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方三辩稿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我们回顾一下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跟我们谈了那么多,其实也不过以下两点内容:第 1、对方辩友认为,阉割宠物剥夺了宠物的生育权,这就是在虐待宠物。那我们来假设一下,宠物主不阉割宠物,在宠物发情时是不是就需要满足宠物的欲望?如果不满足,这不人道;好吧,那我们就满足宠物的欲望。这时候问题来了,满足欲望之后带来的后果就是生下了一大窝的小宠物,这些怎么处理?这时宠物主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养。可是一个普通的宠物主能承受的起这么多的宠物饲养吗?宠物一胎就好几只,养多了宠物主的负担大,是不是会降低宠物的生活质量呢?这对宠物好还是不好?第二种选择就是送人或丢弃。先不谈把宠物送
2、人的时候宠物主需要充分考虑到小宠物新主人的人品;让你的宠物跟他的孩子们骨肉分离这是不是残忍的行为呢?对方辩友你要保护宠物的生育权,却又无法为之负责,这是不是另一种方式的残忍呢? 第二、对方辩友说阉割宠物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宠物主肆意剥夺宠物的生育权和交配权是自以为对宠物有支配权,是对生命的不尊重。然而对方辩友,人类将动物从它们的自然成长环境中剥离,违背其天性禁锢在身边变成玩偶,助手或者感情寄托的对象,这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莫大的不尊重。对生命的不尊重,还要在此基础上大谈尊重生命,是不是有那么一点虚伪呢?再者,既然我们已经把这些动物变成了宠物,是不是就应该对他们负起责任,保证其健康,保证其生活质量呢?
3、第三、对方辩友说阉割宠物是残害了动物的肢体,这也是一种虐待。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推理下来,也就是说,只要是造成肢体伤害的都算虐待,那么我们每天吃的那么多的动物都是在残害他们的肢体,也是在虐待他们的啰?既然如此,对方辩友的意思也就是全世界的人都在虐待动物?对方辩友似乎是在跟我们开玩笑?再说了,对方辩友认为什么程度的行为可以称之为伤害?什么程度的行为称之为残害?按照我方在之前与对方辩友达成的共识,阉割宠物不符合虐待的定义吧?我们今天的辩论中都强调对宠物的关心和负责,然而真正对宠物负责的态度应该是保证宠物过上舒适的生活,但是我方也论证了不阉割宠物给宠物造成的种种危害,所以不阉割宠物无论在哪方面都无法保证宠物的生活舒适,那么阉割宠物就不能称之为虐待宠物了,反而是对宠物真正负责任的行为。其次,对方辩友给予宠物足够多的关心,保证他们的生育权,却忽视了这些将身为人类的宠物主逼迫到何种尴尬甚至束手无策的地步。对方辩友又何必对宠物主那么苛刻?正所谓,人类何苦为难人类啊对方辩友。