责任,经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五)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19、20条),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
18、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
19、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
20、)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19、20条),释义 第19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如民间借贷纠纷、以企业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中,企图通过诉讼达到确认权属、转移财产或稀释债权,以合法的程序达到非法目的。 为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规定列举了虚假诉讼的九大嫌疑点和一个兜底条款。源于司法审判经验的九大疑点可进一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借贷事实不符合常理;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表现不符合常理;三是案外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通过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结合审判人员的经验
21、、对生活的认知能力、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第20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有三:一是诉讼败诉的不利后果;二是强制措施层面上罚款、拘留;三是刑罚处罚。这三个层次层层递进,为遏制虚假诉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即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保证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21、22条),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
22、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释义 民间借贷的保证责任需有明确的记载,没有明确记载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推定第三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释义 规定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即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
23、,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p2p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规定突破了担保法第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规定,采取了类似于悬赏广告的效力认定方式,承认了“公告式担保承诺”的效力,不限于担保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七)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的司法认定(23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
24、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第23条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循名责实”:1、循名:是指名义上的借款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特殊性,导致借款合同的签订既能以自己的名义、又能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如无特殊事由,以自身名义或企业名义订立的借款均有效。因此,无论名义上合同当事人是企业还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出借人均可依据合同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借款合同中名义上的借款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2. 责实:是指实际上的用款
25、人也须承担责任。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脱节的情况下,如果仅仅要求名义上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则极有可能出现名义借款人无力偿还,实际用款人逍遥法外,出借人权利无法保障的不公现象。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后,所借款项个人使用的,法院可应出借人的请求将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如果能够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八)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24条),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
26、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释义 本条实际上否认了作为担保的买卖合同的可强制执行效力,否认了交易选择权担保的约定。因为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允许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使出借人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能够直接取得借款人财物
27、的所有权,与物权法中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相违背。因此,人民法院按照实质优先于形式的法理,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九)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还款(2533条),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28、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
29、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还款(2533条),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30、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1、。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九)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还款(2533条),1、利息: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生活性借贷成本;利率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借贷成本。第二十五条说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时,视为生活消费借贷不支持事后的主张;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对于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须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
32、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利率:第二十六条体现的是民间借贷双方利率约定的“两线三区保护法”原则:二线是指年利率24%以下的有效、超过利率36%的无效,三区是指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 24%-36%期间为自然债务、超过36%为无效区;-24%作为司法保护区的理由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8%、最后选中间的6%,又参照四倍的惯例、就是24%利率的由来;36%以上无效是指,由于实体经济创造的利润一般不可能有这么高,为保护小微企业规定年利率36%以上无效。而且即使当事人偿还了36%的利息,由于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所以可以要求返还高出法定标准的部分。24%-36%为自然债务是指
33、,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保护,但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回来,法院基于自愿给付将驳回诉讼请求。若是超过36%的,可以要回来。,(九)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还款(2533条),第二十七条是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是有关民间借贷复利约定的有限认可,解释附条件地认可了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的约定。但对于复利的约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计入本金部分的利息必须是前期已经真实发生的利息;其二,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其三,按照复利计算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
34、最初本金之和。即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双方利率的约定必须符合“两线三区保护法”原则。第二十九条 是有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说明,不超过年利率24%的有约定从其约定。 约定不明的将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二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九)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还款(2533条),第三十条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
35、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两线三区保护法”原则中“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的体现。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此即“两线三区保护法”原则的具体运用。24%-36%为自然债务是指,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保护,但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回来,法院基于自愿给付将驳回诉讼请求。若是超过36%的,可以要回来。3、还款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释义 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第三十三条 释义 时移则法易。,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